2012年3月10日 星期六

「公務員廉風專案」,請同仁切勿涉足不妥當場所


加強宣導本府實施之「公務員廉風專案」,請同仁切勿涉足不妥當場所並恪遵相關公務員倫理規定


公告單位:人事室
公告起始時間:2011-02-17 公告結束時間2015-12-31 (All day)
公告內容



一、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215日北市教政字第10033689500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廉風專案」實施迄今,共查獲本府員工涉足前揭不妥當場所共計31人,其中涉足有女陪侍場所者共13人,業移請各機關進行瞭解並檢討相關行政責任,另涉足舞廳、酒吧等其他不妥當場所者共18人,亦請各機關加強該等人員之平時考核避免後續衍生風紀問題;其中本局迄今共查獲4人,其中涉足有女陪侍場所者1人,業請所屬學校檢討相關行政責任,另涉足其他非不妥當場所,但為對社會風氣及治安有危害之場所者共3人,業移請所屬各學校加強該等人員之平時考核。
三、按本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於9910月修正,本局已於9911月將本次修正條文公告於本局網路,本次特重申條文修正如下:
()修正刪除現行條文第8點有關「出入不正當場所」文字,改納入修正條文第10點予以規定。
()修正第10點文字:「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並知會政風機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
()不得涉足之「不妥當場所」列舉範圍如下:
1、舞廳。
2、酒家。
3、酒吧。
4、特種咖啡廳茶室。
5、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6、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
7、色情表演場所。
8、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9、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10、除前開列舉者外,考量「不妥當場所」仍屬不確定概念其範圍可能隨公務員業務屬性及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為避免列舉範圍有所疏漏,其他經依個案情節認定為不妥當場所或場所性質確實不意察覺辨別者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當行為」為認定標準。
四、惟本府「公務員廉風專案」警察臨檢範圍除前述不妥當場所外,尚可能包含對社會風氣及治安有危害之場所。另基於大臺北生活圈重疊,本府「公務員廉風專案」近期將與新北市政府「正廉專案」合作實施「跨域查察」,期以防杜本府員工轉赴新北市境內之不妥當場所。故請本局所屬學校及社教機構同仁切勿涉足不妥當場所並恪遵相關公務員倫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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