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6日 星期五

紅燈亮不亮? 治絲益棼的性專區


紅燈亮不亮? 治絲益棼的性專區
【社論】

    立法院趕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條文因違憲即將失效的最後一天,火速表決通過行政院版「性交易專區」的修正條文,規定各縣市可設立性專區,但專區外娼嫖皆罰,以取代違憲的舊法。馬英九總統候在總統府,立即簽署公告,總算趕在最後一刻解決了「空窗期」的尷尬難題。
    但是,這費時兩年端出來的新法令,可謂完全違反了大法官解釋當初保障底層性工作者的精神。
    事情可從兩年前的大法官釋憲說起。兩名宜蘭地院法官為不斷遭逮、受罰的弱勢老妓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接著大法官會議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罰娼不罰嫖」條文違憲、應於兩年後失效。大法官認為,「罰娼不罰嫖」除了在法律上對娼與嫖兩造有差別待遇之外,從事性交易的女性通常為經濟弱勢,罰娼將使其經濟處境更加困窘,明顯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的平等原則。
    行政院前院長劉兆玄曾開明地宣示,要「呼應性工作者人權要求 …… 原則上除罪、除罰化」。在民間,因「性工作權合法化」主張而分裂的婦女團體也達成「不罰娼」的立場共識。到了今年七月,修法期限在即,行政院長吳敦義提出「有效管理、適度開放」的政策指示後,行政院推出「性專區」構想,於是演變為「娼、嫖皆罰」、「特區除外」的修法。但是,問題在於,「性專區」卻無設立的時間表;既無專區,即一律不能除罪。對這樣的結果,不知兩年前同情底層性工作者的大法官們做何感想?
    新法在形式上是開明地推出「性專區」構想,承認性交易的人性需求,在專區內娼嫖不罰,似是「有條件地、區域性地」將性工作除罪化;但實情則是,將管理性產業的燙手山芋丟給地方,各縣市首長在第一時間的回應卻是忙不迭宣示「永不設立性專區」以示清白。由此看來,性工作政策由中央丟到地方,由法律問題又變成地方上的道德拉鋸戰,地方政府將責任推給「民意」與「社會共識」,結果就形成「專區難設/娼嫖皆禁」的現實,竟與兩年前大法官解釋保障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馳。
    新法令的法律效果是:在性專區出現之前,社會的性道德管制已退回到「娼嫖皆罰」的反人性與反人權的時代,此時此刻的中華民國儼然成為世界上唯一全面禁娼禁嫖的民主國家。不禁令人好奇,廿一世紀台灣第一個「依法取締」的嫖客將落在哪個縣市、又會是何等背景與面貌?
    行政與立法部門對於性工作管理的立場如此左支右絀,兩年時間竟修出了一個「誰都討好不了」的條文,根本原因在於「性工作是否等同為性剝削」、「性工作除罪是否等同於贊同性產業」的爭議,不斷在台灣社會糾結與對立。民間沒有共識,加上大選在即,誰都不想捅馬蜂窩,面對修法期限,行政院與立法院也只好聯手打混仗。
    從十四年前台北市廢公娼而引爆的妓權抗爭開始,政府一向拿「學者專家研究看看」作為實際作為的擋箭牌,估計多年來中央與地方委託的性交易管理研究案,也花了近千萬元公帑,研究報告怕有有幾大公文櫃了,性工作除罪化其實是其中最大共識。由國外經驗也可得知,國家管制愈嚴格,性產業及人蛇集團對性工作者的剝削也愈嚴重,性工作者的處境將更為艱難。
   性專區」的立法意旨,至少承認性交易是人性所不能禁、社會所不能免;因此,就法理言,地方政府若不能設「性專區」,其實可視為對人性及人權的維護不周。也就是說,有了「性專區」,容或可對區外行為處罰;若無「性專區」,那其實可說是政府的失職失能,則豈能處罰人民?
    當局不能將「性專區」作為鋸箭法,畢竟留在肉裡的那一段箭鏃才是問題所在,而不能只是切去外頭的箭羽了事。此法在法理上不通,在實務上難行,必須另謀良策。
 2011-11-07 / 聯合報 /A2  / 焦點】

鄧師評 :
1.      666 號解釋是為了保障性工作者!
2.      無法設專區,又娼嫖皆罰,性工作權受害了!
3.      已經在 11  10 日左右娼嫖被罰出現了!
4.      何不下令各地將設一專區,讓社會自由形成?專區未設前,娼嫖皆不罰,罰者,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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