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性交易專區 恐為海市蜃樓

李湧清/南亞技術學院通識中心教授】

大法官會議釋字六六六號解釋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之規定,有違平等原則,即將失效。為回應大法官,立法院昨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的修正。

重點有幾個:第一是性交易專區的設立,由縣市政府自行決定;第二,未來在專區內的性交易行為,買賣雙方都不罰;在此同時,非專區內的性交易行為,雙方皆罰。這樣看來,性交易專區的設置與否,不僅重要,更關係到雙方被汙名化的可能性。

本來,把原先的道德爭議,轉化為法律事項,在某些時候確實是解決問題的一種方法。不過,今天社維法的修正,可能在解決某些問題之外,帶來新的問題。
先說典型的一個反應:日日春協會認為立法者偽善,修法結果形同懲罰。因為,對大法官會議最簡單的回應方式,就是交易雙方皆不罰。若然,另一些十分活躍的婦女團體,必然也會跳出來抗議,指稱皆不罰形同鼓勵。雙方主張並非無所本,因此合理的作法是同時考慮雙方立場,透過專區設置把問題中立化。

專區設置,中央政府可以強制要求嗎?無論從什麼角度看,都不能、也不適當。所以,留待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老胡首先跳出來,說台中市不會設置專區。這很容易理解。因為說不設置專區,往往比說要設置簡單多了。

這個時候,假設有地方首長說,願意考慮設置專區,大概不會被認為「有擔當」,反比較可能被笑「豬頭」,捅個馬蜂窩。看出來了嗎?原本應該是法律事項的,轉眼之間又變成道德問題。

談到設置專區,做比說難。因為這不單純是在地狹人稠的都會區,要找合適的地點難,要讓專區內的民眾毫無怨言的接受更難。

這只要看過去垃圾場、火葬場,甚至於基地台的設置前例,就知道難度有多高。就算選在稍微偏遠之處,也難保居民勉強接受。

國人天性,自己的性問題不容易啟齒,談起他人的又是另一回事。有許多人同意性服務者,有其工作的權利,但請離我們願遠越好。自然,也有人認為這是對女性的貶抑。

角力過程中,性服務者是弱勢,因為不管明暗,相對而言,他們是少數。大多數,或因事不關己、或怕被汙名化,很難光明正大站出來。

所以,短期來看,可以想見的結果是:不會有專區。既然沒有專區,未來性交易雙方,都違法、都必須接受處罰。什麼時候才會有專區呢?那一年前後,不會有總統大選;那一位地方首長、是第二任、沒有連任壓力;那一黨所推出的候選人,有極大勇氣、有落選的準備;那一個地區的民眾,相當自制理性。你知道這有多難嗎?專區,不會是蚊子館,更可能是海市蜃樓。

【 2011-11-05 / 聯合報 /A19 版 / 民意論壇】

評 :
1. 既已有法之強制規定,中央便可依法要求設置!
2. 由原理層面,台灣社會以「娼嫖」皆事涉「道德」,即便有法,亦難逾矩!果真如此,
性交易專區案宜採「性善說」,由政府於荒郊野外設合法專區,至於城市中的娼嫖,則遇一案,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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