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0日星期一
反對密室協商,性交易政策應回歸人民決定!
2011/10/08 苦勞報導
娼嫖皆罰 性交易政策退縮
性勞盟籲兩黨勿密室協商
責任主編:樓乃潔
2009年時,大法官釋字666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罰娼不罰嫖」違憲,並於今年11月6日失效。為避免執法空窗期,立院日前將朝野共三個版本的修法草案逕付二讀,企圖以黨團協商的方式,趕在11/6日前完成修法。由於目前兩黨將以「娼嫖皆罰、地方政府另訂專區者除外」的政院版為基礎進行協商,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以下簡稱「性勞盟」)10月7日赴立院拜會黨團,表達「娼嫖不罰」訴求。性勞盟並呼籲:兩黨停止密室協商,讓修法回歸公開審查的程序。
目前社維法有關「罰娼條款」的三個修法草案分別是國民黨籍立委鄭麗文版的「娼嫖皆不罰」、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版的「罰嫖不罰娼」以及行政院版的「娼嫖皆罰,地方政府特許除外」,3個版本立場迥異。適逢年底立委與總統大選,立院會期提早在12月結束,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質疑,國民兩黨立委是否為了投入年底選戰,壓縮審查法案審查時間、而以逕付二讀、黨團協商方式速決修法。她強調,正因3個版本有歧異,才更應公開審查,讓人民看到哪些立委支持、反對。
由於黨團協商將以政院版本為基礎,因此今日性勞盟特別拜訪國民黨團副書記長潘維剛,以及民進黨黨團總幹事長蔡煌瑯。鍾君竺轉述,蔡煌瑯接見聯盟時表示,民進黨贊成「不罰娼」,是否罰嫖則尚未取得共識。另一方面,國民黨則表示將持續聽取各方意見,而「沒有表態」。
現場並有身障人士、性工作者與嫖客疾呼「娼嫖皆罰、底層雪上加霜」。身障者劉哲彰表示,身障者追求親密關係的難度較一般人高,一些重度身障者,甚至無法以手淫方式,解決自己的性需求,因此需要有人協助。然而,身障者的家人或安養機構人員,卻往往漠視這樣的性需求。「如果(性交易)有法律制裁與道德汙名,我們的性需求,完全被壓制下來。」
性勞盟指出,過去台北市每年取締性交易件數約1000件,其中800件都是流鶯,然而這些底層的性工作者,人數卻只占了市場的5%,酒店、三溫暖等八大行業,即便暗藏春色,因為後台權勢而幾乎完全不會被取締。另一方面,底層性工作者除了面對警察釣魚,遇到搶劫或白嫖,也因性交易非法化無法報警,而缺乏公權力的保障,造成底層性工作者愈加弱勢。鍾君竺直言:「性交易非法化就是階級歧視!」
性交易政策走向退縮
回顧兩年以來,性交易政策擬定的走向,由劉兆玄任行政院長時「原則上除罪化、除罰化」,以及「是否設立專區,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期間內政部陸續召開公聽會與專家會議;去年10月,內政部長江宜樺提出「性交易不設專區」、「採個體戶或小型合作社方式」經營後,引起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首先發難,指責不設專區,將造成「春成無處不飛花」,以及勵馨基金會等婦團,以「無法限縮性產業」為由反對。今日政院版「娼嫖皆罰」的原則,兩年以來,政府性交易除罪化的政策走向,實質上是往後退縮的。
鍾君竺指出,性交易政策方向這兩年的轉折,反映當政府被逼著去面對一個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時,選擇跟隨「民意的尾巴」,卻不是更進步的態度,面對性產業的現況。「性產業早已存在於台灣社會,這些性產業存在的地方,對社區居民有無影響?如果有,要如何溝通與協調?政府應就現存性產業模式,務實地與這些社區溝通。」她強調性交易政策應攤在陽光下談,以既存性產業模式為基礎討論,才是務實
2009年時,大法官釋字666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的「罰娼不罰嫖」違憲,並於今年11月6日失效。為避免執法空窗期,立院日前將朝野共三個版本的修法草案逕付二讀,企圖以黨團協商的方式,趕在11/6日前完成修法。由於目前兩黨將以「娼嫖皆罰、地方政府另訂專區者除外」的政院版為基礎進行協商,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以下簡稱「性勞盟」)10月7日赴立院拜會黨團,表達「娼嫖不罰」訴求。性勞盟並呼籲:兩黨停止密室協商,讓修法回歸公開審查的程序。
目前社維法有關「罰娼條款」的三個修法草案分別是國民黨籍立委鄭麗文版的「娼嫖皆不罰」、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版的「罰嫖不罰娼」以及行政院版的「娼嫖皆罰,地方政府特許除外」,3個版本立場迥異。適逢年底立委與總統大選,立院會期提早在12月結束,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質疑,國民兩黨立委是否為了投入年底選戰,壓縮審查法案審查時間、而以逕付二讀、黨團協商方式速決修法。她強調,正因3個版本有歧異,才更應公開審查,讓人民看到哪些立委支持、反對。
由於黨團協商將以政院版本為基礎,因此今日性勞盟特別拜訪國民黨團副書記長潘維剛,以及民進黨黨團總幹事長蔡煌瑯。鍾君竺轉述,蔡煌瑯接見聯盟時表示,民進黨贊成「不罰娼」,是否罰嫖則尚未取得共識。另一方面,國民黨則表示將持續聽取各方意見,而「沒有表態」。
現場並有身障人士、性工作者與嫖客疾呼「娼嫖皆罰、底層雪上加霜」。身障者劉哲彰表示,身障者追求親密關係的難度較一般人高,一些重度身障者,甚至無法以手淫方式,解決自己的性需求,因此需要有人協助。然而,身障者的家人或安養機構人員,卻往往漠視這樣的性需求。「如果(性交易)有法律制裁與道德汙名,我們的性需求,完全被壓制下來。」
性勞盟指出,過去台北市每年取締性交易件數約1000件,其中800件都是流鶯,然而這些底層的性工作者,人數卻只占了市場的5%,酒店、三溫暖等八大行業,即便暗藏春色,因為後台權勢而幾乎完全不會被取締。另一方面,底層性工作者除了面對警察釣魚,遇到搶劫或白嫖,也因性交易非法化無法報警,而缺乏公權力的保障,造成底層性工作者愈加弱勢。鍾君竺直言:「性交易非法化就是階級歧視!」
性交易政策走向退縮
行政院版《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點:
1.從事性交易或在公共場所意圖性交易而拉客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且交易雙方均予處罰;但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80條)
2.媒合性交易,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81條)。
3.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另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繼續營運。(條正條文第91條之1)。
依09年大法官釋憲,「罰娼不罰嫖」有失公平原則,因此違憲(相關報導請點此);然而,大法官對於性交易是否合法,卻不置可否,僅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日後修法留下空間。今年7月,行政院通過社維法修正草案並送立院審查,確定原則上性交易「雙方均與處罰」,但地方政府可設置性交易專區的原則,鍾君竺質疑如果中央禁止,「地方怎麼可能主動規劃?」1.從事性交易或在公共場所意圖性交易而拉客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且交易雙方均予處罰;但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80條)
2.媒合性交易,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不適用之。(修正條文第81條)。
3.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另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依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繼續營運。(條正條文第91條之1)。
回顧兩年以來,性交易政策擬定的走向,由劉兆玄任行政院長時「原則上除罪化、除罰化」,以及「是否設立專區,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期間內政部陸續召開公聽會與專家會議;去年10月,內政部長江宜樺提出「性交易不設專區」、「採個體戶或小型合作社方式」經營後,引起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首先發難,指責不設專區,將造成「春成無處不飛花」,以及勵馨基金會等婦團,以「無法限縮性產業」為由反對。今日政院版「娼嫖皆罰」的原則,兩年以來,政府性交易除罪化的政策走向,實質上是往後退縮的。
鍾君竺指出,性交易政策方向這兩年的轉折,反映當政府被逼著去面對一個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時,選擇跟隨「民意的尾巴」,卻不是更進步的態度,面對性產業的現況。「性產業早已存在於台灣社會,這些性產業存在的地方,對社區居民有無影響?如果有,要如何溝通與協調?政府應就現存性產業模式,務實地與這些社區溝通。」她強調性交易政策應攤在陽光下談,以既存性產業模式為基礎討論,才是務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