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警方重製筆錄 從證人變嫖客 桃縣娼嫖都罰

警方重製筆錄 從證人變嫖客 桃縣娼嫖都罰

【記者曾增勳/桃園縣報導】

周姓工人前晚被查獲找女按摩從事半套服務,桃園縣龜山警方不清楚新社維法娼嫖都罰內容,原只裁罰女子,縣警局昨辦說明會,分局才發現,通知重製筆錄,周證人變嫖客,將依新法罰一千五百元,是全台首件「娼」「嫖」都裁罰案。
在電子工廠上班的周姓工人,昨晚接到警方通知他重製「嫖客」筆錄和罰款時,相當不悅,電話中回說:「早知道會這樣,當初我就不要承認招妓」;至昨晚十二時,他還未到龜山警分局重做筆錄。
龜山分局前晚臨檢,查獲廿八歲周姓男子與越南籍阮姓女子(廿六歲)共處一室,員警在房內發現乳液、紙巾及擦拭體液的衛生紙等證物。
警方將兩人及媒介的黎姓女子(卅九歲)、負責人彭姓男子(四十六歲)帶回,黎、彭兩人否認經營和媒介色情按摩,阮女也否認為周進行半套色情服務。
但被警方以「證人」傳訊的周,坦承接受阮女半套色情服務,費用一千二百元。
龜山警方偵訊後,將彭姓男子和黎姓女子移送地檢署,阮女則函送簡易法庭裁處,周因被列為證人,原本「全身而退」。
昨天下午,縣警局辦新社維法娼嫖都罰說明會,龜山警方這才發現,周是新法「被告」,不再因證人不罰,連忙通知重製筆錄,將以「嫖客」開罰,因首次被罰,以最低一千五百元開罰。
阮女雖否認為周色情按摩,警方表示,依規定,阮姓女子也被依規定裁罰最低一千五百元罰款。周與阮女成為桃園縣實施新社維法後第一件「娼」、「嫖」裁罰個案。
【 2011-11-08 / 聯合報 /A7 版 / 綜合】

評 :
1. 社秩序法已修正,娼嫖都罰!
2. 性交易天天發生,面對不合理地不設專區,員警只會應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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