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8日 星期日

「性交易罰?」 11月公民會議【聯合報╱記者何定照08.09.05


「性交易罰?」 11月公民會議【聯合報╱記者何定照08.09.05

為貫徹馬總統競選政策中提倡「審議民主」的精神,行政院研考會將於十一、十二月舉辦兩項公民會議,分別是「性交易應不應該被處罰」和「應否廢除死刑」,即起接受報名,截止日期分別為九月底及十月十五日。
承辦這兩項會議的台大社會系副教授林國明指出,這次的公民會議跟以往不同的是,希望能更強化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的溝通,並將結果提供給政府決策參考。

研考會專門委員黃忠真表示,因為研考會是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的幕僚,因此選擇「性交易」、「死刑」此二攸關人權的爭議主題。

台大社會系表示,凡年滿廿歲民眾都可報名,每次議題將隨機抽取廿位公民參與,全程參與者可獲酬五千元。

報名可洽台大社會系「科技、社會與民主」網站http://tsd.social.ntu.edu.tw/或來電(○二)三三六六一二三八。
設性專區地方自決 劉揆:年底前廢罰娼>中時09-06-25江慧真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昨日開會,行政院長劉兆玄做出重要裁示,呼應性工作者人權要求,將改變過去罰娼做法,原則上將除罪除罰化,並責成內政部年底之前研擬管理專法;至於專法出爐後,不管是否設置「性專區」,劉揆均反對以「公投」為手段來決定,認為應交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

     行政院另指示,內政部維持對警察取締性工作者不計入績效,雖然在未完成修法前仍要取締,但在不計入績效下,只採取被動取締。

     行政院人權小組昨天上午討論六大議題,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辦理情形」等四項報告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以及是否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罰娼條款)兩項討論案。
     研考會主委江宜樺表示,會中針對罰娼條款作出重大改變,過去罰娼不罰嫖,但兩年前政院人權小組委員呼籲重視性工作者的工作權益,劉兆玄最後裁示,性工作者「原則上朝除罪化及除罰化方向辦理」。

     對於性工作除罪除罰化後,是否設立性專區 (紅燈區)管理規範?江宜樺表示,行政院人權小組的高度,是處理人權議題,設不設專區及如何設立,是屬於技術性問題,將由法令訂定規範。

     劉揆裁示,內政部應於六個月內盡速研擬性工作者的管理法令、配套措施,之後再廢罰娼條款。此外也建議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考量對違反現行罰娼條款者,處以罰鍰而非拘留。

     有學者建議,性專區是否應該比照《博弈條款》,交付地方公投決定。劉兆玄認為,未來專法訂定後不管要不要設專區,皆不宜以公投方式辦理,而應交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
     內政部日前委託研考會提出的評估報告中,就已引用公民會議結論表示,在不違背法律規定下,成人間自願性交易為其性自主展現。因此,性交易應視為一般之工作,從事性工作是其工作選擇權的展現。

     公民會議提出七點結論,其中還包括成人必須為其行為負責,性道德應由自身、教育、宗教等力量來約束,不應以法律強制規定。

     公民會議表示,無論是娼妓、嫖客與性交易的第三者都不該罰,因為處罰任何一方都只會迫使性交易地下化,使底層的性工作者受到更多的壓榨剝削。政府應該對性工作採取「消極管理」,將性產業當一般商業對待,並將性工作者納入勞保機制,定期健康檢查;同時,藉助教育的力量,減少社會大眾對於性產業的汙名化。
性工作者:設專區 遲總比沒好>中時09-06-25楊宗灝
     「你不要問我們這個問題啦,去問老闆。」在桃園長美巷「天天樂」公娼執業一年多的「阿美」說。政府原擬成立性工作專區,看在公娼眼中實在可有可無。阿美無奈表示,就算最後政策不過關,還是會轉做私娼繼續謀生,不然要怎麼生活?
     記者實地走訪長美巷,公娼們露出驚恐神情說:「上次那個記者把我們臉拍得一清二楚,你不要拍啦!」阿美說,家裡根本不曉得她在這裡上班,知道了還得了!
     設專區對姊妹們來說是德政
     新竹市一名晚間十時「上班」至隔天凌晨六時的中年流鶯阿香表示,有男人需要,就有女人靠這行吃飯,如果政府設專區,對姊妹們來說,真的是「德政」。

     她說,現在不合法,但她們一樣要「繳稅」,也就是繳給地頭蛇,過去這裡就有一對情侶檔,男的叫龜公,自稱為地下派出所長,按日收保護費,遲繳或不給就會被打,實在苦不堪言。如果有合法做生意的地方,她們就不用怕了。反正禁不了,乾脆就合法,姊妹們都有小孩要養、有家庭要照顧,不然誰願意做這行。

     新竹湖口榮光路私娼寮六十多歲許姓老娼說,政府早就該設置性工作專區了,雖然有點遲,但總比不做好。

     反正禁不了何不乾脆合法化
     許姓老娼說,有許多自命清高的良家婦女或婦女團體,反對設置的理由之一,認為會敗壞社會風氣,讓更多的男人自甘墮落。實際上恰巧相反,男人對性的需求超乎想像,她賺皮肉錢卅餘年,深知暪著老婆、女友嫖妓的男人一大堆,不是說禁就能禁。

     「如果不是家裡窮被賣掉,誰想要下海賺皮肉錢?」老娼說,設置紅燈區如果能杜絕買賣人口,豈不是好事一件?她看到許多年輕貌美的人和她一樣,年輕時被推入火坑,結果一輩子不能翻身,像她已經六十多歲,還要到處躲藏賺皮肉錢,實在很可憐。
     苗栗市鐵路高架橋下的西勢美南平房,目前仍存有私娼站壁,賣身的本籍女子普遍年齡稍大,近來有不少年輕外籍女子「進駐」,外界形容這裡像聯合國紅燈區,裡面藏有密室和通道,警方雖經常前往查緝,但抄不勝抄。
合法查某間 全省只剩11家>中時09-06-25蕭承訓

     去年十一月,台東最後一家合法妓女戶「夜皇都」熄燈關門後,全台「妓女戶」只剩下十一家、五十一人。相較民國卅八年全面禁娼前台北茶室、咖啡店等聲色場所林立的情況,妓女戶萬人空巷的景象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妓女戶走入歷史,只是時間問題。

     台灣公娼制度可追溯到日據時代,日本人在一八九六年七月間施行公娼制度,次年七月又訂定了花柳病預防標準。

     不過,民國三十八年台灣參與聯合國禁販婦孺及賣淫公約後,政府禁娼掃黃,妓女戶不准過戶、遷移,因此只要經營者過世,就要繳回牌照,全台廿五個縣市警察局,目前僅剩六個警察局轄內有妓女戶,每年遞減中。
     六個有妓女戶的縣市,包括宜蘭縣四家、台中市三家,桃園縣、台中縣、台南市、澎湖縣各一家,最特別的是,原本桃園去年十一月只有六名公娼,今年五月則增了一倍,成了十二名,台南市則少了一倍,從八人減到四人。
     其中,素有「台北後花園」之稱的宜蘭,四家妓女戶、十九名公娼,仍均高居全台之冠。
     警政署官員坦言,國內與國外民情不同,國內重家庭,重婚姻關係,若成立性工作專區,有多少女人會允許老公去專區,又有多少老公會允許老婆去從娼,況且要如何教育下一代「性工作也是一項工作」,這些都是難題。

     根據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許春金等人,最近所做的一項性交易除罪化評估指出,性交易除罪雖可維護尊重職業選擇權,但家庭穩定性也將受挑戰,他們建議及早制定性交易管制法;並在刑法增加處罰嫖客行為的條文,警察則以消極的作為,對性工作者盡量處以罰鍰而非拘留。

     台北大學犯罪學教授周愫嫻表示,娼妓是最古老的行業,也是人類本性最真實的一面,不論從歷史或當代各國經濟政治發展情況來看,維持性工作者的工作權、人權,可能是最好的解決策略。
台東夜皇都關了 老榮民失望>中時09-06-25莊哲權

     台東最後一家合法妓女戶「夜皇都」隨青樓女子年華老去,五月中旬撤銷登記走入歷史,招搖的「妓女戶」三個字已拆除,留下的黑底字體,虛弱地訴說著昔日的無限春光。

     深鎖的鐵門,不再有濃妝艷抹的「阿姨」身影!位於台東監獄旁的「夜皇都妓女戶」民國五十一年申請登記,早期還有七、八位性工作者,近幾年剩下三位,都是年過半百的阿嬤。
     今年過年後,其中兩位先後離去,只剩一位鄰居口中的「阿姨」獨撐大局。五月中旬,正式向台東縣警局申請撤銷登記,四十多年的妓女生涯畫上句點,當年的鶯鶯燕燕都化為黃花。

     「老了,也該休息了,想轉行做個小生意」,從少女做到阿嬤的「小夢」(化名)幽幽地說,三、四十年前,這條街堪稱是台東的風化區,除了「夜皇都」以外還有一家「美樂」,後者在多年前便已歇業。


     小夢說,因為旁邊就是台東監獄,過去常會有出獄的人來紓解一下,後來變成老榮民光顧,每到領薪水時,榮民伯伯就會搭計程車來,有時還得排隊,甚至有兒子推坐輪椅的中風父親來尋芳。

     接客的價格是警察局公訂,十年前每十五分鐘一節六百元,現在調高到七百,她們每星期都接受衛生局健康檢查,希望客人能「安心的享用」。

     只是近幾年來常常枯坐一整天,也等不到一個客人,還好有「戀舊」的榮民伯伯。她笑說,前幾天還有老榮民來,聽到已結束營業,滿臉失望。

     僻靜的小街,人潮不再,更不會有尋芳客上門,偶爾夕陽快落下時,會看到阿姨牽著她最鍾愛的狗在附近蹓躂,無限淒涼。對她來說,數十年的神女生涯,也許只是一場夢。
中縣媽媽桑:不會去專區拚場>中時09-06-25林欣儀
     台中市僅存的兩戶、五名公娼,在東區復興路營業已四十多年,當地里長說,居民們當然不太喜歡,但日子久了,大家也習慣、比較不那麼怕了,更曉得「生人勿近」的道理。
     針對炒得沸沸揚揚的性工作專區,里長認為,這種特區在國外當然可行,因為外國人觀念開放,但中國人傳統觀念保守,較不會贊成性工作專區的設立,阻力也大。與其公開談論,還不如私底下做,比較符合台灣的習慣。
     台中縣唯一公娼(妓女戶)「桃花江」負責人黃太太指出,四十年前最興盛時,豐原市信義街一五七巷等一帶公娼高達十八家,裡面小姐最多有廿多人,目前僅剩四人,最年輕五十四年次。可能受金融風暴影響,已有好幾個月沒人光顧。
     黃太太表示,店裡的小姐平均一人一個月大概賺一萬多元,如果政府要成立性工作專區,她不會帶自己的小姐過去,「桃花江」有固定客源,如果搬家可能客人會不知地方,她也無心去專區與人拚場。
     豐榮里長林金玉則很贊成性專區成立,認為對當地治安與居民小孩的教育絕對有幫助。
性除罪化尋共識 得靠耐心>中時09-06-25江慧真

     公共政策常陷入一種弔詭:人人都不吝捍衛人權、支持價值、主張公義,卻沒人想承擔責任。台灣要不要設「紅燈區」?如果不辯論磨合,民調得到的答案一定和設焚化爐無異:「不會反對,但別來我家!」
     行政院長劉兆玄昨天在行政院人權小組中宣示,一改過去罰娼政策,性工作將除罪、除罰化。性除罪是民主國家基本人權表現的指標之一,也是捍衛性自主和工作權的指標。但從人權角度、憲法精神支持性工作除罪化、免罰化,到制定公共政策配套的落實之間,台灣還有一段很遠的距離。
     性工作除罪化的立論基礎,在於承認性工作是合法工作權。如果此一基本人權成立,檢視內政部原擬打造的「性專區」概念,或學者主張的性專區「地方公投」,都牴觸此原始精神。
     也就是說,性工作交易罪惡從法律中解了套,承認性工作和任何職業無異,那為何性工作需要專區集中管理,理髮店、雜貨店卻不需要?承接這個邏輯,性工作既擁有合法工作權,為何又要透過不相干的第三者(公投)來決定哪個縣市可以開放設紅燈區?
     性工作除罪化的高難度除了價值辯論,更困難的是務實管理。性工作合法最大的問題,無非是這個看似「可以理性看待、可以中性面對」的職業,卻會因其職業地點,造成實際上的治安、教育和社會觀感問題,連強調自由、捍衛人權的國家如荷蘭或美國內華達州等,都不免設下「性專區」。
     從需求面來看,台灣特有的道德規範和文化制約將如何看待「娼嫖合法」?台灣賓館、汽車旅館融入都市社區的高度集中,前往「性專區」並非尋芳客固有的行為模式,尋芳客是否因「性專區」成立,自動放下怕被撞見的面子問題,驅向集中管理,恐怕也是大哉問。
     不管從基本人權、配套管理和現實需求,「性工作除罪化」是台灣邁向高度民主國家必須辯証磨合的重要議題。面對各界歧見,唯有訴諸公民社會的耐心討論,才能在政策形成過程中,找出社會最大交集。

罰娼不罰嫖 78歲流鶯4進警局【聯合報╱記者何定照08.09.05

不分晨晚,她們佇立街頭,等待行經過客的召喚。年輕的,個個比辣比俏,然而更引人注目的,是那些看來已過六旬,猶然濃妝豔抹、悄聲喚客的老婦。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觀察,經濟不景氣,各地流鶯也變多,年紀則朝M型兩極化發展。流鶯小玲(化名)形容,八年前她入行時「同一區域大概五十人,最老的頂多五十歲;現在大約有三、四百人,七、八十歲的好幾個。」
七月間,台中一位七十八歲的流鶯被捕,這是她三年來第四次進警局。明明有三個兒子,為何還得上街賺看病錢?外人不知的是,她兩個兒子經濟狀況不佳,另個兒子又態度冷漠。
小玲說,她身邊多了好幾位八十歲的同行,有的因為孩子都是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不夠用,只好上街賺血肉錢;有的因為孩子跑路,把孫子塞給老媽養,無計可施下只得入行。
「要不是不得已,誰願意幹這行?」四十歲的流鶯阿鳳(化名)說,還沒入行前,要是遭性侵,她一定自殺;要是她以前老公敢去嫖妓,「非宰了他不可」。然而當家庭出狀況,債台高築,她成了自己從沒想過的人,才知道「原來娼妓、嫖客都是不得已」。
她們全是現行「罰娼不罰嫖」法條下的獵物。根據警政署二○○五年統計,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被逮捕的女性中,七成超過卅歲,近半超過四十歲,一旦被抓,代價是罰款三萬元以下或拘役三天以下,兩者都對她們的經濟壓力雪上加霜。
東海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陳美華指出,性產業中,過卅歲的就可稱為「中年」弱勢,就結果看來,社維法懲罰的主要對象,顯然是性產業中相對弱勢的底層性工作者。至於那些酒店、招待所,不論學者、婦團、流鶯、嫖客,都異口同聲:「那些都有黑道白道護航,警察不會去抓。」
台灣有個全球少見的「罰娼不罰嫖」制度,是一九九二年清一色男性立委的「傑作」。日日春指出,社維法前身「違警罰法」,原本規定娼嫖都罰,在解嚴後改為社維法時,幾位男性立委表示「社會中獨身者愈來愈多,單靠公娼無法解決」,最後刪除罰嫖,獨留罰娼條款。

公娼轉業 七成失敗

一九九七年,當時的台北市長陳水扁以掃黃為名廢除公娼,日日春指出,政府後來雖輔導公娼轉業,但在只給錢、沒方法下,七成都轉業失敗,只得重操舊業,娼妓問題並未減少,只是轉入地下,並因欠缺合法保護,遭不肖仲介、嫖客剝削都求助無門。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系助理教授彭渰雯指出,幾年前曾內政部考量修法「娼嫖都不罰」,卻被媒體誤導為性產業除罪化,引起婦援會、勵馨基金會等組成「推動縮減性產業聯盟」,要求將法條改為「罰嫖不罰娼」,另一派婦團則堅守「娼嫖都不罰」。
內政部見婦團沒共識,也就不修法,「罰娼不罰嫖」遂延續至今。

嫖未成年 就應該罰

事隔數年,婦團意見似乎漸漸拉近。婦援會董事長葉毓蘭表示,她對底層婦女非常同情,很贊成娼妓除罪化,「要罰的是嫖未成年者,以及明知對方非自願者」。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認為,即使是底層嫖客,也是剝削系統的一環,「沒需求就不會有供應」,仍然該罰,但更該罰的是在嫖客之上的性產業結構,包括皮條客、獲利的守門人及老闆。

流鶯:做社會服務 減少性侵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08.09.05

流鶯大多是單親媽媽,點出了她們的結構弱勢,政府、婦女團體老是建議他們轉業,她們很無奈:「不是沒試過,只是總失敗」,前公娼阿玉(化名)則很不服氣:「上班族手拿筆賺錢,我們也是用身體的一部分勞動,為什麼就要給我們蓋標記?」
五十歲的流鶯小玲說,當初為養三個孩子,才投入這行,母子間雖未說破,但也心知肚明,一回看到孩子日記寫「我知道媽媽受欺負、被歧視,但我又覺得好自卑」,下定決心轉業,但擺地攤生意慘澹,做家庭手工業眼睛吃不消,轉去做小生意也被跳票,苦捱了幾年,最後還是瞞著孩子重新上街。
流鶯阿鳳也說,當初欠的是高利貸,一般兩、三萬元的月薪根本還不了,為了養小孩,只好一天拚命工作十七、八個小時,面對的客人百百種,「每天都在冒險」,有剛關出來的、有前科的,「這些都是社會的黑暗面,若需要沒法解決,社會一定更多性侵案」,她認為自己有如做社會服務,減少社會問題。
「做這行也有職業道德,我們不是腳開開拿錢,叫客人快點來就好,也會勸夫妻要和好啊!」小玲強調,很多人認為她們只要錢,其實她們常扮演客人的心靈出口,很多客人都是跟老婆吵架、工作不愉快才來這,「你抒解我經濟壓力,我抒解你家庭壓力,互相幫忙」。
然而近年警察越抓越兇,有小姐一個月被關半個月,也有人躲得幾乎精神衰弱,小玲秀出躲警察撞出的滿腳瘀青:「警察一天來十幾趟,沒證據也要拿我們衝業績,連坐在麵攤吃麵都被抓,我們這行先天是不被接受,但也該有人權啊!」
阿鳳期待,將來娼妓能合法化,成立特區,小姐團結起來保護彼此,「現在因為沒制度保護,小姐在房裡被打、搶劫、強姦都求訴無門,有些仲介只求賺一筆,什麼客人都帶過來,不管小姐在裡面被搞死」,她頗嚮往類似公娼的制度:「有法律管,客人就不敢亂來。」

嫖客:離婚性需求 怎麼解決【聯合報╱記者何定照08.09.05

嫖客常被視為剝削性工作者的一分子,不過對性工作者來說,「沒嫖,娼要怎麼活?」以下以第一人稱,記錄嫖客陳先生(五十二歲,自由業)的心聲:
我覺得這個社會太偽善了,對性有很深的罪惡感,像對娼嫖制度也是一樣,明明知道禁絕不了,就是不肯面對,結果只是讓大家都痛苦。
我和太太離婚了,工作忙碌,沒時間交女朋友,我性需求要怎麼解決?還有像我同事,跛腳、嘴斜,除非去嫖,否則根本沒法解決性問題。我還看過許多已婚的,面臨裁員壓力很大,不敢跟家人講,只好到那裡抒發壓力、講心事。像我們這種人非常多,真的很需要一個合法的制度。
我太太是我第一個女朋友,離婚後,我是在小姐那裡才更認識女人,認識自己。少年時禁忌又刺激的春夢,我都不敢講,覺得有罪惡感,在小姐那我才知道,原來不是我一個人有這些幻想,心情終於輕鬆,小姐真的是很多男人告白的出口啊!
現在警察一直抓娼,她們也很可憐,四、五十歲很難找工作,有些試著去做正常工作,結果賠得更慘,政府實在該放她們一條活路。我也聽過有小姐被欺負,如果能有合法場所,她們就不會被黑社會剝削了。

各國性交易懲罰制度 【聯合報╱記者何定照08.09.05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4504410.shtml

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2 條:本條例所稱性交易指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第22 條: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中許多規定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
滿十八歲則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
凡有下列行為皆可稱之為「妨害善良風俗」(第80 ~ 84條):
以利益為目的與人有性行為者,如援助交際。
在公共及公眾出入之場所意圖性交易或為之媒合者,如性工作者、皮條客(俗稱三七仔)。
私下為人媒合性交易者,如新聞上常見的提供性交易網站者。
在公共及公眾出入之場所演唱、播放黃色歌曲及表演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如狗仔隊。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如暴露狂、大眾交通工具上之性騷擾者。

荷蘭雖於1999年通過法律,對娼妓與娼館除罪,進入性產業除罪化與合法化政策,但此政策卻造成吸引大量非法外籍娼妓以各種非法管道入境,也造成黑道份子及皮條客極盡所能壓榨、恐嚇、控制娼妓。根據估計,荷蘭性交易除罪化之後,非法娼妓持續增加,所佔比例高達50%~80%之間。可見性交易除罪化及合法化無法達成有效管理與去污名的初衷。

相較之下,瑞典懲罰嫖客的規定於1999年通過之前,瑞典估計約有兩千五百名女性從事性交易服務;通過之後,瑞典實際經常從事性交易者降為五百至一千人之間,其中有兩百名至五百名為東歐娼妓。瑞典做法的成效令世人刮目相看。
瑞典對性產業的處理模式,其制度內涵包括:(一)對娼妓既不處罰也不承認其工作權益,(二)嚴懲性交易的得利第三者,(三)懲罰嫖客,包括課以六個月有期徒刑及罰鍰(罰鍰多寡以收入多寡計算),(四)以國家政策及制度促進良好的性關係及家庭關係。

比較各國做法,衡量我國情境,兼考量性別平等的理想,瑞典所產生的良好效益,值得台灣政府社會借鏡。建議我國政府師法瑞典,採取下列措施:(一)扶助、不處罰從事性交易者,但不宜予以承認其工作權益,以免產生鼓勵作用,(二)對嫖客課以罰鍰(可依收入多寡訂定標準),用以負擔社會成本,並藉以教育嫖客承擔社會責任,(三)懲罰性交易的得利第三者,包括老鴇、皮條客、場所提供者或擁有者,以及涉入性產業非法利益輸送之瀆職公務人員,(四)促進平等、非交易的良好性關係。
http://209.85.175.104/search?q=cache:ycLsKucpRV8J:www.cute.edu.tw/~gec/LL/LL93214.doc+%E5%90%84%E5%9C%8B%E6%80%A7%E4%BA%A4%E6%98%93%E6%87%B2%E7%BD%B0%E5%88%B6%E5%BA%A6&hl=zh-TW&ct=clnk&cd=6

公共『性』的社會養成:性交易的產業化

許雅斐,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研究所助理教授

世紀轉折,東亞變遷,流動的資本與勞動交錯成高度緊張的歷史變革。半世紀以來,台灣歷經了農產品出口,標準化工業製品到處理各式需求的服務業,社會制度與生產模式的急遽改變是前所未有的。曾經,血汗勞動與家長式的紀律強化了初期的資本累積與社會生產關係;九零年代,金融資本成形,要求個人自律與自我負責(信用與理財為其特徵),獨立自主的個人在商品交易與勞動場域中快速流動。然而,經濟發展與社會文化轉換的機制不盡相隨,資產階級頗具資產,但公共領域封閉依然;個人擁有市場行動自由,但威權人格除之不去;各產業逐步納入國家經濟管制,性產業卻在拘禁與叛離間游移。相對於民主開放的資本主義國家,其『市民社會』所特有的公共領域特質(既是商品交易場所,也是社會勞動領域),台灣性產業大多隱晦於非正式經濟部門,又時而因社會特異新聞事件飄盪入公共領域,形成爭議的同時,卻似乎成為社會開放的革命動力。

檢視性產業,更多的爭議來自於追求個人自由與勞動自主的性工作者。相對於社會與家庭建制,交易的『性』質疑,情義二字多沈重,法理之間是問題。二者之間的對立由體制/交易/身體/勞動的戰場無限延伸。一方面,存在於家庭內部的強制『性』與權力關係,在社會生產模式的改變,迫使家庭內部勞動關係外化(市場化與公共化)後,古典學理中構成家庭三大主要關係:婚姻,親子,主奴基礎動搖。性文化與社會生產的大幅轉變(由家庭義務成為娛樂服務業),不但使『性』的去家庭宰制成為備受爭議的社會現實,外籍女傭,外籍新娘,代理孕母等身體流動與控管相關的產業在正式/非正式經濟部門與社會論述苦覓安身之處。

如同台灣非正式經濟的其他部門,性產業反映國家管制之外的龐大性交易市場。它必然包含著非正式經濟部門的雙元特質:彈性與剝削,豐沛的生產創作與爛污弊端,進步的企業家與軟弱的勞工,自由與貪婪。其中,較積極而進步的從業者,往往藉市場之力,由國家手中奪回公民社會參與權與經濟自由權,彰顯其個人自主性。然而,即使市場的公共性在台灣早已確立,性交易的正當性卻備受質疑。性交易的產業化與其他部門有差異嗎?此產業如何沿著台灣資本主義的深化而自行拓展其社會領域(如援交)?

變動與緊張,無疑地,提供這個社會深刻反思的機會。現行的國家建制,對新興的性產業意義何在?受困於國內法的侷限,性工作者本質上類似非正式部門的其他勞動者,從事社會低階工作,但由於污名與罪惡,處境比後者更艱困。就社會生產活動所扮演的角色而言,現代性工作者並非性奴隸(slavery),而是如同其他非正式部門的低階勞動者,被認定為低賤污爛而不見容於社會。將性工作與其他勞動形式區分開來,只是使性工作者更被邊緣化,更容易受傷害,使他們更易受警察(公權力)或他人騷擾,無法維護自身基本權益。至今,多國法令仍認定,性工作不算是正式部門的勞動,這意味著,1.沒有人會自願從事此行業,異端,墮落,道德淪喪者除外;2.性服務不具社會生產力,不能被稱為勞動。因此,要保障性工作者的權益,就必須重新定義性工作者,使性工作者得以享有完整的公民權與工作權,也必須挑戰基本人權底線─以刑法限制性交易的絕對原則。假如國家不將性工作定義為工作,而只是犯罪活動,那所有的法令都無法適用於性產業。

在當下的台灣,性交易仍是充滿社會矛盾與個人情慾風險的。當私人自主的性自由深陷於權力的爭執時,公共領域凸顯的只是現代社會的結構性差異:性道德雖是集體的,但性裝備卻是個人的,國家社會與性產業互為構成對方的非法因子。更深刻的說,性交易具有生產工具與生產者難以分離的特質,不但忤逆了資本主義社會分工的定律,也挑戰國家社會的所有管制模式。隨著性工作者專業並多元地進行市場交易的同時,參與其間的個體,遂將私密的『性』藉著公開的展示與操作轉化為公共領域的個人平等參與權。換言之,當個人『性』進入公開的交易/消費模式,為己身確立社會參與的平等時,性產業文化與台灣社會的公共開放性隱然成為一體,塑造未來公共領域轉型的最大可能。『性』與社會生產關係有何關連/對抗?抑或是,『性』本身即是某種社會生產關係?情慾市場的勞動是否能改變社會情慾文化與個人心理結構?個人意志與自由在性交易市場的實踐,會打造出什麼樣的文化社會主體?性解放論述不斷尋找對話者,在台灣,也在東亞。
………………
結語: 社會養成的文化新視野

性文化、制度與社會生產之間的辯證關係正湧現當代社會的變動與矛盾。在台灣,由於公部門對性產業的棄絕壓抑,強調現代人際平等互動的公共領域,排除了制度的公平性;相反地,非正式部門的性交易,以低成本,高獲利激發個人自主的生產活力,挑戰公部門的管制,也打開性文化的改革契機。的確,資本主義促成東亞威權體制轉型,但性禁忌的白色恐怖卻使公私領域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關係無法消除,連帶地,狹隘僵滯的性文化侷限社會制度的正當性,也阻絕公共領域的開放向度。然而,飽受政策打壓與社會污名之際,生機蓬勃的性產業仍藉市場之利/力開發出多元躍動的性文化。如何以公共論述與集體行動支持性工作與性產業,正是拓寬當前社會文化視野的最重要課題。

因此,要在一個無限擴展的公共領域中強化公共性原則的批判功能,避免社會的再封建化,就必須正視當代性產業工作者所開創的多重意涵與文化動力,鼓動性產業內外的開創『性』。青少年應有進入性產業的權利,展示青春活力性愛創新之美即錢途;鋼管創作,引領性交易/娛樂/休閒/運動/表演的解壓作用,可算是公共參與性生活的部分;阻街女郎結合街舞,使勞動場域結合公共空間與政治抗爭場域;商業的性交易不只是一種相對性別的服務:性少數的多元化、性需求的多樣化,慾望的,想像的,流動著性產業市場的無窮可能;透過家人引領性工作者入家門,癱瘓的老母親可獲同性歡愉,雙腿截肢的青少年兒子的性需求獲得滿足,最常接觸各式各樣性需求的性工作者,因著rule-breaker『犯賤』的特權,循著『性工作者應該什麼都敢,什麼都會』的事頭、頭事相互滋生原則,成為產業內外改革的前鋒。

也之所以,性產業的正當化關係著未來公共領域的開放向度。就資本主義的發展階段而言,松巴特(Sombart)曾點出,資本主義社會的組織原則,儘管在公私領域各有其平權基礎,但不平等的社會權必持續存在。哈伯瑪斯更進一步確認,公共性做為現代法治國家的組織原則需具有其可信度,如果每一個人都有機會成為『公民』,那麼只有公民才得以進入政治公共領域,而且不會因而喪失其公共原則。反之,只有『有產者』可以組成一個『公眾』,才能用立法手段來保護現存財產秩序的基礎,只有他們的私人利益,才自動地匯聚成共同利益,維護一個做為私人領域的市民社會為目標,這只能資產階級的公共領域。如果放棄了公共性原則,那麼公共輿論就可能變成強制,批判就會變成教條。換句話說,公共性最可貴的是其普遍平等的社會參與權,那麼,在東亞資本主義市場不斷擴大之際,新的生產者以流動式的生產工具進入非正式部門/平民公共領域,開拓市場與公共領域的疆界,這是否意謂著,自願性的市場交形成易者,可能以專業自律確定自身公民權,而非被『法定』?

更廣泛地說,是非正式部門的進步性,開啟東亞經濟社會平等參與權,緣於『法定』範圍內所得來源不足,自行開創市場的非正式部門從業者,有權質疑政府的不當管制。同屬資本主義社會,就歐洲城市而言,市場交易的所在地,同時也是市民政治與社會生活的中心,亦即,城市空間具體呈現實質的民主法治國家思想,將社會平等及其參與權的連結,擴散到經濟和社會制度中。市場交易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是自我受雇者的自律與公民養成,而非資本家強制性的勞動紀律,造就現代公民的社會正當性;是市場驗證的專業,長時間持續的例行化作業,鍛鍊出現代個體的平等人際互動。

合理的經濟社會參與保證制度的平等,去除社會不合理的階級差異與污名。當私人構成公眾,經濟依賴關係就不可能繼續存在,當社會生產日益專業化之際,公共體制與私有財產權制相互深刻化;同樣地,只有當個人『性』得到公共體制的保護與支持,以個人的性自由為平權基準的公共領域才足以保障現代公民權的平等性。藉著市場交易的自由,解除人身依附,控制與壓迫,去除深層的威權文化,人人皆可毫無顧忌地設定自己所要的性關係,打破性與婚姻、生殖的連結,形塑高能動性的文化與社會主體,維繫現資本主義體制革新的動力。

資本主義制度的發展能穿越地理疆界,但並不主動創造社會文化的進步性。歐美社會發展史上,政府為取得國家財源與建立正當性,被迫釋放普同性的個人權利,達成公私領域的平等規範基礎。然而,東亞社會權力關係的構成卻是性/別高度不平等;東方傳統社會以『性』的權力位階,依序分別,垂直的權力關係(父母,師生,上司、下屬﹍)分段行使,要求個人屈從家庭,依附他人,性與生殖的關係架構出血親、姻親網路,除此之外的性關係則被賤化。商品經濟活動是為個人及家庭資本累積,以便爭取特定的社會地位與政治權力,而非打造開放的公共領域。現代的性工作則恰恰相反,為了去污名化,爭取公民權,性工作者必須援用社會勞動意識,維持性服務專業的正當性,開創新的性思維;藉由專業性工作的啟發,運用身體與經驗,主動創造性服務的操作方式;建立交易的範圍,設定顧客的權限,維護己身的專業利益,拒絕讓私人關係滲透專業工作,也就是說,運用現代資本主義嚴謹的時間與專業紀律,解除不當的人身管制,讓勞動力自由流動,讓『性』成為個人的自由與勞動資本,破除性/別規格,造就情慾越界、性別無基準的社會。也唯有當性工作者藉由自願性交換與專業自律進行市場交易時,性解放論述才得以重塑公共領域與個人文化養成。
http://209.85.175.104/search?q=cache:iiNN3W02blQJ:soc.thu.edu.tw/acdamic/culture%2520assocciation/web/papers%255CB2_3.doc+%E5%90%84%E5%9C%8B%E6%80%A7%E4%BA%A4%E6%98%93%E6%87%B2%E7%BD%B0%E5%88%B6%E5%BA%A6&hl=zh-TW&ct=clnk&cd=14

國際性產業合法化現況>江妙瑩

2006年11月8日公娼自救會會所──文萌樓被台北市文化局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指定為市定古蹟,為台灣妓權運動開啟新紀元,也是1997年開始的公娼抗爭運動新的轉捩點。
台灣性產業政策始終曖昧不明,多數性工作者因而背負種種道德污名,例如愛慕虛榮的女人、搶別人丈夫的女人、浪蕩的女人、自甘墮落的女人……,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80條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直接為性工作者定罪,突顯法令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精神。
1997年台北市廢公娼後,公娼展開抗爭開始,由妓權工作者、前公娼代表所組成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強力抨擊廢娼政策、掃黃政策逼使性工作者鎮日擔心遇上「釣魚」的假鏢客及便衣警察,或者遇上白嫖或心存歹念的惡徒,求生更加不易,再加上全球化資本經濟的流動,透過人口販運方式,來自中國、東南亞等地區的外籍性工作者日益增多,性交易市場相互剝價競爭的結果,首當其衝的便是街頭底層性工作者的生計,因此,她們要求廢除社維法第80條為當務之急。

台灣性產業型態

台灣的性產業除了前述街頭性工作者、跨國工作兩種類型外,還有舞廳、酒家、酒店、KTV、三溫暖等七、八十人甚至上百人的營業規模,以及小型的泡沫紅茶店的鋼管女郎、傳統茶室、提供餐飲唱歌表演的「阿公店」、私娼館,數人組成的按摩護膚、指油壓中心等工作室,還有無固定交易場所的應召女郎或網路興起的「網路援交」多為應召集團所經營……,這些性產業有的提供性交易,有的則是游走社維法邊緣的情色表演,形構了台灣「性愛樂園」的圖像。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近年來不斷力陳恢復公娼政策,讓性產業合法化,台北市長馬英九也曾於2002年遠赴荷蘭考察當地性產業政策。今年(2006)前公娼領袖官秀琴投海身亡,再度凝聚妓權運動能量,不但向台北市長候選人提出「訂立台北市成人性交易自治規則」等多項訴求,同時要求他們簽署承諾書,並於11月24-27日舉辦三天的「2006性產業政策國際會議與2006第五屆台北國際娼妓文化暨行動論壇」,邀請目前國際性產業合法化國家的專家學者,包括澳洲、荷蘭、德國,以及罰嫖不罰娼的瑞典,分享她們性產業合法化實施情形及衍生的問題。

荷、德模式

我們先說說國人最熟悉的荷蘭。作為歐盟會員國一員,荷蘭自2000年立法承認從娼為一種職業,可以透過娼館、私人公寓建物和類似阿姆斯特丹紅燈區的櫥窗娼館進行性交易,性工作者必須向當地地方政府登記並且納稅,享受政府給予社會福利措施,因而使得性工作者在合法化過程中,可以獲得工作權益保障、平等的勞資關係、去污名化及壓迫的可能性。
另一歐盟國──德國,2002年完成「娼妓合法處境法」,賦予了性工作者公開活動的權利,為徹底消除對性工作者的歧視,法令規定,性工作者可以自由選擇登記或不登記,同時廢除了強制性工作者公共衛生檢查措施,德國政府認為,強制性醫療檢查不但無法有效防治愛滋病,也間接鼓勵了嫖客不戴保險套,阻礙性工作者發展自我培力的能力。
在德國,80%的性工作者在公寓自營、娼館、酒吧或俱樂部等室內工作,在街頭的,大多為德國人。針對「禁區條例」,地方政府有權決定是否設置禁區,例如,在慕尼黑,幾乎全面禁止街頭性工作者存在;柏林則全面合法化;漢堡只有在每天的特定時段、特許區域──雷佩爾街(最有名的性產業區域)才被允許;其他一些較小的城市,市中心區及住宅區均為禁區。

澳洲模式

荷、德兩國儘管性產業合法化,也允許新歐盟國家公民在其境內從娼,但他們卻禁止非歐盟國家人民越界工作,亦即不准外國人以從事性工作為由申請入境簽證及工作、居留許可,即使擁有短期居留許可的女性若沒有申請特殊許可,不能德、荷境內從事性工作。澳洲則是開放契約式的跨國性工作者簽證,尤其是在雪梨所在的新南威爾斯省,娼館、按摩院和伴遊公司都是合法的,也開放某些地區開放街頭性工作;而墨爾本所在的維多利亞省,只要是取得執照的娼館、伴遊公司和註冊過的性工作個體戶均屬合法。
據估計,澳洲每一年大約有300-400名性工作者透過簽約式跨國販運來到澳洲,其中以中國女性為最大宗,若是以其他合法身份進入澳洲,中途想從事性工作也是被允許,通常是拿學生簽證、短暫居留簽證者為多,我們發現,儘管澳洲性產業政策持較開放的態度,仍然無法杜絕非法的跨國性工作者,這情形同樣發生在德、荷等歐盟國家,外籍性工作者多於本地性工作者為普遍的現象,去年(2005)歐盟各國曾為了跨國非法性交易問題召開首長級會議,謀求共同解決之道。
跨國性工者比例高達八成的荷蘭,訂定了保護遭人蛇集團販運的從娼女子法令,只要有一絲跡象顯示這名女子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法律將提供她三個月時間思考是否提出控告,這期間,她可以獲得經濟、法律和社會心理的支持,也有機會去參加職業訓練及工作;如果她不提告訴,她將立即被移送出境。根據資料,100名跨國性工作者有70-80名是被販運的,但最後只有1-2名決定控告,因為多數性工作者擔心人蛇集團對她及家人報復;也有性工作者不知她是受害者、也不清楚這條法律內容,對執法的警察不信任,因而降低了尋求協助的機會。荷蘭的妓權團體主張,人口販運是對人權的侵害,國家應責無旁貸地肯認受害者的人權,不應以她們是否願意作證作為交換條件,國家有義務調查侵害、處罰犯罪者,建立受害者補償機制,包括保護受害人遠離報復,避免其非法身份而專斷地遣返。為減少人口販運女性被迫賣淫不斷發生,她們同時主張,要對性產業出口國的女性教育宣導,讓她們清楚了解輸入國的各項法令規定。

瑞典模式

台灣多個婦女及兒少保護團體組成的「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主張不處罰賣性者但要嫖客罰鍰、懲罰得利第三者(老鴇、車伕、皮條客、人蛇集團)的主張,即是接近瑞典模式。瑞典於1999年1月開始執行罰嫖不罰娼法律,瑞典政府認為,性交易主要是為滿足嫖客的慾望需求,從娼者往往成為受剝削的對象,因而主張透過處罰嫖客方式達到逐漸消弭性交易市場。
這次受邀來台專攻性產業政策法律研究的瑞典法學學者Jesper Bryngemark指出,警方執法時必須攝影,並以保險套和金錢為憑,嫖客為防範被抓,可能要求不戴保險套,如此一來,即造成性工作者處於不安全的險境;多年來,警方取締的數量顯示,嫖客減少了,可是,他擔憂,性工作者為了生存,可能更容易倚賴第三者為她們仲介顧客。曾遭人口販運販賣至義大利的瑞典性工作者Rosinha Sambo也在這次研討會中分享個人經驗,她說,國家管制愈嚴格,人蛇集團勢必付出更高的成本,對性工作者的管控也愈嚴格,外界資訊難以送達性工作者手中,性工作者自然難以培力保護自我。來自荷蘭的妓權團體資深外展服務員Hanka Mongard說,根據她們的訪查,女性從娼多半為了生計,由於社會的污名化,通常從娼時間不長,做個幾年,經濟問題解決了就會退出這個產業,她建議政府該思考的是如何保護與協助從娼期間的健康安全資訊及免於嫖客與第三者的剝削和暴力。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性工作者除罪化逐步為台灣政府與民間的共識,可是,由歐洲國家的例子,我們知道法令解除從娼者的懲罰並非等同於消除性工作者的污名烙印,面對全球化後跨國性工作者流動及人口販運問題,台灣無法自外於國際情勢的變化,除了除罪化外,還需要更細膩思考我們的性產業政策接下來要怎麼走,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即將舉辦市民論壇,需要你我的智慧和參與,共同提出符應台灣民情以及實踐人權國家的法律與制度。
http://forum.yam.org.tw/bongchhi/old/tv/tv228.htm

只見妓女不見WTO【台灣立報04.02.10關越(文化評論者)

在妓權團體推動下,內政部1月6日宣布,未來將朝性產業除罪化方向修法。此言一出,過去主張廢除公娼的數個婦女團體,迅速組成「縮減性產業聯盟」,除要求內政部說明白外,認為性產業一旦合法化,將因合法掩護非法效應,使各國從娼者相偕來台。

由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直接造成性工作者易被剝削、控制的處境。透過層層剝削、搶劫恐嚇殺害,乃至員警白嫖等社會新聞層出不窮,一般人對性工作者往往抱著基本人性的同情。「縮減性產業聯盟」因此不敢冒「迫害娼妓」之不諱,反對廢止罰娼條款。只得主張對性工作者不罰,改罰嫖客和皮條客。

性工作者被警察發現,馬夫、陳太太和嫖客都要被罰。請問,陳太太是還給性工作者人身自由,還是加強馬夫看守?此主張看似與「罰嫖不罰娼」對立,然實際的政策效果,卻將迫使性工作者處於弱勢的地下化處境,即與現況無異。此外,其主張合法化後,各國性工作者將絡繹前來,而台灣淪為極樂寶島。台灣現在最哈的難道不是來自俄羅斯的金絲貓?鎮日查緝的難道不是「假結婚、真賣淫」的大陸妹?同樣禁止性產業的義大利,其4萬名街頭妓女亦多來自阿爾巴尼亞、非洲和南美洲。對非法從娼者淹沒台灣的恐懼,暴露其對性產業植根於國際政治經濟不平等的無知外,亦顯示其對性工作者的種族歧視,超越其消滅剝削的大志。思考的不是如何改善在台大陸女子處境,而是繼續滋養縱容大陸妹淹沒敗壞台灣道德經濟的恐懼敵意。

從娼者來自烏克蘭、俄羅斯、阿爾巴尼亞、越南、中國,因為這些前社會主義國家在美國主導推動私有化後,出現驚人的失業與貧窮。蘇聯574萬失業人口中7成是女性,阿爾巴尼亞女孩說我只有兩個選擇,死亡或是偷渡,而中國官方承認有600萬名性工作者。「結束亞洲兒童娼妓計畫」報告指出,亞洲金融風暴後,兒童賣淫情況激增。當全球有1/4近15億人口處於絕對貧困中、當世貿組織持續推動製造窮人的政策時,性產業怎能不蓬勃?為什麼只消滅妓女、嫖客、皮條客,卻不消滅將人推入火坑的世貿組織、造成金融風暴的投機客、以廉價小麥衝擊億萬農戶的美國政府?是真心消滅剝削還是中產階級潔癖的眼不見為淨,她們的主張清楚的揭示她們的立場。
http://www.cyberbees.org/blog/archives/002543.html

「性工作權與產業規範」圓桌論壇發言稿

2004-05-21淡江大學情色工業與倫理思考研討會

這個圓桌論壇的主題被定為「性工作權與產業規範」,其實已經預設了一個四平八穩的討論方向,好像既關注到這幾年妓權團體爭取除罪化和性工作權的努力,也照顧到保守宗教與婦女團體罰嫖不罰娼及縮減性產業的呼籲。不過,我比較想從台灣的現實來談另外三個重要的面向。

第一個面向是有關最新的娼妓政策過招。

從1997年台北公娼爭取工作權開始,「性工作權」的呼聲便伴隨著妓權運動的各種具體行動,不斷浮現台灣的公共論域,在各種政黨角力之中持續推動針對性工作及人權的社會教育。經過六年多的努力,2004年1月6日,內政部終於宣佈考慮將性工作去污名化、除罪化,並且著手修訂各種相關法條,台灣性工作除罪化的道路算是初步走出了蒙昧的黑霧。

然而,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彭婉如基金會、終止童妓協會、花蓮善牧中心、台灣女人連線等等在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期間便堅持反娼的婦女團體,組成了所謂「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於2月5日提出五點訴求,包括制定縮減性產業政策、不處罰賣性者、嫖客必須負擔社會成本而被罰鍰、懲罰因性交易得利之第三者、促進平等而非交易的性關係。內政部則立刻退縮,表示在邀集婦女權益促進會委員和相關單位研商後,性產業是否合法化,必須再透過公共議題論壇深入討論,刑法有關處罰性交易媒介者的規定則應該更周延。換句話說,除罪化的腳步顯然要緩下來,性工作權再度成為泡影。

從「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的名稱和訴求來看,這次反娼團體似乎站定了所有「政治正確」的立場:她們針對的不再是妓權團體堅心護衛的性工作者,相反的,新的妖魔化主體被推上台面──性產業、嫖客、得利的第三者──作為需要進一步立法管理或懲罰的對象。然而,這個聽來好像保護性工作者權益的訴求立刻遭到性工作者的強烈反對。性工作者組織指出,這五點訴求中只有一點宣告消極的不再處罰性工作者,而另外幾點則根本是積極的惡化她們的處境,斷絕她們的生計。 事實上,性工作者除罪化、取消罰娼的規定,都是世界大勢所趨,而「不罰娼」只是一個消極的做法;要積極保護性工作者權益,還需要比照一般勞工權益,維護個體性工作者能夠享受公平交易的結果,並主動協助其成立工會,推動性工作人權教育、執業教育、服務品質提升教育,並提供健康保險、勞工福利等等。針對性產業,則應比照其他被視為「正常」的商業,加以有關公平交易、安全保障、稅賦責任的規範,此外就不應該再加上額外的苛求。更重要的是,政府應該推動改變社會成見,去除性工作的污名,才不至於變成口頭上不處罰,但是仍然維持了嚴峻的「道德懲罰」。像勵馨等團體提出的五項訴求,除了不處罰性工作者之外,基本上都多多少少延續了對性工作的成見,反而對照出她們「不處罰賣性者」的空洞承諾。

當代性服務就像其他服務業一樣,獲利條件才是決定服務內容和品質的決定因素。眾多性工作者面對嚴厲取締和救援轉業的兩手政策,卻仍然不改其志的從娼,這當然是因為這一行確實比其他的工作獲益多。而為了性服務的合理化經營,也為了性工作者與性消費者的安全便利,免於糾紛,當代性服務業勢必需要性工作者以外的各類細緻分工從業人員(如經紀媒介、廣告公關、會計財務、交通後勤、生活照顧等等),因此所謂「獲利的第三者」本身在界定上就需要更為複雜的認知。更有甚者,性交易之獲利第三者其實還包括工作者的子女家屬愛人等等,第三者是否要罰,應該要看性工作者是否是甘願提供利益,或者看第三者是否是從不公平交易中獲利。若是提供場所、服務、宣傳、保全、運輸、管理、會計等等公平交易協商的第三者,就沒有理由懲罰;而強人所難、收受保護費、販賣人口等等情事之第三者,當然應該接受嚴厲懲罰。這種細緻的區分在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的眼界中是全然缺乏的。

令人驚訝的是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提出的最後一點訴求:「應透過國家政策及社會運動,促進所有人都能享受平等、非交易的良好性關係。」我們姑且不論這個訴求是否過分誇大了保守團體的「好意」(事實上,這些團體絕不會同意「所有人」都能享受良好性關係,其中絕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正在發展婚外性的已婚人士等等),這個訴求很明顯的宣告:性工作算不上「平等、非交易的良好性關係」。可是,平等良好的性關係乃是說雙方在性關係中各取所需、皆大歡喜,而公平交易的性工作正是這樣平等良好的性關係,因此也正需要政府透過除罪化來保障這樣的公平交易能夠順暢進行。相較之下,婚姻中的性關係是受到法律制度規範的非交易性關係,然而在婚內性關係中,女性往往礙於婚姻關係而必須配合丈夫要求,雖無實質的逐次交易,而事實上卻近乎賣斷了性生活主權。因此,若要推動平等的良好性關係,就應該首先從徹底改變無數婚姻中的性權力關係開始,而不是從性工作開始。另方面,良好的性關係需要實際的性行為教育,這種性教育則需要實戰經驗豐富的人提供第一手的觀察和體驗,以便提升互動溝通的細微體認並認識眾多性口味的多元多變。在這些方面,只要能夠除罪化,消除性污名,性工作者就可以坦然貢獻這些難得的專業智慧資源,成為一群最有能力承擔這種教育的人。

追根究底,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的五點訴求顯然還是新瓶裝舊酒,從「罰娼不罰嫖」轉為「罰嫖以滅娼」,從直接罰娼到間接扼殺工作者存活的社會網絡。所謂「縮減性產業」的說法不但沒有消除社會成見或污名,反而繼續深化「性」的社會控制,強化「性」的階層分級,擴大被監控管理懲罰的人口群,並且把民眾對人口販賣的義憤及疾病的恐懼全部轉嫁到性消費者身上 。
妓權團體要求的,則是性工作權。這個權利並非「從事賤業」的權利,而是根本的要求破除社會成見和歧視,拒絕社會繼續把性工作當成賤業,要求讓性工作者享有和一般人一樣的尊重和職業選擇權,讓性產業歸於一般的商業規範,從而使得其中的交易趨於平等公道。

我想談的第二個面向就是:性工作作為一種工作,首要就是要除罪化。但是除罪化並不只是針對相關的法條而已。
要了解性工作「除罪化」,就需要了解各種各樣對性工作者的歧視,以及對其人權的侵害,特別是執法與司法機構對性工作者人權的侵害。這些歧視(甚至侵害人權)的根源,乃是由於司法機構長久視賣淫為非法的行為,而為了取締或掃蕩賣淫,勢必要積極侵入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因此造成許多濫權的現象;另外,法律持續把性工作罪行化(criminalize),不但使得性工作的執業陷入惡劣情境,也使得被取締起訴的性工作者面臨不利的司法環境。因此,我們需要積極聚焦於性工作被罪行化的效應,特別是在取締過程、司法判斷、執業環境三方面所產生的嚴重惡果,以便理解廢除那些惡化性工作者處境的罰娼法律條款有著何種急迫性:

首先,警方「取締」性交易往往不是一個簡單的執法動作,所有伴隨著性和性交易的各種社會成見都可能在這個取締的動作中投下變數。

第一、雖說是掃蕩性交易,但是警方往往在還沒有發生任何犯罪行為(性交易)前,就針對可疑的人士採取騷擾、威脅或逮捕的行為。例如,許多人只因為深夜在街頭遊蕩、在風化區閒逛、穿著性感暴露、注視或搭訕過路人等等,就被警察盤查、騷擾、威脅或留置。在台灣,如果搜身時發現保險套,就會直接被當成從事性工作的證據。[6] 在某些人權觀念淡薄的國家,還會搜身、非法逮捕、未經審判即遞送勞工營等等。這些行為根本無視個人(包括性工作者在內)的公民身分與基本人權,對所有大眾都形成道德正常化的壓力。

第二、即使當場確實有性交易,然而由於警察擁有取締、盤查性工作者的權力,往往會因著污名情結的影響而在過程中不但枉顧性工作者的公民權,還可能暴力相向甚至加以性侵害。許多性工作者都被迫行賄或被迫與警察發生性關係,甚至還有些警察藉著取締而進行俗稱「白嫖」的性侵害,也就是完成性交後才表明警察身分進行逮捕而避免付費。這些針對性工作者的嚴重侵害都是時有所聞的。

第三、如果性工作者本身還有其他污名身分,例如變裝的跨性別者,就可能變成警方騷擾、盤查、嘲弄、羞辱、獵奇的對象。由於具有新聞價值,警察也可能通知八卦取向的媒體加以拍攝曝光,嚴重侵犯個人基本人權。 同性戀的性工作者,以及十分年輕或年老的性工作者有時也處於類似境況。

其次,性交易因為是兩相情願,不容易抓到現行犯,因此新的相關法律通常會延伸對於性交易犯意和行為的認定,這種擴大執法也往往對所有的性協商形成粗暴的處理。

司法查禁取締賣淫很多都是用警察偽裝買春而釣出性工作者。由於警方不能親自發生性交來做為取締或起訴的根據(畢竟法規禁止警察「白嫖」,而辦案也不能付款交易),因此起訴多半只能憑藉言辭來推論犯意,從而成立犯罪事實。然而提出性交易的價碼並不必然代表有性交易的意圖(例如,有可能是以提出高價格來避免陌生人的搭訕騷擾或只是開玩笑),更不等於雙方最終必然會完成性交易(例如,許多性協商最後都因為談不攏價碼或其他原因而並未成交)。言辭、意圖與行為是不同層次的,「完成性交易」與「意圖性交易(未遂)」也顯然有別,可是這些區別在警方取締和司法詮釋中都模糊不見了。

性工作被持續罪行化,除了在警方辦案以及司法判斷上形成對工作者不利的環境,就連性工作者本身的執業和操作都會因為罪行化而承擔不必要的風險。經驗顯示,所有侵害性工作者人權的現象幾乎都緣起於性工作被罪行化。由於廢娼政策已經撤銷了娼館,地下娼館的經營風險又太高,許多性工作者雖然希望聚集在固定的場所賣淫以便相互保護照顧,並穩定客源,但是在目前罪行化的條件下,不得不單打獨鬥,挺而走街頭,也使得賣淫成為高風險、高焦慮的工作。眾所周知的是,性工作的罪刑化也促進了其他以性工作者為加害對象的周邊犯罪,例如黑道控制、警察收賄與抽成等等腐敗現象。然而對於性工作者而言,最嚴重的影響就是使性工作者無力對抗犯罪,例如,對於性工作者身體與財產的非法侵害,往往不能或不敢訴諸正常司法途徑解決,因為性工作者自忖本身就是從事犯罪行為,因此恐懼報警會帶來許多不可預測的後果(台灣的警員擄妓勒贖案持續很久才爆發即是一例)。一言以敝之,由於性工作無法除罪化或正式專業化,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也無法得到保障或防範,這種對待方式嚴重的侵犯了性工作者的人權,也嚴重的腐蝕了社會正義的實現。

我想談的第三個面向正和這個社會正義直接相關,也就是有關性工作的言論自由。

人與人之間的性接觸和協商在這個網路年代自然會以網路為管道,因此在網路上互丟訊息,試探對方心意的活動,本來就是常態,也是年輕人練習情慾協商的主要場域。然而保守的婦幼及宗教團體為了防止人們在網路上張貼性交易訊息,於是修法嚴厲限制言論自由與自我表達,凡是可能暗示性交易的言論都被視為觸犯法條。而由於網路的匿名性,警方往往偽裝有意買春或賣春,以誘捕或構陷的手段來約出張貼訊息者,這種辦案方式也對人權形成嚴重的侵犯,腐蝕網路上人我接觸試探調情的互信基礎。[9] 另一方面,對於網路青少年情慾活動的關注,當然也形成風聲鶴唳,使得透過網路來協商交易的專業性工作者也必須更加防範,以免成為被誘捕的對象。畢竟,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因網路性交易訊息而被捕者,可判五年以下徒刑,相較於過去街頭拉客被捕只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判刑拘留三日,這種不成比例的罰則更值得法界人士關切。

最嚴重的是,因著兒少法條文的擴大解釋和相關立法團體的高調敦促,使得執法人員對於網路資訊以及青少年兒童的網路近用,都有極高的辦案動機和嚴峻執法態度。緊縮風氣所及,連所有正面討論性工作的學術言論也可能被視為違反兒少法29條「散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或違反刑法153條「煽惑他人犯罪」,甚至違反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所明訂禁止的「傳送猥褻性的資料」。 這些條文很有力的封閉了有關性工作權的理性討論空間,使得有關性工作權的資訊和討論根本無法在最民主的網路空間中進行。這些條文的繼續存在,其實就標記了這個社會對性工作的持續敵意和撲殺。


台灣在過去七年的妓權運動路途上不斷遭遇各種反對的、質疑的聲音,然而,妓權運動對妓權、性權、人權的堅持也拓展了整個社會對性工作 、對性交易雙方、甚至對性的認知]。目前「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呼籲甚囂塵上,台灣的婦女團體和學者正忙著檢視所有的法條制度,找尋性別不公的痕跡,企圖透過性別主流化來讓台灣的國族地位主流化。在配合這個由一些聯合國非政府組織(NGO)發動的趨勢中,第三世界的性工作被簡化成為人口販賣、剝削壓榨的單一面貌,而第一世界宗教人士的性概念和性構想也被簡化普及於第三世界 。在這樣的全球操作中,妓權運動人士持續的密切觀察和積極介入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http://sex.ncu.edu.tw/members/Ho/M315.htm

性交易性產業性工作權馬夫性工作者流鶯娼妓罰嫖罰娼死刑安樂死墮胎
台長:阿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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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俠
真正理性的公民及政府
本該認真及正面看待性交易的合法化
鴕鳥的心態跟迂腐沒兩樣
2008-09-11 13:23:25
版主回應
在觀念保守行為放蕩的台灣
少有政客敢為
2008-09-12 06:23:24
全不罰
性交易 娼、嫖、三七仔全不罰【聯合報記者何定照08.11.23

「性交易該不該罰」公民會議結果昨天揭曉,十八位公民一致認為娼嫖、仲介第三人都不該罰,由於馬英九總統競選時強調要落實審議式民主,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葉毓蘭昨天表示,十二月召開委員會時,會將公民會議結論列為重要參考。

本次公民會議共四百多位公民報名,是歷屆最多的一次,由行政院研考會委託執行單位台大社會系抽樣選出二十位性別、年齡、階層平均分布的公民,由於兩位不克前來,最後由十八位男女各半公民,在共五十個小時的正反方專家授課、會商後,做出結論。

公民小組昨天宣讀報告書,五、六位公/私娼也戴著眼罩或面具,從各地趕來旁聽。小組結論指出,成年人間自願的性交易,法律不應處罰,但政府應研議全套管理規定來規範性交易。

公民小組認為,現行罰娼不罰嫖的政策不但無法減少性交易,還會造成性工作從業者汙名化,並導致執法濫權、侵害性工作者人權;非法性交易更易致使性病流傳,並使沒有進入婚姻者性慾無法疏解,造成社會問題。

公民小組指出,不論罰娼嫖或仲介任一方,都會迫使性交易地下化,致使有後台者才能經營、弱勢者被打壓,也易助長仙人跳、詐欺等犯罪行為。

「小組贊成、反對性交易者本來約六比四,在密集討論甚至拍桌叫罵後,終於形成共識。」公民小組說,他們包括音樂老師、家庭主婦、保險業者、學生,還有一名性工作者,同樣的心聲都是「從會議中學到好多」,還有人決定當公娼自救單位日日春協會義工。

昨天官方代表由研考會專門委員黃忠真、警政署組長文國忠出席,黃忠真強調,審議式民主是馬總統重要的競選政見之一,也是該會重點工作,公民會議報告一定會交由審議機關參考。婦團則紛紛痛指該案已拖了十年,「不能再拖下去」。

公開表示「和公民意見很接近」的葉毓蘭最後透露,前天研考會開委員會議會前會,已把是否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性交易是否除罪化等)列入議程,研考會主委江宜樺也明確裁示內政部應盡快蒐集資料研商,政院人權小組委員會將於下月開會討論該案。
2008-11-23 08:05:07
版主回應
「罰娼不罰嫖」違憲 二年內失效2009-11-07 中國時報 陳志賢

長年受婦運團體詬病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六日作成六六六號解釋,認為該法只罰娼,不罰嫖客,處罰標準有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涉及違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失效。
至於日後嫖、娼雙方的管制處罰規定,究竟是「全罰」或「全不罰」,大法官並沒有作出宣示。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相關修法及管理輔導措施,應由立法、行政機關審慎規畫。
謝文定說,在法條未失效的兩年期間內,警察及司法機關處理相關案件,可引用社維法廿九條「情堪憫恕」規定,視個案情節,可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本釋憲案是由宜蘭地院簡易庭兩名法官林俊廷、楊坤樵分別聲請。聲請案的當事人是四十九歲的流鶯與兩名七十餘歲高齡嫖客,每次性交易代價僅三百元。
大法官昨天宣告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規定違憲。
解釋文指出,該法立法目的,雖是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但該法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的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的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此一差別標準與立法目的並無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大法官認為,性交易雙方在法律上的評價應屬一致,該法只處罰性交易圖利的一方,在目前圖利者多屬女性情形下,無異針對參與性交易的女性作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的女性,往往因此規定受罰,讓她們窘迫處境雪上加霜。
解釋文指出,行政機關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的立法目的,可依法對性交易圖利一方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方式,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
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的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的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作適當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考量行政及立法機關須時間審慎規畫,因此大法官給予兩年期限,至遲在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失效。

除罪送「性」福 內政部擬修法2009-11-07 中國時報 羅暐智

司法院大法官昨日作出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罰娼不罰嫖條文屬違憲。內政部次長簡太郎表示,內政部已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方向研究辦理,內政部會盡速完成修法作業;身為執法機關的警方也認為,依社會氛圍及趨勢,未來「娼嫖都不罰」應是較可能的修法方向。
簡太郎表示,內政部十月六日邀集人權學者與委員聯席審查內政部掌理相關法令是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規定,會議結論即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不符合兩公約與憲法「平等原則」及「不得歧視原則」。
性產業專區 由地方自決
至於設置性產業專區部分,簡太郎說,原則不以公投方式辦理,傾向由各縣市政府及議會決定。  
警政署表示,會視相關政策確定後,再著手提修正草案,法令未修改前,警察執法仍得依原有法令執法,沒有改變,警方也會針對應召站的集團化賣淫、人口販賣部分,持續掃蕩取締。
法令未修前 警方續掃黃
基層警界則認為大法官解釋是「遲來的正義」,因取締色情法令混亂矛盾,例如男女猥褻被查獲,兩造都要罰款六千元,但如果男女性交易,男方卻可以不罰,這就好像告訴男人,花錢做「全套」可以,但「半套」不可以,豈非怪哉?
也有員警認為,就是因為法律規定「罰娼不罰嫖」,才會造成往昔警察機關習於用「釣魚」方式來取締色情,這種「陷人入罪」的執法模式,在大法官解釋的效應下,應會逐漸走入歷史。

人物》 兩法官正義之「聲」
回應》何春蕤 向江宜樺喊話
回應》日日春:免罰 婦團:懲嫖
側寫》警釣魚 流鶯恨白嫖 恩客懼曝光
幕後》 嫖娼是否沒事 半套釋憲沒解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50103249+112009110700109,00.html
2009-11-07 11:27:52
文山社區大學
性可不可以交易?
性交易是不是一種工作?
該不該有性產業?
性產業該如何管理?

臺北市政府性交易管理政策市民論壇
時間:11月29日 14:00-17:00
地點:文山社大景美校本部(景美國中內)大會議室(景中街27號 景美捷運站2號出口)

歡迎大家來討論,需事先報名喔~
http://www.wenshan.org.tw/wscc/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137
2008-11-24 21:03:00
鄭麗文進步
藍委提案性工作除罪 娼嫖都不罰【聯合報╱記者林新輝09.04.12

成年性工作者除罪化在國內爭議多年,國民黨立委鄭麗文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刪除現行「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針對成年、雙方自願性交易之性工作者不罰,以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

鄭麗文表示,這項提案已獲得十多名立委連署,跨過提案門檻,連署中不乏思想「進步」的男性立委,包括李嘉進、呂學樟、廖國棟、廖正井、劉盛良、林滄敏、簡東明、孔文吉、蔡錦隆及帥化民等。

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明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曾違反三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收容、習藝,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鄭麗文提修正草案,刪除第八十條條文,將成年性工作者合法化。

鄭麗文表示,性交易是娼嫖雙方共同行為,並無利益受損的一方,成年人雙方自主性交易行為若未傷害到他人,實屬基本人權,娼嫖雙方都不應受罰;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明文規定,將自願從事性工作者視為職業自由,並應獲得基本的保障。

她表示,現行法令「罰娼不罰嫖」不合理,部分執行公權力的不肖警察,假裝嫖客的身分對性工作者「釣魚」,嚴重侵犯性工作者人權;再者,許多性工作者面對白嫖的「奧客」毫無保障,白嫖、甚至洗劫、搶殺事件不斷。

鄭麗文說,性產業規模十分龐大,相關人士向她表示,保守估計,每年約有六百億的營業額,政府若從法律面務實管理,每年至少可以為國庫賺進一百八十億元的稅收。修法刪除現行罰娼的規定是一條正確的路,社會底層弱勢族群的工作權可獲保障。

※ 延伸閱讀》
‧等不到性工作除罪 公娼自救會長投海
‧瑞典罰嫖不罰娼 荷英取經
‧阿姆斯特丹拚觀光 整頓紅燈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4843021.shtml
2009-04-12 09:15:44
版主回應
假道學,得永生!2011-03-09 中國時報 【方祖涵】

如果說,有一間大學的創辦人大力宣揚一夫多妻的制度,一輩子娶了數十個老婆,這樣的學校恐怕沒有什麼家長敢放心讓孩子去唸。假如這間學校在台灣的話,姑且稱之國立西門慶大學吧,想像中他們大一的必修課會包括西藏《慾經》,每天校長會殷勤地站在校門發送保險套,學校運動場上潘金蓮銅像搔首弄姿,學生經過的時候都難免心神不寧。
這個幻想世界裡的西門慶大學,在美國猶他州有一間不折不扣的姊妹校,就是楊百翰大學。楊百翰先生兩百多年前出生,有現代摩西之稱,是基督教摩門教派的重要人物之一,而他最出名的一項紀錄,就是據稱他有五十五個合法妻子,五十六個孩子。他的妻子有些是終身職,有些是暫時性的,有些離過婚,有些另有婚嫁,楊百翰先生把自己的家稱做獅子之屋,把這一大家子人安置其中,羨煞不少男人。
不過家長們倒是不用擔心,他一手創建的楊百翰大學現在是全美對兩性關係最為嚴格的高等學府,在上個星期,他們的籃球校隊主力,大二的前鋒布蘭登,開始被學校處以禁賽的處分。楊百翰大學今年在大學籃球賽當中表現十分傑出,很有希望問鼎全國冠軍。在美國,NCAA大學籃球冠軍賽的收視人口比NBA冠軍賽高出一倍,由此可見這個比賽的重要性。楊百翰大學這個禁賽的決定,幾乎等於放棄了整個即將在這個月開始的季後賽,而布蘭登千該萬死犯的錯,就是跟他的已成年女朋友發生了婚前性行為。
什麼!婚前性行為?好吧,美國以清教徒的移民開始立國,一開始就是因為看不慣歐洲的腐敗跟淫亂才千里迢迢地渡海到新大陸,可是幾百年下來,竟然還有對婚前性行為的處罰,真是很令人不可思議。對婚前性行為的約束只是其中的一項,根據ESPN的調查,有半數以上的美國大學,在校隊球員的招生過程當中,學生的性向是被考慮的重要環節之一。像是女子籃球的名校愛荷華州大,就有不收女同性戀的嚴厲政策,真是管得太多。
近幾年來,美國基督教保守派勢力在九一一事件跟布希神權的影響之下大幅成長,共和黨明年大選的可能候選人如裴琳跟哈克比之流,都是極端的保守派,像是哈克比看到未婚的娜塔利波曼頂著大肚子上台領奧斯卡,就馬上大聲譴責她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可是諷刺的是,往往這些政客自己都有見不得人的狗屁倒灶。屢見不鮮的是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議員,自己性騷擾同性的職員,譴責柯林頓緋聞案的傢伙,自己忙著用公款召妓跟外遇。這種雙重人格蔓延到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讓大家都可以正氣凜然地指責別人的是非,卻忘記自己的醜陋。所謂假道學,也不過就是這樣而已。
假道學雖然噁心,古今中外,卻是屢見不鮮。我們自己家裡也有在議會大聲反對娼妓除罪化的立委,下班以後跟其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質疑官員綠卡身分的議員,自己有雙重國籍被抓包。不過仔細想想,看起來越是正義使者的人,往往越有一番荒唐,分辨起來其實一點也不難,不是嗎? (作者為運動專欄作家)
2011-03-09 10:09:26
阿楨
凌葳威花名冊?註記董仔、價碼2010-03-22 中國時報 潘杏惠

前中姐凌葳威遭爆涉嫌仲介賣淫,外傳警方在她住處查扣兩本記載上百名恩客、小姐的帳冊,恩客以「陳董」、「李董」標註,小姐則用「花名」註記,裡頭詳細標明交易價碼,六萬至四十萬元,另註記恩客癖好、欣賞小姐類型等。凌葳威否認那是花名冊,指稱只是筆記本,用來記載抽佣費用。
遭呼麻藝人蕭羽桐(原名蕭依婷)咬出涉嫌媒介性交易的凌葳威,被警方列為關係人,前日深夜訊後飭回,凌葳威步出警局後堅持自己的清白,甚至反稱,蕭羽桐在上海就已經發瘋,回台還到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否認花名冊 還說蕭羽桐發瘋
凌葳威說,雖然她身為酒店幹部,但不代表就有仲介賣淫,無緣無故被栽贓「很冤枉」。
她強調,安排飯局抽佣賺錢是天經地義,就像酒店幹部作業績一樣,只是這些女生不在酒店上班。她說,從十七歲入行至今卅六歲,十幾年下來一向如此。
凌葳威說,這些飯局多半是廠商想要找姿色不錯的女生代言廣告,由她代為安排碰面,如果廠商事後覺得這個女生外型還好,會意思意思給個飯局費用紅包;如果有好感,除可爭取到代言機會,有意追求者還會替女方買包包、衣服、付房租。
凌葳威說,參加飯局的多半是拍過MV、廣告,有點知名度、姿色不錯的女生,線上藝人、模特兒很少。但據她了解,這些參加飯局的女生,有時也會想釣客戶,希望對方送她LV包包什麼的,至於客戶與女生之間發生男女情事,或有什麼所謂的性交易,她就不知情了。
詳載客戶癖好 警方不願證實
凌葳威還說,部分酒客、招待所的客人有時想找「飯咖」,但又看膩了傳播妹、酒店女子這種類型,多半由她代為安排姿色不錯的小模陪吃飯,平均每場飯局她可分得數千元至數萬元不等代價。如果廠商或客人追到喜歡的女生時,她還會另外分得紅包。
對於警方在凌葳威家中扣得二本「花名冊」,詳載客戶名單、癖好、喜愛小姐類型等,甚至還有近百名小姐花名、價格,警方不願證實。至於凌葳威是否曾因仲介小姐「吃飯」,進而吃上妨害風化前科,警方對此相當低調不肯多表示意見。
2010-03-24 13:09:29
版主回應
從不避諱風塵路 凌葳威:十個女星有八個都在賣!(2010/03/22)

擁有「中國小姐」、「酒國名花」、「爆料女王」稱號的凌葳威(原名:凌葳葳),因為幫藝人蕭依婷仲介飯局,意外扯上「淫媒事件」再度成為話題。其實在演藝圈中,凌葳威向來敢說,過去就曾在節目中說過「十個女星有八個都在賣」的勁爆言論。
現年35歲的凌葳威,17歲未成年就因家貧到酒店上班,跟了一個印尼華僑後脫離酒店生涯,21歲選上中國小姐;不久又因生活需要重回酒店,23歲就成了炙手可熱的「中姐媽媽桑」,同時展開爆料不斷的影視事業,甚至把自己被兩個牛郎騙財騙色經過攤在觀眾面前。
1995年,21歲的凌葳威獲選中國小姐第六名,之後就以中姐名號進入演藝圈。向來給人很敢說印象的她,曾在節目中說出「十個女星有八個都在賣」的勁爆言論引起話題,但最常講的還是以中姐之姿回鍋當媽媽桑、月入50萬的陳年往事,甚至出書《葳力四射︰一個酒國名花力爭上游的故事》,細述入風塵經過、酒客百態。
高調在節目中談酒國故事的凌葳威完全不怕得罪人,她說,自己只有一個原則,「我從小就一直立志,長大要當有錢人,過好日子,不論是用什麼方法make money,只要是媽媽說的不偷不搶,我都會去賺錢來改善家境!」無論是當藝人也好,做酒女也罷,只要能賺錢凌葳威都會去試,甚至連「爆料」也只是她的生存手段之一,她還公開抽脂隆乳經過,藉此曝光炒作話題。
不過近年來飽受肥胖所苦的她,因為喝酒、缺乏運動,加上長期吃減肥藥導致代謝失衡,身材嚴重變形,一度胖到73公斤,加上沒有合適角色,上節目也爆不出驚人內容,導致通告銳減。據傳,兩年前她一度到台藝大上課並學畫,日前還開了個展。
http://www.nownews.com/2010/03/22/91-2582721.htm

凌葳威著 葳力四射:一個酒國名花力爭上游的故事 (英特發,2002)

中國小姐凌葳威可說是現今台灣爭議性最高的女人,白天在護專讀書,晚上在酒店上班,並在八卦雜誌和有線電視上暢談男人上酒店的各種嘴臉。現在她要出書了,在新書「葳力四射——一個酒店名花力爭上游的故事」中,她將她多年觀察男人、女人的經驗結集並加以評比,披露紅男綠女最真實的一面。讀者除了可以大玩按圖索驥、對號入座的樂趣外,也可以藉此深入酒店文化,大開眼戒。此外,本書更有凌葳威的成長紀錄,細數她貧困童年的不幸遭遇與在風塵打滾十一年來的心路歷程。本書共分四大部份:
第一部份:葳威的私春日記
因為家境貧困,高二時被迫休學,開始捱家捱戶推銷報紙,養家餬口;十七歲那年,在外拈花惹草、極少拿錢回家的父親強迫她到酒店上班,從此墮入風塵。但她從不放棄自己的人生。在燈紅酒綠的生活中,她除了堅持賣笑不賣身外,更完成高中學業,考上二技,選上中國小姐。身處紙醉金迷的世界,她說:「只要活下來,努力,就有希望!」
第二部份:凌葳葳的26個男人
從事酒店業十一年的凌葳威,十一年來,從公主、帶檯經理、副董助理、業績幹部,慢慢努力往上爬。在酒店生涯中,她嘗盡人情冷暖,看到各路男人發洩情緒、壓力與慾望的一面,這和他們平常在螢光幕裡、報章雜誌上的「形象」完全不同。
凌葳葳道出與二十六個男人的七情六慾,世間男人的尋歡百態,歡迎對號入座。
第三部份:30個酒國非常女
一個成功的男人,背後都有一雙手;每個「下海」的女人,背後都有她的故事。酒店小姐也是人,說她們只愛錢沒感情,這是不公平的。每天待在家裡的東宮太太,一定百思不得其解,為何家裡的死鬼,要把大把鈔票往酒店裡送?凌葳威以她酒店生涯中,訴說令她印象深刻的三十個酒女,揭開窩在溫室裡的太太夫人,永遠也不會瞭解的秘辛。
第四部份:酒店公關45教戰守則
現在整個社會的經濟狀況不佳,過去上班小姐出賣肉體和靈魂就可輕輕鬆鬆賺大錢,現在就算想要「徹底出賣」,也要看有沒有買主來買?更何況當前七年級的新新人類,早已等不及揮軍加入人肉市場……。各行各業都有禁忌,凌葳威公開她多年撈金心得,四十五條酒店公關教戰手冊,教女人成功抓男人的心!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207812
2010-03-24 13:16:17
阿楨
美第一位合法男妓 生意太差不做了【聯合報2010.03.28

「花名」馬卡斯(Markus)的25歲肌肉男,1月下旬以內華達州第一個合法男妓身分轟轟烈烈在該州Shady Lady Ranch妓院下海接客,但兩個月下來,花錢找他的「恩客」不到十人,生意冷清。雇用他的妓院老闆戴維斯26日表示,馬卡斯暫停營業,雙方暫時「分道揚鑣」
這家位於賭城拉斯維加斯西北方150哩的小妓院,今年1月破天荒首次雇用男妓,儘管馬卡斯決定離去,老闆對吸引女性「嫖客」仍不死心。戴維斯已雇用花名「Y. Not」的30餘歲男妓接替馬卡斯,希望他5月開始接客。不過,老闆似乎仍未忘情馬卡斯,盼望他有朝一日「鴨還巢」。
馬卡斯沒有回應媒體的查詢留言。戴維斯告訴媒體,馬卡斯暫時回到拍色情電影的老本行。被問到為何馬卡斯來了又走,戴維斯說,這是雙方共同的決定。
曾在陸戰隊服役的馬卡斯今年1月拿到內華達州第一個男妓執照,風光一時。但是,他在Shady Lady Ranch下海卻以「業績可悲」草草收場。

男妓>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hant/%E7%94%B7%E5%A6%93

另詳參本館:外遇VS娼妓社會學 性交易公民會議 《援助交際》《台灣藝妲風華》《12個上班小姐的生涯故事》《紅太陽下的黑靈魂》《後異性戀革命》《另一個衣櫃》《中國古代同性戀史》
2010-07-19 12:28:08
版主回應
掃黃出狠招 武漢大字報公布嫖娼姓名【聯合報2010.07.18

武漢掃黃可真狠!武漢公安把近來抓獲的嫖客、小姐當成重大刑案犯人,將其姓名、年齡用「大字報」方式貼在牆上公示。
環球時報報導,連日來,武昌卓刀泉南路和雄楚大道交叉處的陳家灣大街小巷,像貼海報一樣的公告多名涉黃落網人員名字。許多人都圍在牆上觀看那些小姐和嫖客的姓名、年齡。
「小姐張某,廿歲。嫖客陳某,卅一歲,兩人被處以一年收容教育。」「『胖子』因收容婦女賣淫被治安拘留十五天,後因涉嫌收容賣淫罪被轉入刑事拘留。收容賣淫的休閒屋老闆娘楊某逃走,已被列為網上逃犯全國通緝。」
對這種大字報式的掃黃實名制,有人叫好、有人則是搖頭。贊成者老劉邊看公告邊搖頭說,幾年來,他一直為陳家灣涉黃的不良名聲感到羞愧。正是這些靠此贏利的缺德分子讓陳家灣蒙羞,「賣淫太可恥了,就該實名制,讓人們都鄙視他們!」
小商戶王女士看著公告上的名單說,張某年僅廿歲,太年輕了,小小年紀就不學好,做出這種可恥事來。她希望警方加大力度淨化環境,同時也對年輕人進行教育。
武漢洪山公安分局警方表示,正號召市民全面舉報,並承諾對舉報賣淫嫖娼的市民保密並獎勵。海報上還公布派出所的電話與當地管區警察的手機號。
不過,也有人認為警方的行政處罰不應這樣四處張貼,行政處罰文件中也不應使用真實姓名。李律師說,根據行政法原則,行政機關「法無授權則不能為」。現在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規定一定要公開行政處罰文件,也沒有授權行政機關進行公示,這個行為可能涉嫌違法。
退一步說,即使該行為不違法,作為一種宣傳手段,也應隱去真實姓名。他認為,行政處罰應以教育為主,處罰結果只需送達當事人及其家屬,四處張貼有侵犯他人隱私之嫌。

中國大掃黃 提升至戰略層級 2010-05-29中央社

中國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今天在廣東珠海召開的會議上正式啟動「南嶺」工程,建立信息共享、案件協查等5大聯防協作機制,加大聯合打擊各種非法出版物的力度。
「南嶺」工程由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牽頭,廣東省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為常務成員單位,北京、上海、福建、湖南、安徽和江西等省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為成員單位。
「南嶺」工程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通報交流有關信息,研究部署掃黃打非統一行動,形成全面聯防、協同作戰的工作格局。

北京查處“天上人間”顯掃黃決心

中評社香港 2010-5月18日電/香港《香港經濟日報》5月15日載文《京嚴打官商銷金窩 減民怨》,文章說,北京淩厲掃黃,堪稱最頂級的京城4大“銷金窩”——天上人間、名門夜宴、花都和凱富國際全部中箭,被勒令停業整頓半年。
北京警方從4月開始掀起一波代號為“4•11”的打擊賣淫嫖娼專項行動,並在5月11日晚間,兵分4路突查北京夜總會“四大天王”,當場查獲有償陪侍小姐557人,勒令4家夜總會停業整頓6個月,在京城娛樂界投下震撼彈。
事實上,內地公安部門每年都有“嚴打”、“掃黃”等例行動作,但由於京城各大夜總會大多有強硬靠山,多半能夠逃過一劫。特別是頗具傳奇色彩的“天上人間”一直以背景深厚著稱,在天子腳下經營特種行業20多年卻無人撼動,今次也一同遭受停業整頓命運。
近幾年來,由於貧富懸殊、官商勾結等問題不斷深化,內地群體性事件頻生,民怨一觸即發。在此背景下,內地治安情況急劇惡化,鬥毆滋事案件大幅激增,北京市警方透露,不少違規夜總會存在“黑保安”等非正當雇員,成為近期鬥毆事件的主要參與者。因此,當局選擇借京城高級夜總會開刀,為民怨“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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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13/2/5/7/101325712.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1325712

另參本館:中國式媒體監督
2010-07-19 12:30:39
阿楨
性交易除罪化 娼嫖不罰、地方可設專區【聯合報2011.04.07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昨天通過性交易除罪化「四原則」及「五配套」。四原則包括: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維護人權、打擊犯罪;五配套為:性工作者須依法登記、申請執照、定期接受健檢、確保勞動權益及接受勞動條件檢查。
內政部根據大法官第六六六號釋憲案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性交易「罰娼不罰嫖」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應在解釋公布後兩年、即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失效。
吳揆表示,性交易行為若無法可管,對社會影響重大,指示內政部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近期研擬相關修正條文,送行政院審查,避免出現法律空窗期。
內政部指出,為避免民眾生活品質遭受影響,性工作場所必須距離文教、宗教等設施適當距離;另基於特定歷史背景,各地方政府可允許目前已合法存在的性交易場所繼續營業。
為避免業者鑽法律漏洞,政府將從嚴管理,除依法登記、申請執照的性工作場所,業者不得假藉其他名義,如指壓中心、理容院、KTV等經營性交易,也不得刊登廣告或在公共場所拉客;一旦查獲違反規定,立即撤銷執照。
根據內政部規畫,目前有逾十個縣市仍有合法的公娼、妓女戶,原則上其合法性不會受影響。至於地方政府要傷腦筋的是,接下來是否要圈定特定區域,作為合法性交易的色情專區?未來性交易專區的管理、規畫,都將授權地方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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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楨:觀念保守行為放蕩的呆歹彎之霉體酩嘴血手政剋冥眾/邪者磚家叫獸!另參本館:外遇VS娼妓社會學 性交易公民會議 《250天倫敦應召日記》《援助交際》《臺灣藝妲風華》 《12個上班小姐的生涯故事》)
2011-04-09 10: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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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美意 成空話【聯合晚報2011.11.04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經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後,時隔二年,面臨該條文即將失效之際,仍未完成完整的修法及相關配套措施,這無疑是行政、立法機關的共同怠惰,尤其是行政機關,完全忽視大法官對弱勢的性工作者,甚至性產業的詮釋,政府高官平日總是將弱勢者的人權和工作權和生存權掛在嘴邊,但投射在修法上,卻都只是空話。
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中,雖然對於娼妓、嫖客是否該罰,沒有特定立場,並認為對性產業應該開放或限制,是立法的裁量範圍;不過,多位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都認為,性交易產業是職業的一種,應受保障,甚至還有大法官提及性自主權,娼妓除罪化已是趨勢。
但是,依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僅是授權地方政府設專區,這樣的立法,擺明是「推事」,把棘手的問題推給地方政府,但問題不但沒有解決,反而令嫖、娼問題更加「惡化」,完全不符大法官當初的釋憲意旨。
依各地方政府目前對娼、嫖的態度大多傾向不設專區,如此,再對照修法規定和警政署說法,若完成修法後,在沒有任何專區的情況下,等於是幾乎所有娼、嫖行為都要將遭到處罰,試問,這樣的結果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符合大有為政府對性產業應有的宏觀規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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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憲不務實 燙手山芋丟地方 2011-11-05 中時

等候兩年,新版《社會秩序維護法》終於倉促完工,趕在「罰娼不罰嫖」條款失效前上路。新法中「專區內娼嫖皆不罰」規定,看似合理又合憲,但實際上卻是政府畫出來「看得到吃不著」的大餅,最終可能在無地方政府敢設專區的現實下,落得「娼嫖皆罰」的違憲實質。不僅底層性工作者的弱勢處境毫無改善,還可能導致性工作生存空間完全滅絕,讓弱勢的情況雪上加霜。
新版《社維法》就像是政府一手捧著一隻誰也吃不到的胡蘿蔔,另一手卻揮著準備娼嫖皆罰的狼牙棒,以特區管理之名,行禁絕娼嫖之實,不僅違背了大法官解釋的精神,也無助於解決任何問題。未來即使表面不見春城無處不飛花,卻無法阻絕暗巷尋芳,反而促使飛花逐漸地下化。

勵馨:開倒車 日日春:可接受 2011-11-05 中時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條文,性交易專區專區內娼嫖不罰,專區外則娼嫖皆罰。對此反對性剝削的婦女團體質疑中央卸責,完全沒有解決弱勢女性被迫從事性產業問題,「簡直是逆著世界趨勢開倒車」;另一派支持保障性工作者權益的婦團則認為,修法結果雖不盡理想,但如果社會風氣無法接受全面性的「娼嫖都不罰」,仍可接受設置專區。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則認為,最理想的版本應該是「無論專區內外,娼嫖都不罰」,但假使社會風氣無法接受,仍可在專區內優先讓性交易合法化。但對於地方政府能否落實這項修法,她認為內政部有權要求地方在半年內設置專區,否則修法只是「看得到、吃不到」。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簡至潔也指出,中央政府把責任下放到地方政府,卻沒有訂出時間表,等於地方如果遲遲未設置性專區,性交易永遠沒有合法的地方,最終還是娼嫖都罰,讓修法精神回到原點。
簡至潔表示,既然法條已經修正通過,地方政府應盡快讓原本的性交易聚集地就地合法成專區,讓性工作者免於挨罰。同時也應擬定配套措施,例如限制大型資本家入駐,避免處境相對弱勢的性工作者面臨剝削危機。

掃黃大鬥法 「一樓一鳳」將回春 2011-11-05 中時

社會秩序維護法「娼嫖皆罰」的條文修正通過後,在沒有縣市政府願意設立「性交易專區」下,基層員警大嘆要抓違法性交易將變得更難,並預測未來「一樓一鳳」會成為趨勢;色情業者則擔心明天新法實施後,生意恐受影響,警方與業者各自研究要如何因應,一場大鬥法即將展開。
員警表示,在罰娼不罰嫖下,警方可用線民技巧性地「釣魚」查緝,且一般嫖客被抓到,在沒有刑責或處罰下,大多會配合承認。但如今娼、嫖都會被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嫖客一定會打死不認,因此要如何證明雙方是從事性交易,警方的取締手法勢必要更細膩。
應召業者透露,新法實施後,他們將會轉回「一樓一鳳」的模式,因為賓館雖然與套房一樣,警方若沒有搜索票,民眾可以拒絕開門受檢,但到賓館從事性交易,很容易被埋伏的警方抓到馬伕,就算教小姐與客人套好招,都難以狡辯;到套房當個體戶,只要客人、小姐都不承認性交易,用訪友的藉口就可讓警方沒轍。
2011-11-05 09:58:44
阿楨
政府別管褲襠內的事2011-11-01 中時短評(另參本館:別管鳥事 性交易公民會議 外遇VS娼妓社會學 《12個上班小姐的生涯故事》《台灣藝妲風華》

警察衝私娼寮、賓館抓援交的畫面,幾天之後將走入歷史。因為根據大法官第六六六號釋憲案,「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性交易「罰娼不罰嫖」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應於十一月六日失效。
行政院原本希望地方政府規畫「性交易專區」,區內有效管理、娼嫖都不罰;區外則嚴禁買春,娼嫖皆罰。不過,至今仍無「性交易專區」出現。
性交易是最古老的行業,想禁也禁不了,只是讓黑、白兩道多了收保護費的名目而已。因此,民調顯示七成民眾贊成有條件開放,三成認同設性交易專區。
不過,不需民調,用膝蓋想就知道,所有民眾都不希望性專區在自己家旁邊。縣市長除非頭殼燒壞掉,否則哪敢「賤」設性專區?
更何況,性交易本就是偷偷摸摸,哪個嫖客會大搖大擺地進出性專區?哪個性工作者肯進駐專區,敲鑼打鼓,以廣招徠?
所以行政院的「四原則,五配套」性交易管理規定,講白了就是閉門造車,只是一堆蛋頭學者專家的無「雞」之談罷了。
其實,性交易既不曾被禁絕過,也不可能「有效管理」。不過,它卻始終在自己的軌道內運作。招待所、酒店、酒家、茶室、理容院、三溫暖、站壁,各有其定位,它們不可能進入制度內被政府管理。
政府擔心「春城無處不飛花」,問題是,現在春城何處不飛花?這檔鳥事,政府就少操心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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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說政府不要管這檔子事,那天再寫篇專稿,痛罵政府連這檔子事都不管
難得一篇社論級的中肯之論!!人口販運、吸毒、拉K、餵毒、黑道、賴帳、高利貸、仙人跳、勒索,都有法令可管,看不出「性交易除罪化」會有何不良影響!(是有啦~~但比起衍生的弊端,不管最佳~~)從道德觀點出發的,請不要批我;本篇從警察往上到法務部、內政部、行政院,甚至到立法院,都不該管道德,該管的是教育部。
2011-11-01 10: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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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像的專區2011-11-05 中國時報短評

立法院日昨通過開放設立「性交易專區」,但急救章過關的行政院版根本沒解決問題,只是把問題丟給地方政府。這項不負責任的四不像修法,不同立場的婦女團體都不滿意,也不符保障性工作權的釋憲文精神,未來勢必問題叢生。
大法官會議早在兩年前就做出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條文違憲,並要求在兩年內完成修法。沒想到行政、立法部門全都「一皮天下無難事」,直到該條文即將失效,才匆忙完成三讀修法,立法品質可見一斑。
而「性交易專區」更是「掛羊頭賣狗肉」的空殼子。首先,此專區並非外界認知中如同荷蘭紅燈區那種有特定範圍的專區,而是任何禁制區之外的地方都可以報備成為專區;其次,由於行政院把成立專區權責全都推給地方政府,未來不願成立專區的縣市政府,境內就不會有任何合法的性工作者,大法官會議希望保障的性工作權自然淪為空話。
這種四不像專區,讓所有婦女團體都火大。反對女體物化的婦團認為,未來人口販運等犯罪問題依舊存在;要求落實性工作權的婦團,則抗議這項立法根本違背釋憲精神。行政院原本可能希望兩面討好,結果卻增加更多不滿。
行政院把責任推給地方政府,未來出問題後這把火還是會燒回中央,中央現在不想扛責任,但遲早還得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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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性交易專區」這件事上, 看出的問題, 何只立法的遲緩!記者學者平時喊中央地方分權, 縣市長喊多分點錢, 地方文官喊職等提高一點, 但真遇到事情, 還不是只會「請求」中央給個答案, 免得麻煩事落到自己頭上.以性交易來說, 誰最清楚當地的性交易生態? 當然是地方政府, 難道要中央去認定那個縣市性交易需求強就多開幾個專區, 那個縣市性交易需求弱就多開幾個專區嗎?一堆人平日高彈「人權」「分權」這些高調, 遇到真的麻煩的事, 就只會期待有個中央來的權威的「聖旨」, 推事的, 何止行政立法兩院?
縣市長要錢要權, 就是不要負責.地方文官要升遷要福利, 就是不要花時間研究規劃.至於專家跟記者呢! 要寫夢想, 要博美名, 但就是不要深入的思考, 整天只會寫些矛盾百出的文章, 文字美則美矣, 卻根本經不起推敲

(楨:呆歹彎的霉體銘手酩嘴政剋冥眾/邪者磚家叫獸)
2011-11-05 10:22:53
阿楨
四不像的專區2011-11-05 中國時報短評

立法院日昨通過開放設立「性交易專區」,但急救章過關的行政院版根本沒解決問題,只是把問題丟給地方政府。這項不負責任的四不像修法,不同立場的婦女團體都不滿意,也不符保障性工作權的釋憲文精神,未來勢必問題叢生。
大法官會議早在兩年前就做出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條文違憲,並要求在兩年內完成修法。沒想到行政、立法部門全都「一皮天下無難事」,直到該條文即將失效,才匆忙完成三讀修法,立法品質可見一斑。
而「性交易專區」更是「掛羊頭賣狗肉」的空殼子。首先,此專區並非外界認知中如同荷蘭紅燈區那種有特定範圍的專區,而是任何禁制區之外的地方都可以報備成為專區;其次,由於行政院把成立專區權責全都推給地方政府,未來不願成立專區的縣市政府,境內就不會有任何合法的性工作者,大法官會議希望保障的性工作權自然淪為空話。
這種四不像專區,讓所有婦女團體都火大。反對女體物化的婦團認為,未來人口販運等犯罪問題依舊存在;要求落實性工作權的婦團,則抗議這項立法根本違背釋憲精神。行政院原本可能希望兩面討好,結果卻增加更多不滿。
行政院把責任推給地方政府,未來出問題後這把火還是會燒回中央,中央現在不想扛責任,但遲早還得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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