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3日 星期二

賣春合法 有益治安 (商業周刊 第1140期2009-09-28


商業周刊 第11402009-09-28

在美國及加拿大,性伴遊時薪約新台幣9,000

賣春合法 有益治安

撰文者:楊少強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webarticle.php?id=37886&p=1

    國內知名模特兒公司「凱渥」旗下女模,日前被爆兼當酒店「媽媽桑」,輿論多以該女「走入歧途」、「價值觀偏差」稱之,這是因酒店向來給人們負面觀感,其實從經濟角度看,酒店這些「必要之惡」的性產業亦有其存在意義。
    一般人以為性工作者並非正當職業,其實在國外這也是三百六十行之一:在澳洲,政府的統計局就列出一個官方認可的職業「性工作者或伴遊」(Sex Worker or Escort),而且要求「至少有國中學歷」,在澳洲,性工作者占的人口密度是牙醫人口密度的兩倍。
    性工作者可分為三大領域:妓院酒店、性伴遊、阻街女郎,三者中以阻街女郎待遇最低——經濟學家李維特Steven Levitt)的調查顯示,阻街女郎時薪約二十五至三十美元(約合新台幣八百至九百七十元),李維特還發現,在已開發國家如美國,和開發中國家如印尼、中國,阻街女郎的時薪竟是同一水準。
    至於性伴遊則待遇最高,今年六月三名經濟學家的研究〈The Wages of Sin〉,美、加等地性伴遊其時薪約二百八十美元(約合新台幣九千元),在美國這可算收入最高的前.五%。酒店妓院裡的性工作者待遇則約介於兩者之間:在德國法蘭克福的妓院,性工作者一小時收費一百歐元(約合新台幣四千八百元)。
    各國對待性產業的態度不外是開放或禁止,例如瑞典與荷蘭:瑞典在一九九九年取締性產業,荷蘭則在二○○○年將其合法化。
    在瑞典,買春客被抓到將遭罰款或坐牢六個月,還會被公布姓名以示羞辱;至於賣春女則被視為受害者(和台灣「罰娼不罰嫖」完全相反)。瑞典當局宣稱新法禁買春後四年,阻街女郎數目少了四%,但批評者認為這只是把性慾輸往國外,讓那些「性」趣無法滿足的瑞典男人出國買春。另一質疑是法律懲罰買春客,使買春客即使碰上被強迫賣身的未成年應召女,也不敢舉發。
    至於開放性產業的荷蘭,在阿姆斯特丹紅燈區,櫥窗前那些半裸應召女已是該城註冊商標,然而該區亦成為跨國集團販賣人口、洗錢等犯罪天堂。據去年八月《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引述巡邏阿姆斯特丹紅燈區警察的話,該市的櫥窗半裸女有超過一半是非自願的。
    仿效荷蘭最成功的或許算是紐西蘭,該國亦將性產業合法化,由於孤懸海外,因此較少出現如歐洲國家販賣人口等犯罪。此外,紐西蘭最大特色在於:該國性產業是性工作者自己當老闆,不用像別國性工作者一樣還要給商人老闆抽成。
    從公共衛生角度來看,酒店、妓院亦有正面意義。一篇研究〈Sex Work and Infection : What’s Law Enforcement Got to Do with it?〉顯示,若當局取締非法阻街女郎,將會迫使她們回到合法管理的酒店或妓院;若想減少如愛滋病等傳染病擴散的風險,加強取締非法阻街女郎,讓她們回到合法定時抽驗健康的酒店妓院,以免傳染病四處亂竄,對公眾是有幫助的。
    不過酒店、妓院對社會的最大意義,或許在於讓慾望有適當宣洩管道。據哈佛大學醫學院學生亞伯特(Alexa Albert)的著作《蒙斯坦牧場性工作者的秘密世界》Brothel : Mustang Ranch and Its Women),美國內華達州妓院「蒙斯坦牧場」,其經營者之一是位退休牧師福林特George Flint),他認為社會總有部分男人的性慾需要宣洩,提供合法管道來服務他們,豈不比壓制其慾望,讓這些性慾四處橫流,最後傷及無辜良家婦女要好得多。由此來看,輿論對於酒店、妓院之類的工作,或許也不應太過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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