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9日 星期四

修正案明年實施 年金基本保障加碼

2011/12/25 02:03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利多齊發,勞委會昨(22)日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將勞保年金基本保障比照社福津貼加碼;勞保生育給付也比照國民年金,改按胎數比例發給,同時放寬請領資格,刪除勞保年資規定,明(101)年元旦實施。
勞委會表示,勞保條例修正案將送行政院核定後,預計送立法院下會期審議,通過後將回溯自明年元旦。至於職災勞工補助辦法及青年就業讚計畫,也自明年元旦起上路。
勞委會通過勞保條例修正案,將生育給付改為按胎數比例發給,並放寬勞保生育給付請領資格,刪除勞保年資須滿280天或早產須投保滿181天規定,未來即使加入勞保滿一天的初保者,生產或早產都可領生育給付。
【2011/12/24 經濟日報】

2011年12月21日 星期三

烏坎村抗爭 大陸問題縮影

烏坎村抗爭 大陸問題縮影 中央社 – 2011年12月21日 下午10:43

(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特稿)大陸廣東省「烏坎村事件」在中共省委介入處理下暫告一段落。回顧事件,這是大陸問題的縮影,是貪腐和民權未獲保障的產物。
近幾年來,類似事件其實早已在大陸慣常發生。儘管北京當局三令五申囑咐地方政府不能隨意變賣農民土地,侵權事件一再出現,當中偶有民眾「揭竿起義」,但不少被當局強力打壓,不了了之。
位於廣東陸豐市的烏坎村,當地村民自9月底起因不滿土地被官員侵占變賣而展開維權,規模一次比一次龐大。

村民的行動初期也受到地方官員鎮壓,但他們並未屈服,加上後來村代表薛錦波被公安扣留期間死亡,更加激發起村民的抗爭立場。

踏入12月,由於參與抗爭的村民人數愈來愈多,加上香港媒體的報導,事件逐漸引起國際媒體關注。期間,有人形容這是1989年北京「六四」天安門事件後,大陸最嚴重的一起民眾「起義」。
可能是眾怒難犯,加上事件受到海外媒體關注,汕尾市委書記鄭雁雄於19日公布,將會收回已賣出的村民土地,同時烏坎村黨支部書記薛昌、村委會主任陳舜意被「雙規」。
不過,事件並未因此平息,鄭雁雄的官僚言論反而進一步激起民憤,香港一些媒體甚至以「狗官」來形容這位大員。

20日,中共廣東省委終於介入處理事件,派遣省委副書記朱明國到前線處理。翌日,朱明國與烏坎村代表林祖鑾會晤,林祖鑾滿意對方的承諾,事件終獲解決。

據報導,朱明國答應了烏坎村村民的3項要求,一是釋放被捕村民、重新檢驗薛錦波的死因及歸還遺體,以及承認烏坎村臨時代表理事會的合法地位。

由於獲得朱明國承諾,烏坎村隨即取消原定的遊行計畫,同時爭取恢復村內的正常生活。
綜合各方評論,「烏坎村事件」確實是大陸近幾年來較為嚴重的一次民眾抗爭行動,而且持續時間頗長。

究其原因,大多數評論相信,這是一起官員貪腐和侵占農民土地所觸發起的個案。類似事件在大陸時有發生,但從未像這次,影響如此深遠。
首先,這次事件導致廣東省委介入處理,並完全接受村民的要求,包括村代表的合法身分,這是過去少有的事。

其次,事件爆發期間,對附近農村也帶來漣漪效應,譬如同位於汕頭市內的澄海區溪南鎮,也一度有千名村民上街進行類似抗爭。
與此同時,汕頭潮陽區海門鎮也有村民跟風,上街抗議政府在當地增建燃煤發電廠,結果迫使當局暫停興建。

對於廣東東部這一波由烏坎村觸發起的維權浪潮,一些港媒形容為「新農民運動」。
對於這股「新農民運動」,熟悉大陸事務人士分析,「烏坎村事件」是大陸開放改革以來,因社會分配過程中不公平所造成的現象,加上官員貪腐,令老百姓極度不滿。
而由於老百姓沒有正常渠道尋求解決辦法,地方官員又一味強力打壓,官官相護,最後民眾只有上街維權。

再說,在廣東境內,東部汕頭和汕尾市一帶向來比較特殊,自改革開放以來,這些地方的官員貪腐問題嚴重,也不用心於地方建設,令民怨加深。

這些分析人士指出,這次事件無疑對廣東甚至北京當局是一次教訓;如果當局「以人為本」,就應該汲取教訓,改革當地的人事行政,提升管治水平,把「壞事變好事」。
這次事件也說明,隨著大陸社會日益發展和漸趨開放,當局已不能再像以往般,一味強力打壓,否則只會令事件惡化。

在這次事件上,廣東當局最終作出讓步。但分析人士說,在中共堅持一黨專政和維穩的原則下,未來當局在類似事件上是否會繼續持開放態度,仍有待觀察。
此外,在中共不放棄一黨專政而又無法找到可以保障民眾權益的合理制度前,類似「烏坎村事件」恐怕在大陸各地還會發生。

日前,也有港媒指事件可能會影響到廣東省委汪洋的政治行情。分析人士認為,「烏坎村事件」自9月拖延至今才獲解決,汪洋肯定要負上政治責任。
汪洋自2007年底上任省委書記後,即擺出一副「新人事、新作風」的開放態度,提出了「解放思想」和「廣東敢為先」的積極口號。

期間,有人認為汪洋正與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比拼政績,以爭取晉身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委員。

近年來,薄熙來在重慶展開「打黑」、「反貪」和「唱紅」運動,雖然引來爭議,但總體上獲得中央和大陸民眾支持,重慶「一片平和」,展現了「新氣象」。

相對的,在中共18大於明年舉行前,廣東卻發生「烏坎村事件」,這勢必打擊汪洋在廣東的管治形象和執政能力,成為其今後在政壇上的「負債」。

但分析人士指出,中共黨幹的升遷,一般不會受個別突發事件影響。

譬如,2007年底,汕尾紅海灣有數民村民因抗議興建發電廠而遭殺害,但這起嚴重事故並未影響時任廣東省委張德江後來晉升國務院副總理。

分析人士說,有「小胡錦濤」之稱的汪洋,早已是晉身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大熱人選,以中共的傳統做法,如已安排汪洋入局,相信不會因此而把他拉下馬。1001221

2011年12月10日 星期六

辣蘋果專欄:沒人理會社會黑洞(余艾苔)

2011年 12月08日

媒體有一則報導,一名家住苗栗的喪偶老翁,為發洩性需求,只得找上鄰家的母狗,地方民代據此要求縣政府成立性專區。也許有人同情老翁,也許有人覺得老翁變態,但不管事實如何,食色性也人之常情,到底怎麼解決?由於沒有地方要設性專區,因此,若真要嚴格執法,娼嫖都要罰,比過去更嚴格了,難道這就是立法的目的嗎?

性需求須正視
找上鄰家的狗解決性需要,曾在日本知名電影《楢山節考》裡出現過。老翁與電影情節未必要相提並論,但這確是嚴肅話題,除了涉及失偶老人如何照顧外,性需求也必須正視。老人家有性需求,其他年齡層更不用說,如果沒有性伴侶,依照上個月通過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內容,除非等著被罰,除非慶幸沒被警察逮到,請問,哪裡可以性交易? 性專區是個現實問題,但地方政府不敢碰觸,只得繼續裝清高,對眼前問題視而不見。不少社會工作者指出,這項修法真正影響到的,是沒錢到安全隱密地點性交易的社會弱勢底層,這樣的見解,政府了然於胸,就是無意解決。當然,問題不會因為不解決就消失,只怕會形成潛藏猛烈後座力的社會黑洞。

人家真的很想要

蘋果 2011年 12月06日
雖然不特別喜歡摸摸茶,但那次梅花三弄加乳遙知馬力的經驗,卻挺特別的!

雖然開放性交易專區變成嚷嚷,如今面臨娼嫖都要罰的局面,對我們這種常常被小頭牽著鼻子走的男人而言,有時「性致」一來真的會不考慮後果,管他什麼性交易專區,先找個地方滅滅火才是!

適合摸魚 談小戀愛
「摸摸茶」是近期很多朋友喜歡去光臨的地方:首先,那裡的消費相對便宜,而且內部空間設計以及時間的計算方式,足以讓你在包廂裡談個小戀愛了;第二,他們營業的時間比較早,下午就開門做生意,跑業務跑累了去那裡「鬆」一下,可說是神不知鬼不覺;最後就是雖然那裡是做半套的,但只要加錢就可以凹全套,雖然有些女優只賣手不賣身,但花點時間用心交陪,仍然有突破防線的機會。在我的朋友中就有專門以「半凹全」為樂的怪咖,因為他認為這樣子很有征服的快感。我本身並沒有特別喜歡那個地方,但只要有人揪團,我也不會排斥,所以那天就在時間充裕、一起去的朋友也是好咖的情況下,我再度到了摸摸茶;在挑選到喜歡的女孩子後我們各自帶開、約定好兩個小時後再見。
這個女孩 太過積極

進了包廂、在短暫的自我介紹後就進入了「梅花三弄」的流程。梅花三弄是什麼呢?第一弄就是讓美眉弄弄我,或輕挑耳垂或按摩小頭,在這個步驟中我是「受」的一方,美眉要使勁全力把我「弄硬」;接下來第二弄就輪到我攻擊了,我向來很懶、再加上與加藤鷹神交已久,在這段過程中,我大多是祭出金手指玩起了布袋戲;第三弄就是最後的步驟了,我會把主動權再交回對方的身上,讓她使盡渾身解數把我「弄出來」!我對「半凹全」沒有興趣,所以除非女孩子主動說要做全套,要不然我是不會去囉嗦什麼的。不過那天情況比較不一樣,因為進了包廂後我才發現自己身上的錢只比做半套的價碼多了300元,所以我打定主意,就算女孩子主動要求,我也決定不做全套,要不然我只能留下來拖地還債。但那個女的好像從頭到尾就很想做全套似的,這當然不是因為我是個帥哥,而是因為她很想賺錢的緣故;所以在梅花三弄第二弄的時候,她就一直告訴我「很想要」,然後一直用「全套又不用加多少錢」來遊說我。我當然不理她,無論她怎麼說就是一直不斷地拒絕,只是她絲毫沒有放棄,還是一直要我做全套,最後我忍不住怒了,直接就嗆她:「我付完錢以後皮包裡就只有300元啦,我不想付不出錢被你們打斷腿扔出去啦!」

檢查皮包 小錢也賺
「真的嗎?我要檢查你的皮包!」那個美眉還是沒放棄,很好,反正我也不怕她看,索性就把皮包拿給她看,想不到她一把搶了過去,算完錢後和我說:「300元也可以啦,我賺!」不由分說地,她立刻爬了上來,讓我毫無反抗之力地被強迫做了全套,而接下來在乳搖知馬力的過程中,我一直在思索一個問題:究竟我生來俊俏又金手指訓練有成,讓她「真的很想要」,所以連300元也好,還是因為她是摸摸茶裡的「小資女孩」,因為真的缺很大,所以努力工作、連300元也要賺?我想,應是前者吧,哈哈。

一劍浣春秋

人間異語:蹉跎婚期 只好花錢買春宵

apple 2011年 11月30日
Q:為什麼喜歡買春?
A:去嫖就好像在獵豔,要用盡方法找到自己心動的獵物,而且每次都有不同收穫。記得以前當兵休假,同梯第一次帶我去豆干厝找小姐,在鐵皮屋的巷子裡穿來穿去,那種感覺彷彿探險一樣,既緊張又興奮,當安全進到店裡後,眼看各種臉蛋、身材的小姐供客人挑選,過程簡直充滿驚喜,從此我就愛上這味。出社會工作後,有空我就會去色情指油壓、制服店、私娼寮、應召站等,每個月起碼消費7、8趟,大部分薪水都用來開查某,後來越玩越兇,不惜跑遍北中南,形形色色的特種行業我都試過。

尋幽快感如挖寶
每次照著線索找出店家所在,同時也在享受尋幽探祕的快感,有時發現新開的店,有剛下海或者外型、功夫都不錯的小姐,那種滿足感就像挖到寶藏。

Q:目前在專區外性交易,娼嫖都罰,對你有影響嗎?
A:影響可大了,政府還沒規劃專區要設在什麼地方,法令就開始實施,擺明就是趕人上絕路。前陣子晚上到萬華閒逛,發現街上冷冷清清,管區有事沒事就到處巡,嚇得流鶯都不敢明目張膽接客。現在想找小姐的管道也越來越難,除了到店裡消費很危險,就連帶小姐去汽車旅館都不安全,萬一遇到臨檢只能乖乖被罰,而且最高罰3萬塊,都夠老子1個月玩好幾趟。 從前買春的趣味也徹底消失,別說到外縣市走透透發掘好玩的特種行業,就連我常消費的半套指油壓、酒店、理K、私娼都不太敢去,就怕突然被條子逮個正著,那真是衰到爆。 不過,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真的想嫖也不是沒辦法,現在比較安全的方式就是找應召站,可是業者把關很嚴,每位客人都要先認證,除了透過熟人介紹,還要有通關密語才能消費。 時下應召站都很有系統和規模,業者還替小姐租套房來做生意,確認過男客身分沒問題,才告知小姐套房的地點,由於最近抓得緊,屋外不但裝了監視器,還有人暗中顧著,因為開在一般大樓裡,比較不容易被取締。另外,應召站還提供美眉外送到家的服務,除非警察有搜索票,否則大可安心跟美眉快活,不過相對價錢也比較貴,行情起碼5千塊起跳。

Q:既然買春越來越難,有想戒掉嗎?
A:其實我也考慮過成家,只是從前年輕愛玩,喜歡自由自在,不知不覺到了30幾歲,當我開始想找個伴,卻發現自己條件不夠好,根本沒有女生會看上我,現在女生挑對象都要3高,學歷、薪水、職位都要高,像我這種高中畢業、社會基層勞工,誰會願意跟我交往?而且我月薪也才4萬塊,想娶外籍新娘都不夠格,沒本事討老婆,但我也有生理需要,只好花錢買一刻春宵,即使最後還是會空虛,總不能下半輩子都不近女色。

特約記者黃惜時採訪整理

2011年12月9日 星期五

習近平撰文談調查研究:"身入"基層更要"心到"基層

習近平撰文談調查研究:"身入"基層更要"心到"基層
 http://www.gmw.cn 2011-11-22 18:23:34 來源﹕新華網
談談調查研究
  
調查研究是做好領導工作的一項基本功﹐調查研究能力是領導幹部整體素質和能力的一個組成部分。到中央黨校學習培訓的都是縣以上黨員領導幹部﹐黨校不少班次都有專題調查研究的教學安排。現在到了年終歲末﹐各地各部門都要總結今年的工作﹐謀劃明年的工作﹐加強調查研究很有必要。

  一﹑調查研究不僅是一種工作方法﹐而且是關係黨和人民事業得失成敗的大問題重視調查研究﹐是我們黨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做好領導工作的重要傳家寶。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黨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根本工作路線﹐都要求我們的領導工作和領導幹部必須始終堅持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祗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一切從實際出發﹑理論聯繫實際﹑實事求是﹐真正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繫﹐也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決策的正確制定與貫徹執行﹐保證我們在工作中盡可能防止和減少失誤﹐即使發生了失誤也能迅速得到糾正而又繼續勝利前進。回顧我們黨的發展歷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什麼時候全黨從上到下重視並堅持和加強調查研究﹐黨的工作決策和指導方針符合客觀實際﹐黨的事業就順利發展﹔而忽視調查研究或者調查研究不夠﹐往往導致主觀認識脫離客觀實際﹑領導意志脫離群眾願望﹐從而造成決策失誤﹐使黨的事業蒙受損失。
  
調查研究的過程﹐是領導幹部提高認識能力﹑判斷能力和工作能力的過程。經常走出領導機關﹐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進行各種形式和類型的調查研究﹐非常有益於促進領導幹部正確認識客觀世界﹑改造主觀世界﹑轉變工作作風﹑增進同人民群眾的感情﹐有益於深切瞭解群眾的需求﹑願望和創造精神﹑實踐經驗。現在的交通通信手段越來越發達﹐獲取信息的渠道越來越多﹐但都不能代替領導幹部親力親為的調查研究。因為直接與基層幹部群眾接觸﹐面對面地瞭解情況和商討問題﹐對領導幹部在認識上和感受上所起的作用和間接聽匯報﹑看材料是不同的。通過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把大量和零碎的材料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裡的思考﹑分析﹑綜合﹐加以系統化﹑條理化﹐透過紛繁複雜的現象抓住事物的本質﹐找出它的內在規律﹐由感性認識上昇為理性認識﹐在此基礎上作出正確的決策﹐這本身就是領導幹部分析和解決問題本領的重要反映﹐也是領導幹部思想理論水平和工作水平的重要反映。領導幹部不論閱歷多麼豐富﹐不論從事哪一方面工作﹐都應始終堅持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

為什麼對領導幹部的調查研究﹐要強調“始終堅持”和“不斷加強”呢﹖一是因為我們所肩負的任務是不斷變化的﹐原有的任務完成了﹐新的任務又擺到了面前﹐又需要重新學習和調查研究。二是因為我們黨的領導幹部是要不斷地進行新老交替和不斷地調換工作崗位的﹐老幹部離開了領導崗位﹐新一批幹部上來了﹐老幹部學習和調查研究的經驗可以供新上來的幹部學習借鑒﹐但代替不了新上來幹部的學習和調查研究。領導幹部從一個地區和部門到另一個地區和部門﹐都必須進行調查研究。即便是回到曾經熟悉的工作崗位和工作環境﹐也不能刻舟求劍﹐還需要重新調查瞭解新情況。三是客觀事物總在不斷變化﹐新矛盾新問題每日每時都在出現﹐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蓬勃發展的形勢下﹐在當今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和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的條件下更是如此。這也要求領導幹部必須堅持不懈地進行和加強調查研究。

  應該看到﹐當前在領導幹部中﹐不重視調查研究﹑不善於調查研究的問題還是存在的。有的走不出“文山會海”﹐強調工作忙﹐很少下去調查研究。有的滿足于看材料﹑聽匯報﹑上網絡﹐不深入實際生活﹐坐在辦公室關起門來作決策。有的自認為熟悉本地區本部門情況﹐對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新問題反映不敏銳﹐對形勢發展變化提出的新課題新挑戰應對不得力﹐看不到事物的發展變化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憑經驗辦事﹐拍腦袋決策。有的調研走過場﹐祗看“盆景式”典型﹐滿足于聽聽﹑轉轉﹑看看﹐蜻蜓點水﹑淺嘗輒止。凡此種種﹐嚴重影響決策的科學性﹐妨礙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也損害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的形象。

  胡錦濤同志在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上再次明確要求﹐各級黨委要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以寬廣的眼界觀察世界﹐組織力量開展調查研究﹐努力回答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帶有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各級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調查研究的重要性﹐按照胡錦濤同志提出的要求加強和做好調查研究工作。

  二﹑學習和掌握正確方法﹐努力提高調查研究水平和成效

  做好新形勢下的調查研究工作﹐要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緊緊圍繞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深入研究影響和制約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深入研究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研究黨的建設面臨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深入研究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點問題﹐深入研究當今世界政治經濟等領域的重大問題﹐全面瞭解各種新情況﹐認真總結群眾創造的新經驗﹐努力探索各行各業帶規律性的東西﹐積極提供相應的對策﹐使調查研究工作同中心工作和決策需要緊密結合起來﹐更好地為各級黨委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為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服務。

  調查研究﹐是對客觀實際情況的調查瞭解和分析研究﹐目的是把事情的真相和全貌調查清楚﹐把問題的本質和規律把握準確﹐把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對策研究透徹。這就必須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多層次﹑多方位﹑多渠道地調查瞭解情況。既要調查機關﹐又要調查基層﹔既要調查幹部﹐又要調查群眾﹔既要解剖典型﹐又要瞭解全局﹔既要到工作局面好和先進的地方去總結經驗﹐又要到困難較多﹑情況複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研究問題。基層﹑群眾﹑重要典型和困難的地方﹐應成為調研重點﹐要花更多時間去瞭解和研究。祗有這樣去調查研究﹐才能獲得在辦公室難以聽到﹑不易看到和意想不到的新情況﹐找出解決問題的新視角﹑新思路和新對策。領導幹部搞調研﹐要有明確的目的﹐帶著問題下去﹐盡力掌握調研活動的主動權﹐調研中可以有“規定路線”﹐但還應有“自選動作”﹐看一些沒有準備的地方﹐搞一些不打招呼﹑不作安排的隨機性調研﹐力求準確﹑全面﹑深透地瞭解情況﹐避免出現“被調研”現象﹐防止調查研究走過場。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下基層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不擾民﹐不搞層層陪同﹐不組織群眾迎送”。這個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貫徹落實。

  搞好調查研究﹐一定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廣泛聽取群眾意見。人民群眾的社會實踐﹐是獲得正確認識的源泉﹐也是檢驗和深化我們認識的根本所在。調查研究成果的質量如何﹐形成的意見正確與否﹐最終都要由人民群眾的實踐來檢驗。毛澤東同志1930年在尋烏縣調查時﹐直接與各界群眾開調查會﹐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諸如該縣各類物產的產量﹑價格﹐縣城各業人員數量﹑比例﹐各商舖經營品種﹑收入﹐各地農民分了多少土地﹑收入怎樣﹐各類人群的政治態度﹐等等﹐都弄得一清二楚。這種深入﹑唯實的作風值得我們學習。領導幹部進行調查研究﹐要放下架子﹑撲下身子﹐深入田間地頭和廠礦車間﹐同群眾一起討論問題﹐傾聽他們的呼聲﹐體察他們的情緒﹐感受他們的疾苦﹐總結他們的經驗﹐吸取他們的智慧。既要聽群眾的順耳話﹐也要聽群眾的逆耳言﹔既要讓群眾反映情況﹐也要請群眾提出意見。尤其對群眾最盼﹑最急﹑最憂﹑最怨的問題更要主動調研﹐抓住不放。這樣才能真正聽到實話﹑察到實情﹑獲得真知﹑收到實效。

調查研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樹立求真務實的作風﹐具有追求真理﹑修正錯誤的勇氣。現在有的幹部善於察言觀色﹐準備了幾個口袋﹐揣摩上面或領導的意圖來提供材料。很顯然﹐這樣的調查是看不到實情﹑得不到真知﹑做不出正確結論的。調查研究一定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不能帶著事先定的調子下去﹐而要堅持結論產生在調查研究之後﹐建立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對調查瞭解到的真實情況和各種問題﹐要堅持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報喜又報憂﹐不唯書﹑不唯上﹑只唯實。有些幹部﹐不是不瞭解情況﹐也不是看不到問題﹐而是不願正視現實﹐不敢講真話﹐報喜不報憂。這些現象都是違背實事求是原則的。在調查研究中能不能﹑敢不敢實事求是﹐不祗是認識水平問題﹐而且是黨性問題。祗有公而忘私﹐把黨和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才能真正做到實事求是。在領導機關﹑領導幹部中﹐要進一步營造和保持講真話﹑講實話﹑講心裡話的良好氛圍﹐鼓勵如實反映情況和提出不同意見﹐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決反對上下級和幹部之間逢迎討好﹑相互吹捧﹐堅決反對把黨內生活庸俗化。

  調查研究﹐包括調查與研究兩個環節。衡量調查研究搞得好不好﹐不是看調查研究的規模有多大﹑時間有多長﹐也不是光看調研報告寫得怎麼樣﹐關鍵要看調查研究的實效﹐看調研成果的運用﹐看能不能把問題解決好。從目前領導幹部開展調查研究的實際情況看﹐有調查不夠的問題﹐也有研究不夠的問題﹐而後一個問題可能更突出。有的同志下去﹐只調查不研究﹐裝了一兜子材料﹐回來匯報一下寫個報告就了事﹔有的領導幹部連調研匯報也不聽﹐調查材料也不看。這種調查多﹑研究少﹐情況多﹑分析少﹐不解決什麼問題的調查研究﹐是事倍功半的。我們要充分認識到﹐調查研究的根本目的是解決問題﹐調查結束後一定要進行深入細緻的思考﹐進行一番交換﹑比較﹑反復的工作﹐把零散的認識系統化﹐把粗淺的認識深刻化﹐直至找到事物的本質規律﹐找到解決問題的正確辦法。

  調查研究方法也要與時俱進。在運用我們黨在長期實踐中積累的有效方法的同時﹐要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特別是當今社會信息網絡化的特點﹐進一步拓展調研渠道﹑豐富調研手段﹑創新調研方式﹐學習﹑掌握和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調研方法﹐如問卷調查﹑統計調查﹑抽樣調查﹑專家調查﹑網絡調查等﹐並逐步把現代信息技術引入調研領域﹐提高調研的效率和科學性。

  三﹑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證調查研究經常化

  我們黨有重視調查研究的優良傳統﹐在新的形勢下要大力弘揚。在堅持和加強調查研究方面﹐我們黨相繼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要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切實抓好貫徹落實﹐使調查研究真正成為各級領導幹部自覺的經常性活動。

  堅持和完善先調研後決策的重要決策調研論證制度。陳雲同志說﹕“領導機關制定政策﹐要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時間作調查研究工作﹐最後討論作決定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時間就夠了。”這是很有道理的。決策是一個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為了防止和克服決策中的隨意性及其造成的失誤﹐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必須把調查研究貫穿于決策的全過程﹐真正成為決策的必經程序。該通過什麼調研程序決策的事項﹐就要嚴格執行相關調研程序﹐不能嫌麻煩﹑圖省事。對本地區﹑本部門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問題﹐應堅持做到不調研不決策﹑先調研後決策。提交討論的重要決策方案﹐應該是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形成的﹐有的要有不同決策方案作比較。特別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措施出臺﹐要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要在建立﹑完善落實重大項目﹑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上取得實質性進展﹐使我們的各項工作真正贏得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從源頭上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

堅持和完善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的調研工作制度。領導幹部要帶頭調查研究﹐拿出一定時間深入基層﹐特別是主要負責人要親自主持重大課題的調研﹐拿出對工作全局有重要指導作用的調研報告。為什麼要強調各級領導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親自下去做調查﹐親自主持重大課題的調研呢﹖因為對各種問題特別是重大問題的決策﹐最後都需要主要負責人去集中各方面的意見由領導集體決斷﹐而主要負責人親自做了調查研究﹐同大家有著共同的深切感受和體驗﹐就更容易在領導集體中形成統一認識和一致意見﹐更容易做出決定。上世紀60年代初﹐為了度過當時國民經濟的嚴重困難﹐全黨同志就當時一些重大問題同時開展調研﹐尤其是各級領導機關的主要負責人都參與了調研﹐結果很快就形成瞭解決一系列重大經濟社會問題的正確決策﹐使困難局面迅速得到扭轉。那次全黨大調研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經驗。中共中央辦公廳去年印發的《關於推進學習型黨組織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建立健全調查研究制度﹐省部級領導幹部到基層調研每年不少於30天﹐市﹑縣級領導幹部不少於60天﹐領導幹部要每年撰寫1至2篇調研報告”。對這些要求﹐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各級領導機關要經常督促落實。

  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的聯繫點制度。建立領導幹部聯繫點﹐是防止領導幹部脫離群眾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發現和解決問題的有效途徑。各級領導幹部要堅持這一制度﹐並注意總結經驗﹐不斷加以完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範。不僅要“身入”基層﹐更要“心到”基層﹐始終關心基層聯繫點﹐關心聯繫點的群眾。到聯繫點調查研究﹐要真心實意地交朋友﹑拉家常﹐通過面對面交流﹐直接瞭解基層幹部群眾的所想﹑所急﹑所盼。同時﹐還可有選擇地開展蹲點調研。蹲點調研﹑解剖“麻雀”是過去常用的一種調研方式﹐在信息化時代依然是管用的。要注意選擇問題多﹑困難大﹑矛盾集中﹐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農村﹑社區﹑企業等基層單位﹐開展蹲點調研﹐傾聽群眾心聲﹐找准問題的癥結所在。近年來﹐有些領導幹部包括有的省部級幹部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一竿子插到底﹐直接深入基層和群眾之中進行調查研究。一些省區市和中央部委開展“領導幹部下基層”﹑“進千村入萬戶”等活動﹐每年安排一批幹部到村鎮﹑社區和其他基層單位蹲點。中央組織部近兩年組織開展萬名組織部長下基層活動﹐推動各級組織部長深入基層﹑深入一線﹐與群眾零距離接觸﹑與幹部面對面交流﹐實地考察基層經濟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情況﹐解決了一批影響和制約地方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發現和總結了許多基層黨建新經驗﹐結交了普通百姓朋友﹐密切了黨群﹑幹群關係﹐同時也發現了一批優秀人才。今年8月以來﹐中央宣傳部﹑中央外宣辦﹑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記協等五部門在新聞戰線開展“走基層﹑轉作風﹑改文風”活動﹐大批編輯記者深入基層蹲點調研﹑採訪寫作﹐採寫的新聞報道令人耳目一新﹐在瞭解基層實際﹑反映群眾意願﹑樹立良好形象﹑推動具體工作上取得了積極進展﹐受到廣大幹部群眾的普遍好評。浙江省嘉善縣從2008年起﹐每年分批選派近200名部門中層幹部到基層單位開展為期3個月的蹲點調研﹐採取“菜單式點題”﹑“承諾式蹲點”和“全程式聯掛”等形式﹐組織機關幹部集中下基層開展服務﹑調研活動。3年來﹐參與調研的幹部每年都提出了一批好的工作建議﹐並為基層和群眾解決了一批突出問題﹐辦了不少實事﹐群眾讚譽“黨的好傳統﹑好作風又回來了”。像這樣的例子在中央機關和地方還有不少。以上這些做法﹐都有助於瞭解實際情況﹑聽取群眾意見﹑發現和解決問題﹑密切黨群關係﹐值得學習和借鑒。

  (這是習近平同志2011年11月16日在中央黨校秋季學期第二批入學學員開學典禮上的講話﹐本報發表時作了文字處理)

習近平 貫徹六中全會精神 加強調查研究工作

習近平在中央黨校秋季學期第二批入學學員開學典禮上強調
  貫徹六中全會精神 加強調查研究工作

  11月16日,中央黨校舉行2011年秋季學期第二批入學學員開學典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黨校校長習近平出席典禮並講話。新華社記者 李濤 攝

  新華網北京11月16日電(記者李亞傑)中央黨校今天舉行2011年秋季學期第二批入學學員開學典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黨校校長習近平出席典禮並講話。他強調,胡錦濤同志在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上再次明確要求,各級黨委要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以寬廣的眼界觀察世界,組織力量開展調查研究,努力回答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帶有全局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充分認識調查研究的重要性,按照胡錦濤同志提出的要求加強和做好調查研究工作。

  習近平指出,重視調查研究,是我們黨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歷史時期做好領導工作的重要傳家寶。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歷史唯物主義世界觀和方法論,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黨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根本工作路線,都要求我們的領導工作和領導幹部必須始終堅持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回顧我們黨的發展歷程可以清楚地看到,什麼時候全黨從上到下重視並堅持和加強調查研究,黨的工作決策和指導方針符合客觀實際,黨的事業就順利發展;而忽視調查研究或者調查研究不夠,往往導致主觀認識脫離客觀實際、領導意志脫離群眾願望,從而造成決策失誤,使黨的事業蒙受損失。實踐充分證明,調查研究不僅是一種工作方法,而且是關係黨和人民事業得失成敗的大問題。

  習近平強調,調查研究是做好領導工作的一項基本功,調查研究能力是領導幹部整體素質和能力的一個組成部分。經常走出領導機關,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進行各種形式和類型的調查研究,非常有益於促進領導幹部正確認識客觀世界、改造主觀世界、轉變工作作風、增進同人民群眾的感情,有益於深切了解群眾的需求、願望和創造精神、實踐經驗。現在交通通訊手段越來越發達,獲取資訊的渠道越來越多,但都不能代替領導幹部親力親為的調查研究。領導幹部不論閱歷多麼豐富,不論從事哪一方面工作,都應始終堅持和不斷加強調查研究。

  習近平指出,搞好調查研究必須多層次、多方位、多渠道地調查了解情況,基層、群眾、重要典型和困難的地方應成為調研重點,要花更多時間去了解和研究;必須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尤其對群眾最盼、最急、最憂、最怨的問題更要主動調研,抓住不放;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樹立求真務實的作風,具有追求真理、修正錯誤的勇氣,對調查了解到的真實情況和各種問題堅持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報喜又報憂。調查研究方法要與時俱進,在運用我們黨在長期實踐中積累的有效方法的同時,要進一步拓展調研渠道、豐富調研手段、創新調研方式,提高調研的效率和科學性。衡量調查研究搞得好不好,不是看調查研究的規模有多大、時間有多長,也不是光看調研報告寫得怎麼樣,關鍵要看調查研究的實效,看調研成果的運用,看能不能把問題解決好。

  習近平強調,在堅持和加強調查研究方面,我們黨相繼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要在實踐中不斷健全完善,切實抓好貫徹落實。要堅持和完善先調研後決策的重要決策調研論證制度,把調查研究貫穿于決策全過程,真正成為決策的必經程式,不斷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準。要堅持和完善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的調研工作制度,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每年到基層調研的時間等規定,主要領導幹部要親自主持重大課題調研。要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的聯繫點制度,不僅要“身入”基層,更要“心到”基層,注意選擇問題多、困難大、矛盾集中,與本職工作密切相關的農村、社區、企業等基層單位,開展蹲點調研傾聽群眾心聲,找準問題的癥結所在。

  習近平還對中央黨校如何加強調查研究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組織部部長李源潮,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辦公廳主任令計劃出席開學典禮。
  中央有關部門負責人、中央黨校負責人,以及中央黨校新入學學員、在校全體學員、教職員工等共1500多人參加開學典禮。

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

荷蘭欲10年關閉半數色情場所 重塑形象遭阻力

2009年 02月 11日 22:17 中國窗

十年內關閉一半色情場所 荷蘭爲何整改“花街柳巷”?

【中國窗訊】荷蘭一直以極高的社會開放程度和“黃、賭、毒”的合法化聞名于世,爲此而來的各國游客絡繹不絕。不過,據《晨報》、《忠誠報》等當地媒體報道,自去年底以來,首都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却開始查封“花街柳巷”。 此舉是否意味著往日“鶯歌燕舞”的景象將不復存在?
“紅燈區”是城市經濟支柱
黃、賭、毒”在很多國家被視爲違法,但在前衛開放的荷蘭,它的存在却順理成章自2000年起,色情業在荷蘭已合法化,大麻零售更是早在1976年就已合法。今天,阿姆斯特丹的“紅燈區”不僅是旅游業的一大看點,同時還創造了不少就業機會。性工作者與大麻咖啡館老闆持證上崗,依法納稅,幷享有應得的社會福利。

“紅燈區”也是阿姆斯特丹重要的經濟支柱。據官方統計,在“紅燈區”從事性産業的人員有五六千人,“産值”每年都在4億美元以上,這還不算與此有關的旅游消費收入。荷蘭政府不僅對色情場所徵收所得稅,還徵收銷售稅。至于大麻創造的總産值(包括旅游、出口以及稅收等)則占到荷蘭國民生産總值的2%,以致不少原本種鬱金香的農夫如今紛紛改種大麻。

此外,荷蘭向來以自由開放著稱,社會政策相對他國也异常寬鬆,比如准許同性婚姻與“安樂死”等。相比大麻對健康造成的危害,荷蘭最新的《國家健康指導方針》把矛頭指向烟草,認爲烟草毒性高于大麻,幷已于去年7月1日起在全國公共場所實行了禁烟令。

大規模肅清爲重塑形象
儘管這些寬容政策帶來了諸多經濟利益,但“黃、賭、毒”確實引發了不少社會問題,如濫用毒品、公共衛生惡化和犯罪率上升等。去年12月,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宣布了一項新的城市改造計劃,其中就包括關閉市中心區內一半數目的色情場所、情趣用品店和供應大麻的咖啡館,旨在“打擊有組織犯罪、重塑旅游城市新形象”。該計劃將在10年內全部落實,被關閉的店鋪將以高檔賓館、餐廳、時尚商場和文化藝術場館等形象重新出現。

事實上,早在10年前,便有專門委員會就有關“紅燈區”産業提出過調查報告,令政府萌生了對市中心地區實施徹底整改的念頭。這次,政府將集中力量打擊那些“滋生犯罪”的營業項目,包括賣淫、賭博、出售非法藥品,以及公開售賣大麻的咖啡館。一些被視爲“墮落之源”的營業項目也將被迫關閉,如性表演館、按摩室和情趣用品商店等。

去年10月,羅森達爾和貝拉亨沃普森市已關閉了市內8家大麻館,而荷蘭東部城市阿納姆和鹿特丹此前也先後徹底關閉了紅燈區。阿姆斯特丹市議員、整改計劃的主要提案人洛迪維克•阿瑟在被問及原因時表示:“我想未來新的環境,將更符合我們給人寬容的印象,而非一個充斥犯罪的自由貿易區。”在他看來,改造後的“紅燈區”將以更加豐富多彩、特色濃郁的文化吸引游客,從長遠來看將使旅游收入增加而不是减少。

全面禁止阻力不小
對于市政府的改造計劃,許多居民表示歡迎。“紅燈區”老住戶迪克•範登基斯表示,這一帶的治安存在很多隱患,不少家長爲了孩子能在更好的環境下成長,不得不搬到其他城市居住。“我幷不認爲紅燈區比梵高博物館還著名是這個城市的榮耀。”

當然,也不是所有人都對“紅燈區”整頓表示滿意。意見最大的當屬“紅燈區”的店鋪業主們。儘管政府承諾向因這一計劃而失業的性工作者和大麻咖啡館服務員提供替代性的職業培訓,但許多“紅燈區”的業主都依靠出租店鋪保證家庭開銷,政府這一舉措,無論怎樣也會對其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來自阿姆斯特丹色情業者工會——“紅綫會”和一些醫療保健機構的反對者就指出,關閉“紅燈區”反倒會導致色情場所向城區擴散,性工作者們也將失去當局對她們提供的醫療衛生幫助,性産業因此會呈現一種無法管理的狀態,這幷不利于城市本身的發展。


阿姆斯特丹消遣品行業組織和地方政府機構也不同程度地反對全面禁令,擔心禁令的實施將造成大量店鋪關閉,帶來失業問題。同時擔心令交易轉入地下,使得犯罪集團更難以控制。

(來源: 中青在綫) 編輯: 刘秋程
http://www.hkcd.com.hk/content/2009-02/11/content_2242136_3.htm

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淺說「地下經濟」

第 22 期 2001/9/3 -- 2001/9/9 財經專欄

鄭凱方  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目前台灣的經濟成長率迭創新低;雪上加霜的是,政府相關部門與經濟學界又有「加計地下經濟導致經濟成長率高估」的說法。

究竟地下經濟的範圍、規模如何?其與經濟成長率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由既有的報導看來,部分政府單位與學界人士觀念不甚清楚。

地下經濟涵括在經濟成長內嗎?
經濟部某些官員表示,如果沒有地下經濟,經濟成長率會更難看;並批評新政府在統計上做文章。也有學者認為,很多經濟活動由於不在市場上交易,未被納入課稅的對象,國際上計算經濟成長率時,都是以地上經濟為主,因為較容易取得資料。然而,主管國民經濟統計的行政院主計處卻表示,經濟成長率的計算,除了色情與毒品之外,幾乎列入所有的地下經濟,如流動攤販、地下工廠主計處並認為,不列入地下經濟活動反而未能確實反應經濟情況。以上各家說法,究竟誰才是正確的呢?

翻開一般經濟學教科書,當討論到國民所得帳的缺失時,「地下經濟難以掌握」、「忽略未上市的生產活動」一定會映入眼簾。換言之,未能完全計入地下經濟的價值,是估計國民所得的缺失;若能納入,反而彌補了這個缺失。

未上市的生產活動,例如家庭主婦之家庭勞務、養育子女,自己動手修車子等,可以說是「廣義的」地下經濟。這部份因不涉及地下經濟逃漏稅的問題,不是地下經濟關心的議題。一般定義的地下經濟,主要著眼於法律或道德觀點:凡逃漏稅、違反管制、或違背善良風俗的經濟活動,均被視為地下經濟。與地上經濟活動不同之處,這些經濟行為雖也透過市場進行交易,但很難經由正常管道調查其規模;這也難怪一般人容易認為國民所得帳中並沒有包括地下經濟。

國民所得帳的計算原理
國民所得統計帳分別由生產面、需求面,以及要素所得面,估計全國總產值,且三者必須相。一般所謂的地下經濟活動,只要在任何一面被估算到,就可能被國民所得帳涵蓋著。例如進口走私,在海關統計中漏掉了;但隨著走私貨品的流向,經過交易,其所產生的附加價值卻可從民間消費面顯示出來。因此,一般人所秉持的「國民所得的統計未包含地下經濟」的觀念是錯誤的。

由此也可知,上文有關經濟部官員與經濟學者所謂的「加計地下經濟會導致經濟成長率高估」的質疑,是完全錯誤的;事實上,加計地下經濟不但不會高估經濟成長率,反而是經濟活動的真實呈現。

地下經濟涵蓋的範圍
地下經濟涵蓋項目多、範圍廣,不容易正確衡量產值。行政院主計處曾於1992、1999年估計過。主計處定義的地下經濟,包括所有非正式的交易活動,除了逃避稅負與政府管制的經濟行為外,還有企業或家庭部門不透過市場交易之自給經濟活動。如此,地下經濟乃區分為法所禁止、低報所得與不報稅等三大項目。其中「法所禁止」的地下經濟,包括走私、盜伐、盜採砂石、私宰、黑市金鈔等不合法的經濟活動(私宰自1987年取消屠宰稅後而消失;1989年解除外匯管制後,也不再估計黑市外幣交易)。

「低報所得」部分,包括「營利事業所得之低報」與「執行業務所得之低報所得」。其中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醫師、藥師、醫師檢驗師、助產士、建築師、代書人、經紀人、技師、著作人、工匠及歌唱演奏者等以技藝自立營生者。低報所得的定義,是稅捐機關核定所得與申報所得之差。

「不報稅」的地下經濟,包括自給自足或不上市之經濟活動、自建工程、攤販、地下工廠、地下遊覽車、民間互助會和其他各類服務業;「其他服務」的地下經濟,主要包括不報稅的業別,例如短期補習班、家庭教師、視聽中心、錄影帶出租店、地下舞廳、小鋼珠和褓姆等業別。

有關「違警罰法」的違憲

http://web.thu.edu.tw/sun812/www/new_page_25.htm


1.有關「違警罰法」的違憲
監察院在民國506月向司法院提出聲請解釋,有關「違警罰法」是否違憲?但一直到民國6911月始作成第166解釋,認為違警罰法所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役、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速改由法院依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所為規定之本旨。距提出解釋聲請共經歷二十年之久;該號解釋之所以會經過如此漫長歲月,主要係因法官內部有不同意見,致無法以四分之三的多數通過。迨該號解釋作成,行政部門研擬出修法草案移送立法院審查,卻一直無法排上議程,違警罰法即持續違反憲法侵犯人民之身體自由。

166號解釋作成後經過九年,到了民國791月,違警罰法違憲侵害人身自由之情形仍未獲解決;第五屆大法官又接獲對違警罰法之聲請解釋,於是大法官決定採定期失效之宣告方式,冒著屆時修法工作無法完成之嚴重後果,主要是因為違警罰法當中部分規定牴觸憲法至為明顯,而且自第一次提出解釋至當時已歷經近三十年,不得不採強硬措施迫使行政機關儘速修法以保人民身體自由。於是作成第251號解釋(79.01.19)規定於80.07.01起失效,促使政府不得不於民國80年另行頒布「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保障人權。   監察院在民國506月向司法院提出聲請解釋,有關「違警罰法」是否違憲?但一直到民國6911月始作成第166解釋,認為違警罰法所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役、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速改由法院依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所為規定之本旨。距提出解釋聲請共經歷二十年之久。

2011年12月3日 星期六

善良風俗、國民健康與促成性交易的刑事責任--以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為反思契機

作者:許恒達/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出處:月旦法學雜誌第186期

壹、導論
一、既有的管制結構

在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中,大法官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因為只處罰性交易得利一方,悖離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而違憲。從某個角度來說,長期一直充滿爭議的娼妓合法性問題,透過大法官解釋,至少有了初步的解決契機,台灣法即將脫離「罰娼不罰嫖」的規制狀態,雖然大法官並未大膽地選擇即刻失效的效果,仍給予上述規定兩年失效落日條款,但在可預見的未來,立法院必須參考釋字第六六六號意旨,修正相關法規。

依台灣現行法律,性交易本身並不是犯罪行為,而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目前法律上只處罰提供性服務一方,亦即俗稱的娼妓或賣淫者,但提供對價而換取性服務一方,目前屬於不受處罰的狀態。簡單地說,如果參與自願性交易的雙方都是成年,而且也出於自願,只有性工作者一方受罰但嫖客則沒有任何法律責任,這種規範現況,長期以來一直飽受社會學界與法學界的批評。
釋字第六六六號揚棄了「罰娼不罰嫖」的管制模式,算是邁開改革現有法制的第一步,但釋字第六六六號中,大法官只檢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得科以拘留、罰鍰的合憲性,但未論及管制性交易的同法其他條文,例如同項第二款:「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或是同法第八一條: 「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等,更精確地說,雖然釋字第六六六號判定「罰娼不罰嫖」違憲,但若性交易者或其「經紀人」在公開場所拉客,或是居中媒合未受官方管制的性交易行為,仍然必須面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制裁。

事實上,除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管制外,台灣刑法典中,還另有一系列管制性交易的刑事制裁規範。不過,不論是性工作者或是嫖客,性交易的雙方都不受刑法制裁,只會受到前述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但若雙方以外的第三人,設法以引誘、容留或媒介的方式促成性交易,並從中營利,就屬於刑法管制範圍。刑法進一步區別受到促成的性交易形態,尤其是提供性服務一方對性交易的意願與態度,而安排不同的可罰行為與刑度,大致說來,可分為三個群組。

第一群組是「合意成年性交易」的類型,受到促成的性交易雙方,都是十六歲以上,而且完全出於自願的性交易,雖然雙方都不受處罰,但是依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亦即協助或促成他人性交易,從而取得財產利益的第三人會受到刑事制裁,同條第二項更進一步加重包庇相類行為的公務員刑度至二分之一。

依據學說看法,引誘指的是使無意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的人,產生實行意思,如果被引誘者本來就有類似意思,行為人就不成立引誘;容留指的是提供實行性交或猥褻場所;至於媒介指的是居間介紹,從而促成他人實施性交或猥褻行為。如果從刑法總則基礎原理來看,這三種行為可以算是性交易的幫助(容留、媒介)或教唆(引誘)行為而已幫助、教唆的共犯行為,在台灣必須有正犯才能夠處罰,但刑法卻又不罰「性交易」本身。簡言之,在正犯(性交易)不受處罰的情況下,刑法處罰共犯行為,這使得合意成人的性交類型,往往被質疑違反刑法原理。... 更多

精采內容請參閱:第186期第19頁 月旦法學雜誌 瀏覽本期目錄

台灣管制性交易法律現況

摘自夏鑄九教授主持,顏厥安、王增勇、王卓脩老師協同主持,日日春協同參與之「我國性產業政策」研究案(91.06)

一、交易關係中意圖得利者(性工作者)

1.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2.於公共場所為賣淫而拉客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3. 利用宣傳品等引誘或暗示使人為性交易-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下簡稱「兒少條例」)

兒少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以上對於性交易中之出賣人本身的相關法律規定,主要見諸社會秩序維護法:社維法第80條禁止賣淫、第81條禁止公開拉客等等規定,而刑法則未予規定。可知在我國刑法的規範下,只要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皆已成年,則性交易活動並不涉及任何受刑法保護的法益侵害。性交易活動並不具實質違法性,其違反的乃是行政秩序罰。但因社維法禁止賣淫之規定,可認我國基本上是一「禁娼」國家。

社維法第80條,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可處拘留或罰鍰。只要是意圖得利而從事性交易行為,則已符合本條之處罰要件,實際上是否得利,在所不問,亦不問是否以此營生。然而必須真正「有」該姦宿行為,才能予以處罰,但因證明困難,實務上在執法上於此要件之認定甚為寬鬆,性工作者與嫖客講價,或者與嫖客並肩行走等等,都可能被認定有社維法第80條之違法情事。如此執法情形,實有侵犯人權之嫌。此外,禁止公開拉客,則應是基於避免一般人民被騷擾之理由。然而,較諸一般路邊各種商品推銷員,何以獨獨性交易之公開拉客被予以法律制裁,相信其中應有不同的道德考量。

二、性交易關係中支付對價者(嫖客)

1.與未滿十六歲人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2條第1項

兒少條例第22條第1項:「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規定處罰之。」



2.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2條第2項

兒少條例第22條第2項:「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3.利用宣傳品等引誘或暗示使人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9條

兒少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由以上對於嫖客本身的相關法律規定可知,若未涉及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問題,性交易行為中性交易之出賣人若已成年,則嫖客基本上不受法律處罰,因此我國在體制上可認為是「罰娼不罰嫖」。

三、交易關係中之第三者(皮條客、老鴇)

1.意圖營利媒介性交及猥褻-刑法第231條第1項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2.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231條之1第1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媒介未成年人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33條第1項

刑法第233條第1項:「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為本條第2項之加重要件)

4.於公共場所為媒合賣淫而拉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

社會秩序維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

5.媒合暗娼賣淫-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6.引誘、容留等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3條第1項

兒少條例第23條:「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為本條第2項之加重要件)

7.強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4條第1項

兒少條例第2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為本條第2項之加重要件)

8.人口買賣、質押-兒少條例第25條

兒少條例第25條:「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9.利用宣傳品等引誘、媒介、暗示使人為性交易-兒少條例第29條

兒少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0.為娼館保鏢-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

檢肅流氓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四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以上對於皮條客、老鴇或者娼館保鏢等「性交易之關係人」的法律規定,較之性工者本身與嫖客,可謂甚多,大部分皆在處罰媒介他人為性交易之行為,即使行為人媒介之性交易活動,其性交易之出賣人與嫖客皆已成年,此媒介行為亦觸犯刑法,若性交易活動又涉及兒童或青少年,則為加重要件,或屬兒少條例之規範範圍。刑法處罰意圖營利而媒介或強暴脅迫他人為性交易,探究其立法意旨,其考量應在防止剝削,防止皮條客、老鴇或保鏢剝削性交易中之出賣人(性工作者)。

四、娼館

1.娼館不得設於住宅區-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6條第11款

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6條第11款:「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左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舞廳 (場) 、酒家、酒吧 (廊) 、特種咖啡茶室、浴室、妓女戶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五、各地「公娼」管理辦法

1.臺北市公娼管理辦法

2.高雄市管理娼妓辦法

3.臺灣省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

4.臺中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

從各縣市管理娼妓辦法可知,對於娼館及性工作者是以執照制度管理,然而在發放執照之初就給予許多限制,目的是為了讓檯面上的性交易活動可以逐步消失,所以規定娼館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繼承,負責人死亡就不得再營業,然而此種相較一般商業管制嚴格許多的做法,事實上是昧於現實也違背商業邏輯的。此外,公娼制度只容許單一形式的性交易也未能跟上社會日新月異多元的性產業活動之需要,因此,各地公娼戶及公娼執照數目的減少,並非反映性交易活動的現狀,只是讓新興的、龐大的性交易活動活躍於非正式經濟部門而已。

2011年12月2日 星期五

扁檔案/魄力?鴨霸?扁市長兩極評價

2009/7/14 11:57

前總統陳水扁是律師出身,但是卻經常知法玩法,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幾項重要施政,包括掃黃與拆遷14、15號公園都曾爆出爭議,就是因為當時陳水扁挾著高民意支持,履次以行政權凌駕法律,也使得陳水扁在魄力與鴨霸之間,總是評價兩極。

「老樹換新枝,枝枝向上天……」1994年,陳水扁當選台北市長,正如他的競選歌曲,台南子弟一心打造新故鄉。

1996年9月17日,陳水扁表示,「最重要的掃黃呢,我相信我們都已經掌握,而且監控了很久了,也應該是我們要付諸行動,做給老百姓看的時候,這一點我要求,『七日掃黃,一舉成功』。」
歷任台北市長都說要掃黃,但過去的掃黃送辦的總是人頭,酒店永遠不打烊,不過陳水扁卻祭出建築法,「即報即拆,斷水斷電」這一招重傷業者命脈,八大行業憤而群起走上街頭。

1997年11月8日,時為扁聯盟總召的藝人高凌風說,「陳水扁他太獨行沒有給我們一個漸進式的輔導跟管理,我想希望大家了解,我們只是要一個工作跟生活。」而在一個月前的1997年10月1日,KTV自救會代表也批扁,「找遍了所有的法律,斷水斷電,都沒有法源的依據。」同日,時任台北市新聞處長的羅文嘉則直指,「他們自稱自己是KTV業者,那其實他們根本就不是KTV業者,他們正確的名稱叫色情酒店。」

4年內,291家色情業者關門,132家被斷水斷電,但市府以行政命令凌駕法律,台北市警局及工務局最後都被監察院糾正,132家被斷水電的業者,其中96家恢復營業,陳水扁用爭議手段貫徹政策目標,「鴨霸扁」的外號從此響亮。

在任期的最後兩年,陳水扁市府的推土機推向14號、15號公園預定地上千戶違建,這裡住的絕大部分都是遷台榮民,他們不想走、不肯走、也無處可走,市府同樣祭出「斷水斷電」鐵腕,限期勒令拆遷,輿論反撲排山倒海而來,許多過去挺扁的社運人士也與陳水扁反目

1997年2月26日,拆遷前6天,77歲榮民翟所祥走投無路,上吊自殺,因此有人批扁,「老人窮人像螞蟻,阿扁通通不在意,市府推土機,就要輾過去!」

台北市議員李建昌指出,「我認為這是陳水扁個人性格的展現,就是說,一方面有連任的壓力,一方面他真的很希望這塊土地,在他第一次的任期裡面,就能看到夷為平地,如果能夠放慢一兩個月,或是半年的話,也許使得溝通的過程會更柔和,可能當初的遺憾,就不會留在人世上。」
民代出身,陳水扁精於造勢,鎖定蔣家追打更是慣用招數,1996年2月6日,陳水扁下令拆除蔣緯國官邸,更挑動省籍對立的敏感神經。台北市議員李慶元指出,「土地是蔣緯國的,建物所有權也是蔣緯國的,可是因為你的總司令已經沒幹了,所以啊,他就要把這棟房子的所有權註銷掉,陳水扁是律師啊,他自己很清楚是,違法亂紀來做這件事情,用鴨霸的方式來做啊,用所謂行政權擴張的方法,來處理這個事情,結果呢?不到幾個月,鴨霸不到幾個月,立刻私下秘密地跟蔣孝剛、跟他委託的律師來協議。」

「合手打造新城市,四邊是山好景致」,陳水扁究竟是擇善固執?還是一意孤行?魄力與鴨霸只在一線之間。台北市議員李建昌指出,「我認為他會在台北市政的建設擘畫上面,留下一個傲人的記錄,但是他整個程序的爭議,也留給我們要好好深自去檢討,讓所有的當政者,怎麼樣考慮到民意,跟程序正義的手段上面,要做一些適度的斟酌。」(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朱凱翔、陳志文)

惡劣應召站 逼懷孕少女接客

民視 – 2011年12月2日 下午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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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破獲新北市網路應召站,裡面居然有未成年少女賣淫,懷孕7個月,還被逼著接客,更誇張的,少女男友出獄之後,發現這樣很好賺,也加入應召站經營行列,還讓少女一星期只拿500元,連辦案員警都忍不住感嘆。

網路應召站師徒落網,欺騙未成年少女下海賣淫,這種拐騙壓榨的行為,連偵查隊長也看不下去。

少女有孕在身,卻得繼續接客,她在日記裡,卻形容懷孕是天上的禮物,小孩是誰的,卻不知道,這樣的傻話還包括,把帶她逃家的黃姓男子,稱做老公,還說不管多委屈,都願意付出一切等下去。

警方表示,黃姓男子原本只是拐騙少女離家出走,因此坐牢,8月出獄後,發現少女賣淫,不但坐視不管,還加入應召站一起經營,等於靠未成年女友的皮肉錢吃軟飯,將要面臨刑責。

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移植條例增訂「台大條款」

【聯合報 ╱ 記者施靜茹/台北報導】
2011.11.25 02:59 am

為避免再發生類似台大愛滋器官移植悲劇,立法院昨天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台大條款」,要求移植前應提供捐贈者書面檢驗報告,給受移植者的醫療院所,否則開罰。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一條,過去規定,醫師摘取器官移植,應建立完整醫療紀錄,不過實際上,十家移植醫院各行其事,才發生如台大愛滋器官移植事件。

新修訂的草案增列,器官捐贈者所在的醫療院所,應在受移植者醫療院所做手術前,提供捐贈者檢驗書面報告,未遵守規定將開罰。

台北振興醫院心臟醫學中心魏崢批評此法,就像「叫人走路,規定右腳先走一樣地無聊」,因為器官移植手術,總是狀況緊急,一方面要對腦死病患家屬勸募,另一方面又要向受贈者家屬說明,行政立法者不懂臨床實務。

另外,該修正草案第十條之一過去規定,醫療人員勸募潛在捐贈者器官,「應」主動向病人家屬
勸募;修法後,改成「得」主動向病人家屬勸募。在台灣一年有七千人等待器官捐贈,但一年僅一兩百人捐贈,使得病患不得不到中國大陸買器官,新法形同器官勸募倒退。

但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解釋,由「應」改成「得」,主要考量由法律硬性規定「自願行為」不太妥當,此條文宣示意義較大,且不勸募,也無罰則。

勸募器官是歡喜做、甘願受。」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說,只要醫療人員把它當成使命,法令字眼怎麼規定,都沒有差別。

李伯璋表示,器官登錄中心將推動「登錄 Double check 」新制度,要求協調師登錄後,須由主刀醫師再上網確認認證,同時也會與疾病管制局愛滋者資料庫連線確認。昨天初審也通過,未來器捐意願登錄在健保卡內,也賦予法律效力,可爭取器官移植的時間。
【 2011/11/25 聯合報】 @ http://udn.com/

評 :
1. 移植上相關程序之法制化,用以實現實質之移植安全!
2. 緊急醫療程序應有特別規定!或是自平常便應建立緊急醫療時之安全要求!
3. 捐贈器官的勸募,「強制」應辦理,已被改為得辦理,未來不難發生為省去麻煩,而不在勸募!

許博允:文化政策不彰 表演場館嚴重匱乏

【聯合報 ╱ 許博允】
2011.11.28 02:41 am
目前台灣正陸續興建的中大型展演中心,多數我大都曾參與規劃設計或評審。諸如高雄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台中大都會歌劇院、北高兩座流行音樂中心、台北藝術中心、國立台灣戲劇藝術中心,看似榮景一片,然若與諸鄰國相比則「似是而非矣」。

想起卅五年前,一九七六年在韓國漢城首演我的作品「寒食」的當時,這個現已改名為首爾的首都場館數與台北市雷同,只有七座而已,這數十年間韓國的政局演變劇烈,總統不是被槍殺、自殺,就是因貪腐重刑坐牢,然而,其文化建設卻未曾一刻停息,除了飲譽國際的「文創產業」有規模而外,如今首爾已擁有五十二座國際級的演出場所。

同期間,香港在英據時代,創造以「香港藝術節」及「亞洲藝術節」為主,以充實文化生活的內涵,即積極投入建造場館,於是以「香港大會堂」為模式,在新界、沙田 … 陸續翻造,進而在九龍尖沙咀建造「香港文化中心」,紅磡體育館以其構架為文化軸心,作輻射狀的聯線場脈廿餘座。

最落後的新加坡,本世紀迎頭趕上,九十年代營建了「濱海藝術中心」,而後陸續完成另八處表演場所,連新啟動的兩座國際級賭場內,也均設有專為百老匯音樂劇的專用劇場。

日本東京都在戰後,一九五六年時只有十五座夠水準的表演場館,現則已有二一二座,平均每一百天就蓋成一所;而日本全國在一九五六年時已有一八 ○ 座展演館,經過密集的建造,平均每周出現一個新場所,五十五年後的今天已啟用超過三 ○ 五 ○ 座表演場地,成長速率及密度驚人,為全球之冠。

中國大陸方面,北京奧運之後啟用鳥巢、國際會議中心、五顆松 … 等,做為展演活動之用,加上原有的國家大劇院、世紀劇院、北京音樂廳、保利劇院、北展大舞台與民族宮、中山音樂 … 等等,也超過了四十座表演場館,另又正在興建「北京愛樂廳」等數處音樂劇專用特級劇院。
上海方面,進入本世紀後則積極著重於營造國際文化大都會的指標;為增建八座特級劇院,包括今年八月初剛啟用的二二 ○○ 座位「上海文化廣場」(原為「跑狗場」所在地改建),連同上世紀已啟用上海大戲院、東方藝術中心、逸夫舞台、藝海、上海大舞台 … 等等的中型劇場,則總計共有四十六座(一九九 ○ 年之前僅有十八座),此外又在上海都會各行政區塊分別建造了總計二一六座中小型「社區常民活動文化會館」,目前仍持續規劃下一階段的「新世紀複合式的表演中心」。

而全中國,在九 ○ 年代之後大規模積極投入建設現代化劇場的指標下,各省市(包括二級城市)總計新建造啟用四一 ○ 座多功能劇院,尚有二二 ○ 座正在籌建中,而針對四百多種各類型的傳統戲曲、舞蹈等六一三九個演出團體,則已新建專業劇場一二二六座,目前尚在規劃興建規劃中的四千多座。於二 ○ 一 ○ 年底,全中國新建造加上舊有的劇場總計實際目前已啟用二一三七座。這廿年之間,大陸所投入文化體育的硬體建設經費,已遠超過新台幣三兆以上(一千多億美金)。
以上數據比對之下,台灣的隔壁鄰居以羚羊飛越之姿遙遙奮進,反思咱們(外匯存底名列世界前茅)的台灣人民,卻仍舊以個位數字辛苦爬行。台灣文化環境,真讓我們大嘆一口氣!(作者為亞洲文化推展聯盟主席)
【 2011/11/28 聯合報】 @ http://udn.com/

評 :
1. 政局再亂,韓國的文創建設,不曾停過!
2. 各國都在蓋場館,使用情形呢?場館背後的文創活動,又為何呢?
3. 所有行家,比該行業的世界地位,無一不嘆息!難道這就是台灣的必然嗎?

新聞眼/內務不整齊 就不是好警察?

【聯合報 ╱ 本報記者陳金松】
2011.11.27 02:25 am
員警亂內務不整齊,是否就無法保護人民,不能成為好警察?這個答案,在多元社會或許見仁見智,但民眾會關心嗎?民眾在乎的,應該是警方能不能維護治安、提供便民服務。督察管的員警內務,對民眾真的是蒜皮小事。

幾名交通分隊的員警在寢室或「多人共住」的備勤室亂擺衣服、鞋子、反光背心,督察鄭重其事檢查,註記劣蹟,列為督導通報要求查明、回復、檢討。

這些警察內部管理的「小事」,被處分的員警當然忿忿不平,其他基層員警看在眼裡,也很不爽;因為一名中階主管上書請命,果然引發基層熱烈回響。

警察寢室整不整齊,不干民眾的事。警察會不會把駐地當成家,多數民眾也不會多關心。更重要的是,督察到寢室檢查,員警把內務搞好了,不見得就會變成民眾眼中的好警察。

警界督察系統目的在督管警察紀律,「督」與「被督」者之間有矛盾衝突,絕對不是什麼新鮮事。好笑的是有些「冷血」督察,以前「被督」時最恨督察,掌權砍人卻毫不手軟,全是換位置就換腦袋,相當諷刺。

警察講求團隊紀律,紀律渙散的警察部隊,不可能保護人民,適度管理有其必要但掌握考核大權的長官們心態很重要,別以處分員警為樂。
【 2011/11/27 聯合報】 @ http://udn.com/

評 :
1. 督察著手警紀管理?還是警紀經營?
2. 督察上的賞罰,將需用盡智慧!
3. 團隊紀律不需要嗎?警察是公權強制力的集合體,雖非線上作業,但一定之 SOP 與價值標準,仍應由團隊概念中形塑之!

【奇聞異事】 德國妓院頻出奇招刺激性產業需求(17P)

http://blog.youthwant.com.tw/kissm1209/666/184/

2011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希望大家支持性交易除罪 減少台灣的性犯罪率


2009/05/25 18:31


希望委員能夠支持娼妓合法化,因為提供合法的宣洩管道真的能夠降低性犯罪率。像是金門曾經存在多年的「軍中樂園」制度,後因社會反對力量加劇始撤除,但是金門地區之後卻發生了多件性侵害案件,且多為現役軍人所為。門的軍中樂園在民國八十一年廢除後,外島開始出現了強暴老婆婆甚至強姦母牛的問題,顯見這種「積蓄性需要」若未能加以疏導,勢必危害社會治安

內政部的網站上便能看到台灣逐年上升的性犯罪率,因此政府對性犯罪的氾濫一定要有所作為,不能夠置之不理,漠視人性的需要會讓台灣的女生暴露在更高風險的犯罪環境裡

Northeastern州立大學的副教授Kirby R. Cundiff在他的論文﹝請上google搜尋prostitution and sex crime﹞中論述合法娼妓能降低性犯罪率十萬分之8.6以台灣2300萬人來說1年就減少1900件,這超過台灣每年性犯罪案件三千多件﹝還不包括未報案的﹞一半ㄝ。作者在introduction的第二段也說明了,性犯罪的動機不論應歸咎於性慾還是男人想要控制女人的不平衡心理,研究結果皆顯示娼妓合法化的確能夠減少性犯罪率另外,在最後的附表中也顯示了沒有開放性產業的美國相較於其他國家有最高的殺人犯罪率(http://www.independent.org/pdf/working_papers/50_prostitution.pdf)

要知道們僅要求自己當個聖人,並不能阻止社會上的其他人變成壞人,為了維護社會的和諧,我們要以疏導替代壓抑,重視人性的需求,以減少犯罪發生,保護善良的人!二二八事件不就是因政府不重視人民的自由人權、讓人民積怨已久而爆發的嗎?

委員也可以在google上搜尋﹝Pornography, Rape and Sex Crimes in Japan﹞,這篇論文主要在說明在日本雖然色情書刊與影片氾濫,但是性犯罪率反而因此下降﹝最後一段﹞。倒數第十五段也說明了色情書刊並不會增加強暴案相反地,一些研究結果顯示性犯罪者較一般男性還少接觸到色情刊物同時在倒數第十二段也闡述了,19721995年因娼妓與其它性疏通管道的增加,性犯罪率下降(http://www.hawaii.edu/PCSS/online_artcls/pornography/prngrphy_rape_jp.html)

還有在google上搜尋﹝Legalized Prostitution Regulating the Oldest Profession﹞也可以看到,在第六節“data driven analysis”裡提到美國相較於其他九個性交易合法的國家與一夫多妻制的沙烏地阿拉伯和有臨時老婆文化的伊朗相較,美國的性犯罪率與謀殺發生率皆排在第二位,分別僅次於加拿大與墨西哥。此外,美國患有愛滋病的人口比例也與英國排名居冠。這些結果都顯示了性交易合法對於降低性犯罪率與能有效控管性病的好處(http://liberator.net/articles/prostitution.html)


我們會認為性交易是在出賣靈魂、是傷風敗俗的,那都是傳統觀念的束縛,就像老一輩的人也許有重男輕女的觀念,所以我們也應該只重生男不生女嗎?我不是鼓勵大家和別人亂來,而是我們不應該把性工作者污名化,她們憑著自己的努力賺錢,還要被客人和警察欺負,立法保障她們的工作權是正確的方向。我們會覺得她們污濁不堪是因為我們被自己頑固腐化的道德思想給箝制住了,誰也沒有權利決定一個人如何對待自己的身體,我們不該再用什麼貞潔、道德來束縛女生的自主權了。

反對的人認為如果合法了性加害人若是給了被害人錢,檢警便很難認定是否為性交易,但這是檢察官和警察辦案能力的問題,這是社會風氣、文化教養的因素,這與政府拼治安的決心有關,怎麼能夠因為怕破不了案、怕辦案麻煩,所以就剝奪人的工作權、對身體的自主權。怕治安不好,就對警力、對倫理教育再加強,怎麼能夠把難處理的事情就當作是邪惡不道德的罪孽。那是不是怕職棒簽賭難查禁,就乾脆讓職棒聯盟吹熄燈號;民主國家總統還要靠人民來選,那乾脆就專制獨裁就好了;覺得吃飯還要刷牙真麻煩,所以就直接不要吃飯了。我們不是神,我們沒有資格要求女生就得要當個良家婦女,我們沒有權力決定賣春就是淫蕩,我們更不能夠瞧不起人家、扼殺人家養家活口的機會。

人性是禁不了的,我懇請大家不要認為性就是不潔的,就應該眼不見為淨,逃避是解決不了性犯罪率、性病與性工作者的人權問題的,要知道性產業的開放而讓性犯罪率下降會給我們的姐姐、妹妹、媽媽、女朋友帶來多麼心安的生活環境。台灣的性犯罪率越來越高,玩自己的女兒、媳婦,迷姦,強暴,開神壇騙色的新聞,幾乎天天都有,我們還要看到多少女生被糟蹋才會知道要有大破大立的作為,還是我們要等到身邊的女性親友被玷辱、看到自己的男性親友因為找了沒有受衛生控管的私娼而得了性病才會感到心痛。

我們應當要感同身受女孩子被強姦的痛苦,她們成天以淚洗面、手上盡是割腕的傷痕、精神病的糾纏、被迫墮胎或染性病,相較之下你情我願的性交易自然比非自願的強暴好。女孩子就要有三從四德,就應該當個良家婦女?如果能夠誰願意下海?人家要養家,只為糊一口飯吃,而我們寧願看她們受盡種種不公平也要維護我們腐敗的道德思想?我們要多替女孩子的人身安全想,性交易合法是在保護女孩子,頑固的道德思想只是阻礙社會進步的絆腳石而已。

持反對意見的人也認為性交易若合法會使得丈夫背著太太去找娼妓,但這是丈夫自己心猿意馬,怎麼能夠怪花花世界太美麗,所以就要立法剝奪性工作者的生路。那是不是學生不好好唸書愛打電動,所以我們要立法把賣電動玩具的人抓起來,要規定學生就不能打電動、看電視?若怕孩子下海,那我們應該教導他們懂得自我判斷,有正確的價值觀,但不能因此逼所有的娼妓金盆洗手。擔心配套不足,那政府、立委、社會各界就應當集思廣益,讓負面影響降到最低,而不是因噎廢食,無視性工作者的人權。反對的人老是找一些像老闆會帶員工逛妓院、逼員工的女兒下海這類是老闆自己思想偏差的例子,或是檢警辦案能力的不足,便要把他人的過錯全部怪到性工作者的頭上,根本就不公,我們總不能因為覺得東西太好吃,就要求人家不能在我們面前大啖美食吧,這是人家的自由ㄚ。

古時候的人規定要纏足辮髮、父母死了要守喪三年、某些姓氏的人不能結婚,那所以我們現代的人不也都算是道德淪喪了嗎?時代在變,價值觀也會有所不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1條第一部分規定︰公約要求婦女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後來為實施該公約而設立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CEDAW﹞確認說︰自願賣淫包括在自由選擇的範圍之內。聯合國文件以婦女工作選擇自由權的形式第一次確立性交易是一種基本人權。聯合國早就將自願賣淫視為應該保障的職業自由,且敦促聯合國會員國的中、美兩國將性工作除罪。2000年總統大選時,卅八個婦女團體組成的「2000年總統大選婦女團體聯盟」於婦女節前夕前往各總統候選人總部遞送「女人政策支票」要求簽署,第八項即為「促成性工作者除罪,並積極研擬務實可行之性產業政策」。由此,「不罰成年從娼者」早已成為台灣婦女團體間的共識。2002年內政部婦權會花了300萬經費委託的兩份「我國性產業與性交易政策研究」裡面,結論均明確建議政府將性工作除罪並且實施有效管理。20041月,內政部表示,未來性產業將朝除罪化的政策方向修正。首先將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待修法確定後,未來「娼、嫖」行為皆不罰。2004年陳水扁競選總統連任時,已經承諾修改社維法80條不處罰性工作者,拖延至今無所作為。研考會主辦的公民會議早也定案,娼、嫖、三七仔全不罰。2004年內政部長余政憲也表態將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規定,未來「娼、嫖」行為皆不罰,但修法延宕至今。行政院婦權會所屬的「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曾分別委託台大城鄉研究所教授夏鑄九先生,以及中正大學勞工系教授藍科正先生,其所分別進行的「性產業與性交易政策研究」,卻不約而同的得出結論:建議政府應儘早將性交易除罪化、合法化,並可規劃在各縣市設立性產業交易專區。

娼妓自古就有,現今每年營業額約六百億,這是根本禁制不了的產業,再說性交易合法化早已是跨黨派的全民共識,甚至是全世界的共識,有為的政府更是應該要正視性工作者的權益,而不是將她們趕盡殺絕。道德觀念會隨時間改變,但是追求人身自由是亙古不變的真理,因為我們不喜歡、我們有道德上的潔癖,所以就寧願對問題眼不見為淨,寧可別人犧牲權益來滿足我們心目中的烏托邦,這是自我中心的自私想法。

性是動物的本能,人有性慾是造物者要提醒我們別忘了傳宗接代,否則人要是沒有性慾那這個物種早就滅亡了,也就是說,性是無法被取代的。而人不會本能的想要去吸毒、搶劫、殺人,人們會做這些直接影響他人權益的行為只是想發洩情緒、滿足貪念或追求刺激,但是這些心理因素都能夠透過正當的管道來滿足,更何況人命是無價的,怎麼可能需要成立殺人專區;吸毒會戕害健康,造成治安問題,怎麼可能合法。但是宣洩性慾要怎麼取代,要保護她們不是看她們可憐,而是要維護她們的基本權益。這不就是民主的價值嗎?我可以不同意他人的觀點,但是別人意見我要尊重,我要努力捍衛他人的權益。

依據「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公娼每週需健康檢查一次。在性病之檢驗及控制上,公娼的控制情形顯較私娼為佳。無論在梅毒、HIV或淋病的感染機率上,公娼均遠較私娼為低。除了例行檢查外,台北市立性病防治所每個月也會特地為公娼們,安排一次衛生教育課程,藉機宣導及教育正確的性觀念。有的嫖客因仗恃與性工作者熟識,對愛滋病無念,又低估其風險,因而拒戴保險套;或是在性交易非法的狀況下,性交易環境對性工作者較不利,有的怕忤逆顧客要求會喪失客源,或是碰上刻意刁難的顧客,不順己意便以「報警檢舉非法性交易」為要脅。
性產業一方面是交易行為、經濟活動,另一方面又不在市場體系進行,而在私領域進行,這對市場與國家公部門均產生重大的衝擊。就國家而言,流失重大稅收。就勞動力市場而言,大量就業人口進入性產業,成為陪侍小姐或周邊之服務人員(小弟、保鏢、接送小姐往返應召之司機)。這些都成為邊緣化的勞動人口,流動性大、工作沒保障、沒有勞保、健保等福利。

9569日北大碩士論文《色情行業與犯罪關係之研究以台北市中山區為例》頁14丹麥的研究發現,在色情於1967年被除罪化後,性犯罪反而有明顯的下降。學者認為這是由於色情觀賞使得人們的衝動得以宣洩,而不至於從事暴力行為所致。﹝亦見於頁10,可於 全國碩 博士論文查詢﹞
哪個女生甘願下海呢?迫於無奈,這是她們不得已的選擇。她們可不像那些反對的人生活過的舒服,可以天天在網路上無情的嘲弄性工作者,他們看不見的是娼妓為家計成天愁眉苦臉,他們看不見娼妓因被警察查緝後斷了生路沒錢繳房貸而選擇自殺,他們看不見娼妓被黑道無情的控制與剝削,寧可看被侵害的女生逐年增加與娼妓們的生活日漸困頓,也不願意放下他們陳腐的道德觀,我對他們這樣自我中心主義的想法非常不以為然。

誰也不能左右他人對事情的看法、對道德的判斷,而自認為自己的價值觀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圭臬,誰也沒有資格把自己的想法強行加諸在他人的身上,而限定人家不能擁有對身體的自主權、剝奪他人的工作權,自由民主的社會本來就該接納不同的聲音,捍衛它人的權益,這對性交易合法化而言也是一樣,只因為自己不喜歡、不合自己的道德標準就說人家邪惡、無視她們的合法權益,這樣夜郎自大、自以為是的人才是真正的無知。擔心性交易合法化會衍伸社會問題,我們應該從教育、治安、政策等方面下手,怎麼能夠因為擔心出門會被車撞就足不出戶、故步自封,而忽視自我封閉的惡果,或把罪孽全都推給路上車太多呢?娼妓們為家庭工作付出卻被無情剝削、權益蕩然無存,無辜的女生得要面對台灣日益升高的性犯罪威脅,忐忑不安,她們可比那些自私自利的傢伙好多了,是時後修法保護她們的生活了。

性是動物的本能,人有了性慾才明白要去延續生命,只要還有能力生子男女都會有性欲,這是抑制不了的。但缺少了發洩性欲的管道人們就得要壓抑,人們想宣洩而找不到情慾的出口就會產生病態的心理,想要去做各式的犯罪。反對的人說的沒錯,會想控制女生而滿足慾望的強姦犯是心理不平衡的變態,但就是因為缺少合適的管道滿足他們積壓在心中已久的慾望才導致他們發展出了這樣不健全的心理狀態,我們要減少社會上的變態就需要正視人性的需求,提供發洩的管道才是。人不會本能的想要去吸毒或殺人,因為這不是人的本能,我們不需要壓抑,我們可以透過合法的管道來滿足心中的不滿或追求刺激,但是性是上天給我們的,沒有辦法滿足便得要壓抑,壓抑久了就會變成變態的心理,所以性當然不能和其它的犯罪行為混為一談,當然有讓他合法化的必要性。當然,男生還是可以找合法的酒店小姐或傳播小姐來滿足慾望,但是非法的性交易畢竟不易取得,缺乏滿足慾望的便利性一樣是情緒壓抑的原因。歐洲國家的性交易合法讓犯罪率下降,難道合法之前沒有私娼與酒店小姐?只要努力賺錢總有一天能成為大富翁,但為何還有人要偷要搶?認真唸書就能有好成績,為何還有人要作弊?人們都有不勞而獲的貪念,開放的性產業自然是要降低人們的性壓抑進而轉變為想非法發洩的心理,為了因應人性的需求,這是必要之惡。

公民會議已在去年1122號作出結論,非法性交易易致使性病流傳,並使沒有進入婚姻者性慾無法疏解,造成社會問題。公民小組指出,不論罰娼嫖或仲介任一方,都會迫使性交易地下化,致使有後台者才能經營、弱勢者被打壓,也易助長仙人跳、詐欺等犯罪行為﹝奇摩 : 性別人權協會 公民會議結論﹞(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122)

澳洲為例,在除罪前,由於警察的取締,娼妓全部轉為地下化,因而需要黑道協助經營,結果是犯罪問題更為嚴重根據澳洲經驗,性產業的除罪化是防止貪污,降低犯罪,保障性工作者人權與安全的最佳方式﹝奇摩 : 
內政部研議 性產業除罪化﹞
(http://gsrat.net/news2/newsclipDetail.php?pageNum_RecClipData=1&&ncdata_id=482)。台中看守所所長也在他談性產業除罪化的文章中提到,美國內華達州的妓院讓該區性犯罪率減少,而德國政府也在2002年終於正視社會病態無法根除,改而承認其存在,加強管理規範,如此反可將潛在傷害降至最低同時妓院必須向德國政府慷慨的納稅,為妓女之健保、退休金及其他社會服務體系大幅納貢﹝奇摩 : 
談「性產業」除罪化問題﹞(http://www.tpt.moj.gov.tw/public/Data/61116101843913.htm)

中國人民大學的性社會學研究所的專欄也說,各國的紅燈區成立讓犯罪率下降,另外,娼妓合法後,賣淫由地下轉為地上,便於政府管理,不僅不會導致性病、愛滋病的大面積傳播,而且還有利於對其進行控制 。台灣衛生署曾於19918月宣佈這樣一組數據︰以梅毒為例,台北市公娼患性病率為百分之0.42,私娼 則高達百分之17.31,私娼的患性病率為公娼的42倍,而且很多私娼未經檢查,這個數字還是低估的google : 娼妓合法與否之探討﹞(http://www.sexstudy.org/article.php?id=4523)

在國外的文獻方面,律師Joseph C Sommer在他的網頁中談到﹝legalization reduces crime的第三第四與第六段﹞,性工作者是犯人搶劫、詐騙與強暴的對象,性交易合法化會讓性工作者更願意向警方提供他們的犯行,進而維護了治安。在內華達州大學的社會學教授也說明了合法性交易對降低犯罪的好處﹝google Legalization improves neighborhoods and promotes safety(http://www.humanismbyjoe.com/prostitution.htm)

網站warnerblade.com的文章則說,只要能對性產業作好控管,政府可以減少雛妓、增加稅收、降低地下經濟活動、阻止性犯罪﹝第一段、倒數第三段、最後一段﹞﹝google warnerblade prostitution(http://www.warnerblade.com/m/content/view/88/68/)
   在sexwork.com日本與歐洲的統計資料顯示色情藝術越普遍性犯罪率越低﹝第五段﹞,而Kutchinsky1973年發表的論文顯示丹麥色情宣洩管道的多元與各式性犯罪率低之間的正相關,作者進而在第一段闡述,越是缺少性滿足的男性越具有性侵略性的行為google Sexwork Porn Results in Less Sexual Crime(http://sexwork.com/coalition/lesscrime.html)Carlin Meyer的論文在文獻44列舉了娼妓合法降低性低犯罪率的資料﹝google Meyer, Carlin, Decriminalizing Prostitution: Liberation or Dehumanization?﹞(http://www.nyls.edu/user_files/ 1/3/4 /30/59/65/67/75/meyer%209.pdf)。大家該想想合法管理性慾的宣洩管道會拯救多少女孩子免受狼爪!

對於中國一直視為領土一部分的台灣,對岸一樣認為我們低賤、沒有尊嚴、根本不配重視。只因為他們不喜歡,便無視我們在國際上的孤立無援。台灣自詡為民主與人權國家,但我們對性過作者的人權展現出來的態度卻是,只因為我們不喜歡,就無視性工作者的工作機會,而對廢娼所帶來的重重社會問題視而不見。台灣人會自憐被排拒在眾多國際組織與雙邊經濟協議之外,但我們卻任憑性工作者被人蛇集團與不肖警察恣意地欺侮與控制。規範他人硬要符合自己的道德理想而放棄她們自由選擇的權利那是自我中心的想法,這和硬要把我們視為是祖國領土而無情打壓我們的那群大陸高幹有什麼不同呢?那些娼妓一樣是別人的媽媽、女兒,或是生命中重要的人,對於你們生命中重要的人,你們會棄她們於不顧?你們可曾為女孩子的人身安全著想?要避免性產業開放所引發的負面影響,我們可以設立專區、增加生活倫理的授課時數、加強安全性行為的宣導教育,但怎麼能夠立法禁止與自己道德觀相左的意見呢?難道開放就等於鼓勵?那麼打混摸魚、衛生習慣不好、愛遲到也都不違法,就代表我們在鼓勵大家怠惰嗎?政府不該扮演我們的道德導師,用法律箝制我們對是非價值觀的判斷、剝奪自由選擇的權利。社會上一大堆色狼到處騙色、傷害女生的心,他們才是真正的道德淪喪,而我們卻僅對踏實付出卻又被無情剝削的性工作者落井下石,以不倫不類為由對性工作能保護善良女生的好處執意否定,那些只為擁護陳腐道德觀而從不思考現實女生處境的人實在是太自私了!

台灣人一向以民主成就自豪,但我們的心容下了不同的意見了嗎?捍衛了彼此表達意見的權力了嗎?你情我願的性交易並不使第三方受害,性亦是動物的原始本能,怎麼能以傳統倫理觀念的束縛為由就剝奪她們生存的權利。成年人的性交易是自主行為,是自由交易行為,國家怎麼能涉入公民的私生活,干預兩情相悅的行為呢?我們討厭中國漠視人權、罔顧台灣人民的自由,但我們不也因為看不慣與自己道德觀相牴觸的文化就對性工作者的權益下封殺令、我們不也只顧自己看事情的舒服程度就漠視性工作者的顛沛流離。這正凸顯社會上某些不願站在他人角度想的人,滿臉的鬍渣,卻要別人把鬍子刮乾淨。上內政部的性別統計專區就可以看得到,被性侵害得女孩子一年比一年多,每天看新聞也會因看到強暴犯的獸行而氣憤難平,但是那些自私的人卻根本不當一回事,自己喜不喜歡看得比別人的遭遇還重要,他們已漸漸變成自己也討厭的大陸高幹了!
    性工作被罪行化,許多性工作者都被迫行賄或被迫與警察發生性關係,甚至還有些警察以白嫖的方式規避付費。黑道控制、警察收賄與抽成等等腐敗現象,都腐蝕了社會正義。性工作者因擔心客人報警檢舉,不敢忤逆客人不戴套的行徑,店家也怕警察把保險套當作證物而禁止上班小姐帶保險套,如此反而助長了性病傳染。當然,政府要減少性侵害案不能單靠性工作的合法,我認為人心的教育更是重要。另外,性工作者往往是罪犯搶劫、殺害、暴力對待的對象,她們賺錢冒的風險可不小;即便女生下海是為了愛慕虛榮,我們也無權干涉她們的自由選擇,也不能自認為不合乎道德倫理就用法律干涉她們的人權,若這樣也合理那我們是不是也要把不孝順父母的小孩抓起來?德國、英國、法國、加拿大都有合法的娼妓,他們也都是八大工業國的會員國,他們的技術不傳承了嗎?我們應該譴責笑貧不笑娼的人,而不是把他人的過錯都加在性工作者頭上,就像有人會笑他人太胖或太醜,我們總不該去責罵那些外貌不佳的人巴。為了降低性犯罪率、有效控管娼妓健康與避免人蛇集團的控制壓迫,性產業自然有存在的重要性。

性產業的控管是必要的,像是荷蘭的性工作者必須向地方政府登記並且納稅,享受政府給予社會福利措施在德國地方政府有權決定是否設立禁區,在慕尼黑,幾乎全面禁止街頭性工作者存在;漢堡只有在每天的特定時段、特許區域才被允許。荷、德兩國儘管性產業合法化,但他們卻禁止非歐盟國家人民越界工作,亦即不准外國人以從事性工作為由申請入境簽證及工作、居留許可,如此方能杜絕人口販運的情形。在荷蘭,只要有一絲跡象顯示這名女子為人口販運的受害者,法律將提供她三個月時間思考是否提出控告,這期間,她可以獲得經濟、法律和社會心理的支持,也有機會去參加職業訓練及工作。在法國,雖然娼妓不違法,但是妓院、仲介色情、抽成、僱請娼妓都是違法的台北市公娼管理辦法也規定公娼需每週接受例行檢查,性病防治所每個月也會特地為公娼們,安排一次衛生教育課程,藉機宣導及教育正確的性觀念。立委黃淑英的構想也很好,被抓到的嫖客應受教育,或課社會成本捐,以降低合法化後的負面影響。

我的建議是,為了避免性產業開放對社會造成負面的影響,可以視妓女為合法行業但禁止妓院和仲介的行為,像是盧森堡、拉脫維亞、丹麥、比利時、芬蘭便是採用這套辦法,如此才能顧慮到性工作者的權益。同時性工作者需要登記,如此才能夠有效控管她們的健康,希望委員能捐棄成見,為女生安全和性工作者的處境著想,讓性工作除罪化。

制定性產業政策,期待公共論壇

制定性產業政策,期待公共論壇
鍾君竺
 
  內政部研議,往性工作者除罪方向修法,此一決定,總算開始面對「全面禁絕無效」的性產業政策,擬改變不公平的「罰娼不罰嫖」條款,保障性工作者的基本人權。在肯定之餘,我們想問:這是具體的政策決議還是選前開空頭支票?「性工作者除罪」不過是正視性產業地下經濟的第一步,下一步,政府又如何面對整體性產業經濟,擬定有效管理的性產業政策?

  有人問,性工作者除罪,會不會鼓勵女性從娼?我認為,一個人在考量自己可以從事什麼工作時,總是以自己的條件和投資報酬率來計算。許多社經階層不高的女性/單親媽媽,因此以性工作作為她度過經濟困境或翻身的一種生存方式經濟考量是主因,「罰不罰」並不是關鍵
  
歐洲的例子即證明,一旦性工作除罪,性交易價格下跌,以此為業的女性反而會減少,不會增加性工作如同其他的行業,有報酬,就必須付出,會因每個人的條件不同,投資報酬率也不同。並不是合法後,就成為輕鬆、穩賺不賠的行業。

  倒是法令如果處罰娼妓,卻會造成女性在進入性工作後,還得被迫面對來自國家公權力和客人的壓迫。罰娼不罰嫖,使部份警察得以濫權利用此一法令矛盾處,用嫖客身份進行釣魚;而性工作者在面對惡嫖客時,卻因嫖客仗勢法令,而對性工作者白嫖,更甚者、洗劫、搶殺事件不斷,性工作者卻無法可保障其弱勢處境。

  也有人說,不罰娼,該罰嫖。站在「日日春」的立場,我們也不贊成。嫖客有好有壞,娼/嫖關係不是必然的壓迫,也有許多客人會尊重體貼性工作者的感受。更何況,不是每個男性都可以在社會看待婚姻的標準下成家立業,性交易的形成,有其複雜的生活脈落,很多時候,它也反映了工作、家庭重重關係裡的擠壓,和男性承擔經濟生活重擔的痛苦。只是在短暫的飲酒作樂裡,得到短促的釋放和撫慰。

  在不罰娼也不罰嫖之後,我們要面對的是一個更大的問題:如何制定有效務實的性產業政策,包括對待性產業裡除了娼嫖之外的第三者?特別是在總統候選人競相爭喊「拼經濟」的當下,面對當前的高失業率及經濟不景氣,性產業的存在確實養活了許多跌落懸崖邊緣的社會底層弱勢:計程車、小吃、藥房診所、服飾美容……,性產業的合法管理更可為國庫帶來每年上百億的稅收。而性產業政策牽涉到的都市規劃、公共衛生、治安管理千頭萬緒,放眼荷蘭、德國、澳洲等性交易除罪的國家,其政策因地制宜,各有不同。

  台灣要如何面對在地脈落,建構一套屬於我們自己的性產業政策?我們主張,政府應該舉辦公共論壇,廣邀各界不同社會位置的人們(包括性工作者和嫖客)都加入政策的討論和折衝。因為性產業是如此複雜又與每個人息息相關,面對社會大眾的疑慮,與其邀請專家學者研究,不如開放各界討論。
  我們相信,一個由下而上的公共政策,才是務實有效的公共政策。
 
(本文作者為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祕書)

性交易課稅先合法化


財金() 093-126 November 07, 2007
性交易課稅先合法化

財金組助理研究員 鄧哲偉
關鍵字: 特種行業 地下經濟

近幾年政府的財政困難,稅收不佳,政府增加的財源,遠不及政治人物開出的支票,造成國家債務的暴增。財政單位為了擴增稅收,近來竟將課稅的主意,動到娼妓的身上。雖然課徵的理由,光明正大,有收入的人本來就應該要繳稅,但性交易課稅的財政政策,所帶來的社會與經濟問題,卻不容忽視,個人認為茲事體大,應作整體的考量

台灣從事色情特種行業的婦女,據McCaghy & Hou1993)估計在1986年大概有十七萬人占當時九百三十萬婦女的一.八四%一九九二年梁望惠的研究則是推估有十九萬人。這些數據與財政單位認定的四萬娼妓,有明顯的差距。全國認定的公猖僅有十九家七十七人,可見的百分之九十九.九九%以上的性交易者,都是非法的地下經濟。且很多私娼的生存,是靠著給政治人物及警政單位的紅包,才能繼續營業,這些都是地下經濟的行為,解決課稅問題及紅包問題,性產業合法化是值得政府去思慮的。

色情業的發展占台灣地下經濟具有相當重要的角色,由於法令的限制,性產業不被台灣法律認定合法。性產業卻具有高報酬的吸引力,及顧客源源不斷的需求,性產業根本難以斷除,均隱藏地下非法經營,成為台灣地下經濟難以估計的一環。合法化雖然難以推動,但性產業的存在卻是從古至今,國外到國內皆有的事實。因此吾人仍強烈建議政府,應建立特種行業特區,集中管理,予以管制,如此才有課稅的基礎。另外,只要查到非法營業者,則予以加重量刑,如此才能一方面增加稅收,利於國家統計;另一方面則集中管理,免於色情與住宅混合,增加社會治安成本。

財政部日前向胡瓜課徵麻將稅後,令社會震驚不已。現在又傳出取消娼妓所得免稅規定,這一連串的動作都是擴展稅基的具體作法,但如果太過草率,而沒有作整體的考量,這樣不僅課不到稅,可能付出的社會成本,都還比課到的稅多,政府應要特別注意。如果現在單純地取消娼妓所得免稅,會造成一個問題,公娼課稅,私娼卻課不到稅,依這樣的財政政策會造成,所有的娼妓都會轉去當私娼結果會造成政府在管理上,在取締非法上,可能要支出的經費比課徵到的稅還要多。如果最後的結局是這樣,那政府取消免稅規定,不但沒有解決稅收不足的問題,反而造成更多的社會外部成本,這是相當不智的作法。

政府真的課徵娼妓稅,最好的配套措施就是將性產業合法化 設立紅燈特區,目前性產業有眾多的大陸妹投身其中,其中病菌的傳播及社會的治安,甚至國家的安全都是相當頭痛的問題所以吾人建議訂定周延的法律規定,當經濟腳步大於法律制定的速度時,許多鑽法律漏洞的行為隨之產生,地下經濟活動因而擴大,色情當然也如此化暗為明的性產業,可以讓國家的統計更為精確,社會更安定,有利國家各項政策的推動。
(本評論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
原文: 性交易課稅先合法化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3320

評析『性交易除罪化』之道德面向

憲政(評) 098-098 號July 15, 2009
評析『性交易除罪化』之道德面向
憲政法制組顧問 黃朝盟助理研究員 謝麗秋
關鍵字: 性交易 除罪化 弱勢人權 壹、背景
行政院長劉兆玄日前指示朝性工作者原則上性工作除罪除罰化,並責成內政部年底之前研擬管理專法,以呼應性工作者人權要求。
在民間團體方面,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與日日春協會皆強調「廢除罰娼條款,才能全面管理」。保障性工作勞動權聯盟則強烈呼籲,政府必須辦討論會,並邀請不同型態的性工作者參與,包括應召、娼館、半套店、流鶯、同志性工作等代表。公民會議當中,亦提出七點結論,其中包括成人必須為其行為負責,性道德應由自身、教育、宗教等力量來約束,不應由法律強制規定,且表示無論是娼妓、嫖客與性交易的第三者都不該罰,因為處罰另一方都只會迫使性交易地下化,使底層的性工作者受到更多的壓榨剝削。政府應該對性工作者採取「消極管理」,將性產業當一般商業對待,但藉助教育的力量,減少社會大眾對性產業的污名化。
雖然以上論點有其支持性交易無罪化之論證,但另方面,由台灣女人連線、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婦女團體組成的「反性剝削聯盟」則重申反對性產業合法化的立場。在不同關係團體的辯證當中,性工作除罪化除了務實管理之問題外,對於價值辯論亦具有高難度挑戰。尤其要挑戰大部分人民是否真能可以『可以理性看待,可以中性看待面對』這份職業。
故本文擬從道德面向來進行此議題之分析。
貳、分析
(一)傳統的道德觀點
在擁護父權社會傳統性道德觀點下,反對除罪化之主要原因乃認為『性只能發生於婚姻關係內』的性道德約束,以及『性交易破壞家庭倫理』、『性交易是不道德的』,或者是有害於「性與生育」、「性與婚姻」、「性與愛」。隨著社會的發展與文化變遷,此套性道德觀雖已受到調整,但其影響力仍不容小覷。
不過,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與媒體傳播的多元化,對於性觀念亦隨著資訊互通與交流,在道德與解放之間,仍有彼此拉距的狀況發生。台灣地狹人稠,但是在不同年齡層、不同階層、不同的世代,不同的宗教,對於『性』各有不同的看法。
(二)性交易是否為必要之惡?
在性交易問題上,近年來確有部分女性主義者選擇和父權主義者站在同一陣線,堅決反對性交易除罪化。 有論者提出反對的理由並不在於捍衛父權家庭,而在於維護兩性平等,反對將女性物化。其主要原因乃認為其背後隱含性產業仍性別宰制的問題[1],潛藏男人沙文主義與縱容男性必要之惡。雖實際上性交易除罪化表明照顧弱勢,但就大部份狀況來看,性產業的供應者多為女性,男性畢竟為少數,且有絕大部份因為生存問題無奈的做了「選擇」,而出賣身體。由於需求面大部分為男性,而男性購買原因卻是因娛樂、應酬、性等需要而購買。換言之,這樣造就出來的行業,其實存在很大的性別問題。人性必要之惡,是男性的惡?還是女性的惡?實有待進一步探討。
不過,由於婦女個人的價值觀未必相同,而且個人所處的情境與經濟壓力未必相同;少數女性認為以性交易工作來換取較大的金錢收入與自由時間之運用更為划算(而不是在工廠當女工)。激進女性主義者則認為,從事性工作與嫁為人妻,皆可視為以身體換取生活,差別僅止於長期或短期飯票之不同,而嫁做人婦有時甚至未能獲得相對報償。
故,對於性別宰制之觀點來探討『性交易除罪化』問題,有其兩個極端的光譜,政府是以兩個極端還是以中間為路線進行決策,實有賴進一步探討。
(三)從性交易的象徵意義挑戰目前教育與道德觀
就性交易除罪化的象徵意義而言,將使性工具的地位受到認同與強化(尤其是大多數性工作者為女性)。此外,若當女人被物化,或被公開宣告為「可隨時靠金錢取得的性工具」,其人性尊嚴、性自主決定權與平等權是否將受到傷害? 況且,對於『男性』或是『第三性』之進行性交易若除罪化,此對於性觀念教育與家庭倫理之挑戰,亦可能藉由此種象徵意義而得到改變。
再者,對於未成年之少男少女或是青年學子而言,由於性交易違法,因此目前仍存在性交易仍屬罪惡的道德觀感。若性交易除罪化乃意味『性工作』也是一種合法職業,一旦破除此種道德界線,對於透過性交易輕易獲取金錢的價值觀,尤其『只憑身體的本能來獲取金錢』的人生觀的建構,勢必更具有廣泛影響。
最後,此對於目前政府大力推動的品格教育是否有所衝突?實有賴於政府進一步檢視。雖然支持『性交易除罪化』之部分論點,認為成人必須為其行為負責,性道德應由自身、教育、宗教等力量來約束,但是,政府的職能原本就是要建構一個社會秩序與願景,如果全回歸人性且交由自身負責,是否符合大多數人民的期待,值得商酌。
參、結論
以目前現在政府支持性交易除罪化的最重要理由,乃呼應性工作者的人權要求,但此理由似可使『娼嫖皆不罰』做為重要改革現況的選項之一。但值得討論的是,如果除罪化可能帶來負面結果,或是對人民帶來道德性傷害與價值觀的重構,其影響層面將更為巨大。因此,對於如何適當運用「除罪化」此一名詞,仍應再加以思考。簡言之「娼嫖皆不罰」之觀念,是否等於「性交易除罪化」,政府也應釐清。 為解決弱勢人權保障與道德衡量與家庭價值的問題,亦有論者提出『性交易原則仍然禁止,只有在特區才例外准許,而且娼妓個人執照是特許制』的做法。
總之,政府所做的決策,究以男性觀點或以女性觀點來作決策,『性交易』是否只可簡化為單純的商業行為?政府所要引導『性交易除罪化』政策背後的價值觀,究以為何?政府是否只是單純為治理方便來思考問題與解決問題?等,實有賴更詳盡分析,並尋求更進一步的朝野共識。
(本文代表作者個人意見)

[1] 陳宜中,2008年12月 政治社會科學哲學評論 頁 14-18。
原文: 評析『性交易除罪化』之道德面向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6139

日日春--高雄廢娼 二度拿弱勢開刀

高雄廢娼 二度拿弱勢開刀;
扁馬作研究 僅止於研究?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祕書 鍾君竺
(92/10/12)
報載,高雄市最後一家公娼館也走入歷史。原因是「市長謝長廷爲規劃愛河成優美的親水休憩景觀區,卻發現有這家相當礙眼的『喜樂宮』」可笑的是,高雄公娼館的對面,即是天天有六、七十個大陸妹出入的賓館。公娼抗爭的歷史沒在高雄重演的原因很簡單,高雄只剩下四個公娼,勢單力孤;謝長廷會挑她們開刀的理由也很簡單,她們毫無反擊之力。
這種柿子挑軟的吃、完全背棄民進黨當初對弱勢承諾的作為,發生在台北廢娼六年後的今天,可以看見高市府不但完全沒有從歷史裡學習,還對弱勢人民以強凌弱。
台北廢娼開啟了國內對性產業政策的各界討論。六年來,日日春協會舉辦過三次國際娼妓文化節,與會的上千人次民眾多數表示「不支持完全禁絕或無條件開放,主張有效管理的合法化」;2002年,北市府公佈的研究報告指出政府應「舉辦公共論壇,鼓勵與性產業工作者的溝通」;同一年,行政院婦權會委託城鄉研究所夏鑄九教授及中正大學勞工系教授藍科正主持學術研究,兩份研究均不約而同的指出,建議將性工作與性產業「除罪化、合法化、正式化」,制定性交易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配套。今年六月,內政部余部長還針對合法化結論指出,此案「茲事體大」,必須「審慎研議」。
如果不分中央或地方政府,從世界進步潮流、學者專家、民意基礎來看,多同意要「舉辦論壇、討論如何針對性產業作有效務實管理」,為何高市府完全視而不見、聽若未聞,硬是以「廢娼」為作秀手段?
在高失業率及經濟不景氣下,許多處於跌落懸崖邊緣的社會底層弱勢,必須從事性產業負擔生計,但私娼臨檢查緝、治安敗壞私娼被搶被殺,逼得弱勢者連最後生路都被阻絕時,不是發生更多自殺事件就是變成「失業犯罪」的治安事件。而一連串的廢娼掃黃政策,警力長期浪費在私娼查緝上,色情並未消失,只是不斷變換營業形態,性工作者保護費支出增加給業主私下與不肖員警、民代共生共利,反而大喊缺錢的國庫無法徵收巨額稅金,同時大大增加防治愛滋的困難度。
在這樣的情勢底下,我們卻看見,扁、馬政府在學者提出報告後,均無「魄力」處理後續舉辦公共論壇、務實面對性產業,而謝長廷更是大開倒車,讓弱勢毫無生存空間。這樣的國度,這樣的城市,讓弱勢者看不見明天,也讓底層生存的人們更沒有希望。
 
 
越南新娘賣淫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祕書 鍾君竺
(92/10/09)
繼今年三月警方查獲第一起越南新娘假結婚真賣淫案例之後,昨日警方再度查獲四名越南新娘。據四名越南女子指稱,她們是被騙來台嫁給有錢老公或打工賺錢,結果不但被迫賣淫,而且還拿不到交易的半毛錢。表面上看來,這又是一起被騙被救援的案例,但實際上,造成她們被重重剝削的幫兇之一,即是偽善的政府不正視性產業的龐大地下經濟造成的。

由於性產業在台灣是地下經濟,小姐要從事性工作,往往只能依靠業者打點黑白兩道才能從業,在這種依賴關係底下,小姐與業者的權力關係自然不可能對等,合法公娼可以三七分,私娼只能四六甚至五五分;外籍性工作者更是地下經濟裡的地下,一般而言只能拿到三成左右,其性工作者加上非法移民的身份,遂成為居中仲介者的肥羊。講理的仲介者可能會跟小姐談好分成,不講理的仲介者可能就如此例一樣,「老闆曾表示接客一人得1500-2000中,小姐可分六百。但賺來的錢最後都被拿走,小姐半毛也沒拿到」「接客五次以下要被打,所以只好乖乖接客」性工作者的主體性在這種環境裡根本不可能被看重,更遑論對抗業者的剝削。

如果將性產業還原成一般商業來看待,我們就會明白,外籍性工作者的處境與當年台灣未討論擬定外勞政策時無異,人蛇不過是仲介,他們只是利用台灣存在的人力與性消費市場來賺錢,重點是,台灣將外勞經濟與性產業經濟地下化時,他們才更有機會居中賺取暴利,因為越是地下化,這些想來台謀生的外籍勞工與仲介之間的權力關係就越是不對等,外籍勞工的生存處境也就越艱辛。要讓這些底層的人們生存的有尊嚴,首先得破除政治的偽善,將性產業除罪化,再來檢視討論性產業裡的外勞政策,才有可能賦予這些弱勢者更多的力量。

 
 
誰 把她們推下海?嚴懲蛇頭有用嗎?
─大陸女子六條人命的省思
 
大陸女子偷渡來台被蛇頭推落溺海,六條人命身亡。
兩岸當局則忙著政治喊話,互相指責對方的不是。經濟強勢的台灣當局,想以此慘劇,回打政治力量佔優勢的中國一耙。而行政院長及陸委會主委則以依法嚴辦涉案蛇頭、清查兩岸人蛇集團、嚴格查緝偷渡…等說法回應。
兩岸當局偽善大陸妹人權保障空談
日日春協會和性別人權協會認為,針對這個事件,兩岸當局反應其實是同樣「偽善」,不願面對「六條人命」背後真正的複雜結構問題,只是把問題焦點放在人蛇集團惡劣,呼籲對方攜手合作打擊人蛇犯罪為解決方案,同此一調回應對人權的重視。
這次「六條人命」事件到底為何發生?只是人蛇推她們下海,還是背後更複雜的政治、社會、經濟等因素,致使這些弱勢經濟難民落海。人蛇集團如何有效打擊,打擊之後,還會不會有下一次的「六條人命」?政府只做表面假好人,真正現實問題不面對,弄錯方法,恐怕反而變成推她們下海的「助手」。
避免悲劇重演面對複雜性產業政策
嚴懲蛇頭並不能有效解決大陸妹人權被侵害的事件,落海溺斃只是冰山一角。大陸女子絡驛不絕偷渡來台同時牽涉幾個不同的複雜問題:台灣沒有一套有效管理的性產業政策,性消費市場蓬勃存在,並且從不因經濟弱勢女性流向富有區域從娼淘金的「經濟難民」現象,是全球化經濟一環,台商去大陸拼經濟,大陸妹也來台拼經濟。數十年前台灣婦女去日本美國從娼拼經濟,數十年後貧窮大陸女來台拼經濟。
性產業地下化是黑道白道犯罪組織化賺取暴利的主要原因,色情不會消失,只是暴利進了背後黑白道與政治包庇的共生共利的集團;在兩岸特殊政治氛圍下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更讓大陸來台的弱勢階級備受差別待遇。許多來台大陸妹,有著三層弱勢身份,移民工作者、而且是大陸籍移民工作者、而且更是被污名的性工作者,因此她們在台的人權問題早已層出不窮。但台灣要如何面對這個兩岸複雜的政治、經濟、社會問題,不是打擊人蛇就能解決。
打擊人蛇效果有限協助大陸妹對抗剝削
目前靖廬收容大陸女子懷孕欲墮胎的問題還沒解決,又發生大陸妹「六條人命」的慘劇。從歐洲經驗顯示,面對移民性工作問題,移住從娼的潮流不會因打擊人蛇而減少侵害人權的問題,政府應如何提供各種服務管道,協助她們有力量對抗剝削,才是真是保障人權之路。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性別人權協會 2003.08.29
新聞聯絡人:
日日春協會秘書長王芳萍2553-1883、0932-38-3344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0937-142-42
 
 
 
[時事評論]
看靖廬大陸妹墮胎問題
叫母親太沈重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祕書長王芳萍
 
在許多不同場合談論「性交易」議題時,不少人總會質疑,「她們好手好腳的,為什麼會轉業困難」?我可以從社會污名、社經資源條件不足、娼妓生涯…,總總面相切入說明。聽眾理解,但仍狐疑,「洗碗這些體力勞動,難道她們不能做?」
 
「她們身體都很差,沒辦法勝任勞力工作…」我雖然解釋了女性勞動者在職場上的辛苦,但始終說不清楚,性工作怎麼會搞到身體很差。我也始終帶著這個「不清楚」伴隨著與我熟識的公娼,協同她們轉業。有的50歲,有的不到40歲。

和40歲不到的小莉開會出遊,她沒辦法走遠路,五分鐘就喘虛虛。晚上躺在床上,咕嚕嚕吞了六顆安眠藥還睡不著,搞得我心頭沈重頭皮發麻。睡不著就講話。從她年輕時癡情為男友自殺,割腕、跳樓…,到35歲月經就不來了,現在要想生孩子也生不出來了…,因為嬰靈之說,她說有幾個被她拿掉的孩子一直跟著她。有幾個孩子和我一起待在房裡,「啊」一聲,我寒毛豎起。

和50歲的阿鳳出國開會,白天沒兩下她就不支了。不能走路,提不了重物,使我備感負擔心頭鬱卒,夜裡睡起,她說夢到幫她媽媽接生…,聊到她年輕時拿掉八個孩子,當時為了拼命賺錢,總是拿掉孩子,沒兩天又繼續上班,子宮早已嚴重下垂。至此,我才明瞭好手好腳,支撐著是極其脆弱的身體。我也才知道,在早年台灣的避孕知識、技術還不進步時,娼館裡不少性工作者拿掉七個、八個小孩是常事。為了賺錢,她們什麼客人也都接。真的是「要錢不要命」。在那個年代的勞動底層,那一個人不是這樣打拼。撐起一家生計的性工作者、也就在中、晚年帶著這樣「好手好腳卻又殘破不堪」的身體。

「懷孕」,要算性工作的職業病。預防職業病,當然要從改善勞動環境、勞動條件下手。要有好老闆,要不用擔心警察抓,要有要求客人尊重小姐的制度…要在一個對性工作者友善的環境中,她們才有足夠的籌碼要求客人要戴保險套才接客。但是性工作現在是非法,法律把賣淫者不但不當成勞動者,而且還當成罪犯,她們在職場中懷孕的風險,只能全數個人承擔。墮胎,成了最簡便的處理法則。本地性工作者如此,外地來台的性工作者的處境就更慘了。

靖廬843名女性收容人中,約近60名待產和產後媽媽。其中不少是來台從事性工作的。性工作者意外懷孕原因多多:客人不戴保險套的、客人做到一半把保險套拔掉的、被老闆限制沒有條件自主拒絕客人的、非法入境人生地不熟致沒有條件準備避孕措施的、避孕知識不足的…若她們在大陸,或沒被「抓」到靖廬「收容 」,肯定「打胎」是大部分人的選擇。因為大陸的一胎政策,未婚懷孕是「代誌大條」。要被政府罰錢,繳不出錢還會來拆妳家房子,甚至「單位」知道妳懷孕八、九個月,還是叫人把妳帶去「打胎」。所以,難怪靖廬懷孕大陸妹,這麼急急希望拿掉孩子。偏偏兩岸的政治關係搞得,大陸船不來接,大陸妹被台灣「強制收容」回不去也出不去。「關」在靖廬,連想要自主決定把孩子拿掉的權利都沒有,即便她們之中,未婚成年者應可適用台灣的「優生保健法」,但也因沒人願代理簽下「手術同意書」,而被迫成為未婚媽媽。有的,連孩子的爹是誰都不知道。

不要讓母親節「叫母親太沈重」。面對這些不想成為媽媽的大陸妹,和這些從墮胎歲月中走過的公娼姊妹…,不管是外來的還是本地的,台灣社會要如何務實面對性工作者的工作與生活,才會有更進步的預防「懷孕職業病」的措施與政策。
 
 
 
2003/05/06 流鶯遇害
 
文/王芳萍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祕書長)

又死了兩個流鶯。

從近十年新聞剪報發現,每年,都有流鶯從事性交易橫死套房內的命案新聞。她們慘死在不同的地方。

89年,一名瞞著中風丈夫在桃園文昌公園附近站壁的流鶯,與嫖客發生爭執被砍傷不治;88年,台中中山公園的流鶯,連接兩名慘遭嫖客利刃割喉,其中一名只因譏笑嫖客「性無能」;86年,失業男子盯上高雄旺盛街流鶯,三度劫財劫色,勒死一名,兩名幸運被救。十年來,報面上看得見的流鶯遇害死亡個案已有十餘人。

每當連續謀殺流鶯的個案發生,媒體突顯的是犯罪心理專家的推測:兇手可能是某種精神病態云云…。當問題只被定性為犯罪的社會個案,我們只能看著一、兩天的報面,怨嘆這些不巧遇上殺手的流鶯。

當然不只是個案。報面上看不到的,流鶯被殺、被槍、被揍、被白嫖的案例早就不計其數。被客人用美工刀割喉的、被煙灰缸重擊頭部血濺套房的、被暴力扭打頭轉到後面的,這都是近年來,在台北基隆的私娼姊妹口耳相傳的真實恐怖經驗。

性交易因強大的道德污名,長期被法律禁止,但性又是人性真實慾求,性工作無所不在。當性產業放任地下非法化時,個體戶的流鶯最是處在高危險的工作場域;她們在外拉客、目標明顯,進到屋內、單人應付,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娼不罰嫖,又讓惡客得以百般刁難,流鶯勢單力薄、也無對抗籌碼。

即便如此,但是仍有許多家計困難的中高婦女,瞞著家庭人際網絡,冒著危險、孤單的在街上討生活。細數過去遇害的流鶯,這些為人母親的弱勢婦女,就成了不當法律政策下的犧牲品。

在高市死了兩個流鶯之後,隨之,今年年底,高市唯一的公娼館,也將予以廢止。主動廢娼,只因為謝長廷市長認為公娼館與愛河水岸風情不搭調。春色永遠禁絕不了,政客也心理明瞭,不面對性交易的務實調整修改,相信,流鶯遇害個案也不會止歇。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新聞剪報專區

新聞剪報專區

台北公娼走入歷史


設性博物館 萬華居民8成反對 (中晚) 妓權團體爭取性工作除罪話0409行動 (中時)

性產業國際論壇 罰娼條款廢聲大 (聯合)

性產業合法 歐洲經驗 (中時) 倡伎晚會 熱到最高點 (聯合)

街頭愛人當社會運動發聲工具 (聯合)

在街邊工作的人──談巴西紀錄片《街頭愛人》 (中時)

倡伎節開鑼 瑞典之夜登場 (聯合) 倡伎文化節 洋妞熱舞揭序幕聯合) 官姐還要為姊妹發聲 (聯合) 廢娼緩衝期 警方同步展開取締私娼 (聯合) 北市公娼最後一夜 (聯合) 廢娼看法之一 (聯合) 廢娼看法之二 (聯合) 廢娼看法之三 (聯合) 九縣市公娼館 將「自然淘汰」 (聯合) 公娼回顧展 見證台北性文化 (民生 北市公娼 昨吹熄燈號 (聯合) 廢娼後 兩邊慌 聯合) 《北市廢公娼》媽媽桑,將是下一位講師 (聯晚) 寒燈細雨廢娼夜 (中時) 娼言走入地下 (中時) 關了門 熄了燈 北市公娼曲終人散 (中時) 全省九縣仍有公娼 (中時) 百年物語 多少「娼」桑 (中時) 廢公娼 恐將造就更多鶯鶯燕燕 (中時)

馬英九籲速訂全國性產業政策 (中時)

廢娼之後/中時小社論聯合報)

告別公娼/黑白集聯合報)

公娼自救會官姐為研究生上課聯合報)

區隔性產業 作法爭議性聯合報)

設色情專區 逾半支持(聯合報)

公娼的故事 聽公視從頭說起(聯合報)

台北公娼印象──慾望‧力量‧靈魂的撫慰(聯合報) 回顧/廢緩娼三部曲 聯合報)

回顧/ 娼桑史話從頭 聯合報)

廢娼前夕 龍應台夜探公娼戶 聯合報)

末代公娼 只剩45人 (中時) 部份公娼轉業 (中時) 龍應台夜訪公娼館 (中時) 勞工局社會局:平常心輔導公娼轉業(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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