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7日 星期六

台灣仍無性交易專區的設置條件!


台灣仍無性交易專區的設置條件!

2011/11/08 15:58:50瀏覽1256|回應8|推薦63
    兩年前大法官會議第666號解釋,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違憲,之後內政部提出由各縣市設置性交易專區的方案,接著到了最近,立法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正案,正式採取性交易專區內娼嫖不罰,非專區為娼嫖皆罰的作法。
    不過,各縣市首長似乎都傾向不願意設置性交易專區,這引起了廣泛的討論。看到很多人都質疑說,台灣明明就已經有各種性交義的活動存在,而政治人物、演藝人員或其它上層階級的圈子內,也總有變相的性交易,就是一些想快速成名致富的女孩子,用姿色來換取政治、經濟、社會地位,也總有性犯罪發生,但對這性專區就假清高。
    這個倒令我想起曾在書上看過的類似例子。就是一個人可能說:「核電廠一定要蓋!」可是當聽說那核電廠是要蓋在自家附近的時候,馬上就改變說法,甚至加入反核團體的行列,其他像是基地台、焚化爐、精神病院,或者收容所之類的也都是如此,台灣社會的多數成員或許都認為有存在的必要,但卻絕不允許它們蓋在自家附近。
    這個很矛盾嗎?從表面上來看或許如此。不過這其實完全是「社會距離」的問題。就以這陣子每隔一段時間就會熱烈討論的性交專區來說,目前我觀察到的,最多似乎就是允許性交易專區在自己居住的國家設置,往下包括自居的縣市、鄉鎮市區、村里、住家附近等,就都不允許了,有些則是國家層次就不允許,甚至本身的存在都不允許。
    從這個角度看,新聞報導常提到的性犯罪、性交易,或者女孩子用姿色交換實質、象徵利益的行為,跟現在性交易專區相較之下,可能的差別就是前面這些都沒有明確的地理空間界線,或者說實際上有民眾公認的空間界線,但法令規章中沒有正式定義的;但是性交易專區的設置,想來應該會是經地方政府白紙黑字正式定義的。
    然而,台灣社會對於性行為這件事,整體的態度還是不太接受以性行為來換取實質的或者象徵的利益,但是也就跟對核電廠、焚化爐、基地台、精神病院、收容所等一樣,都是只要沒有正式、具體、明確的訊息告知說是在自己家附近,或者是在自己居住的縣市、鄉鎮市區、村里,就都還有容忍的空間,而不會完全地去反對它。
    由是觀之,還是只能說性交易活動、性工作者跟國內一般民眾之間仍有不小的社會距離,而若地方首長拒絕設置專區所宣稱的理由,也就是多數居民會反對是真的,那就表示性交易活動、性工作者目前在實際上,只被允許跟多數民眾同個國家而已,以此,房價會跌、附近的治安會變壞之類的言論發表,都是這種社會距離的具體展現。
    而台灣對於性交易活動、性工作者仍可能存在的這種社會距離,我想也可能會是如今性交易專區窒礙難行的原因之一,而常被拿來當作「典範」的荷蘭,其性交易的社會距離可能就比台灣小,不會只被允許在同一個國家,而可能被許多民眾允許在同省,乃至同基層政權的區域內,而這次也被舉出的丹麥,也可能是有同樣的社會現象。
    因此,我認為台灣目前可能仍不具備設置性交易專區的社會條件,而按照社會距離的觀點,也只有到多數的國人至少完全包容性工作者的交易活動「在自己的社區」發生時,台灣才有設置性交易專區,讓性交易合法化以便管理、保障性工作者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