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 內政部於今年(二○一○)二月初,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惟該草案中關於性工作者應得配偶之同意,以及將性產業「特區化」的相關措施,受到民間團體以及各界的批評。內政部乃於本年十月十三日,召開草案公聽會,廣邀各界學者專家參與討論,因為二○○九年十一月六日,大法官會議第六六六號解釋意旨,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違憲,使過去「罰娼不罰嫖」的法源依據失效,並設定二年之緩衝時間。事實上,將性交易行為除罪化並非台灣標新立異之舉;近年來,原本採取全面禁止立場的部分國家,如南韓、美國、英國等,亦掀起相關改革聲浪,皆傾向不再處罰成人合意的性交易行為。故本次解釋是台灣對於性工作者人權之一大提升,應予以推崇肯定。性交易本身,無論是買方或賣,皆不應受到處罰,僅處罰一方更是一種由國家授權的歧視行為。而性交易除罪化是性產業中女性地位提升的第一步,性交易除罪化乃是最近世界立法潮流趨勢,有待政府主管機關繼續推動立法工作。
二、
擬不設專區且禁入文教住宅區
性工作者是否應設立「專區」(紅燈區)?
針對此一社會矚目議題,內政部長江宜樺於10月13日表示,
不宜採「專區」方式規劃,而應比照「電子遊樂場」經營地點、採「
負面表列」,禁止在類似文教、住宅等特定區域設置。
他進一步指出,設置「性工作專區」
無助於解決性工作者四處流竄,反易招致當地住民反彈,
或使進出此區的民眾被污名化、標籤化,故應比照「電子遊樂場」
經營地點;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因而決議,
內政部須對此召開公聽會、座談會,尋求配套方案;
內政部先前曾委託學者進行研究,有學者提出應設置紅燈區、
性工作者須事前取得配偶同意等建議,引發各界抗議。
在陸續舉辦兩場公聽會、兩場座談會後,內政部釐清幾個大方向,
內政部表示,與會學者多認為「除罪化」是可行方向,
但不宜商品化或產業化。
三、各界衍生疑慮爭議問題仍多
(1)、個體戶散居怎麼管
針對上述性工作者不擬成立專區,允許散居各地,
引發各界疑慮,紛紛提出資疑,「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家長協會」
理事長李秀貞反對此議,她認為,若讓性工作者「散居各地」,
勢必造成管理上的困難,她無法理解為何有如此政策?
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吳忠泰表示,
性交易無法被消滅,只能被管理,他反對污名化,
但認為色情場所必須和學校有所區隔,並呼籲政府應該有效管理,
確保性工作者健康,同時避免被剥削。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痛批,
她要求內政部更清楚說明排除設置的「特定地點」在哪,
及允許性工作者工作的地點?
她同時表示內政部並未宣示縮減性產業的決心,
只談「不宜」商品、產業化,卻不具強制性,留有很大空間。
台灣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也認為,內政部「不宜」
商品化的文字太抽象,可能是正反意見都有,才不敢明確表態;
且不宜商品化,是否禁止刋登廣告、禁止有商業及仲介等行為?
內政部宜作明確表示。
(2)、小額合資標準欠缺明確規定
至於性工作者之經營模式,內政部認為應採「
個人工作室」或「三、五人經營」,而非公司型態。
紀惠容憂心表示,內政部允許3至5人合資,標準欠缺明確規定?
難保第三者以暗中投資方式擴大剝削。應處罰嫖客,或要求嫖客付「
健康捐」等社會成本,用來協助性工作者轉型、
提升婦女轉業等社會福利,如此才能縮減性產業、
杜絕第三者從中剝削。
(3)、警察角色混沌未明
紀惠容也呼籲訂立專章,明訂警察角色及對嫖客、
性剝削者的罰則。另外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秘書長林芳萍則批評,
10月13日的專家會議與內政部政策方向有諸多出入,
內政部不傾向修改刑法第231條及兒少性交條例第29條,
卻規範仲介、出版及廣告等招攬界限,這種不罰性交易小姐和嫖客,
卻罰周邊媒介的「除罪除罰」宣示,根本是魚目混珠、虛晃一招。
四、性工作者未來須登記,可設工會享勞保
在上開會議中內政部表示若採「登記制」,
性工作者可以設立職業工會、辦理勞健保,還可配合勞委會、
衛生署辦理勞動檢查及性病防治;但有學者質疑,
性工作者可能礙於尊嚴而不願登記。要在現行法律下設置專章,
或另定專法?內政部指出,性工作的面向複雜,理應設專法管理,
但這會讓外界有國家提倡性工作的刻板印象;至於一旦設專法,
則主管機關將是警政署、勞委會、經濟部,或未來的衛生福利部?
學者也意見分歧。
五、結論
總之,對於內政部此次召開性交易除罪化公聽會,
會中所產生的疑慮,吾人提出下列建議事項,
以供未來內政部修法的參考:
(1)、政府可參考德國的管理架構,以「
禁止營業區域」取代「特定區域內營業」的規範方式,
並規定執業登記與營業許可兩種機制,
盡力監督與杜絕犯罪行為之介入。進而當性交易中涉及不法行為時,
再引用刑法與相關法律規範處理,
同時建議增訂性交易中傳染病防治等特別規定。
(2)、內政部應於十一月辦理民調,
將尚未凝聚共識的幾點方向,除視需要再邀請專家學者討論外,
並蒐整各方意見於十二月舉行的「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第十八次會議一併提出,嘗試解決上述各種疑難問題,
並凝聚各界共識,謀求對策作成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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