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性專區「不會處處一樓一鳳」

【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1.11.10 03:11 am

內政部今天召開跨部會議,邀地方政府討論畫設性交易專區問題、自治條例的訂定、性服務者的輔導管理措施等。據了解,內政部腹案包括集中式、分散式、定點式的專區型態,將回應地方疑慮,目前最棘手的是性服務者的執業登記,未來可能成為財政部課稅的依據。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表示,新法讓原本就合法存在的性工作服務者與近五十位公娼就地合法營業,未來在專區內,取得執業登記的合法性工作者,定位如同原有公娼一樣,不必再擔心受處罰或喪失工作。至於未來是否課稅問題,「那是另一個問題」。

江宜樺表示,專區是指「相對集中」的區域,並不是有娼妓的大樓就可單獨設專區,所以不會變成一個縣市有上百專區、或處處「一樓一鳳」的情況;專區的設置原則,社維法都有明列,主要在商業區或非都市計畫遊憩區,遠離學校或教堂等。

江宜樺也說,專區內娼嫖都不罰,娼妓也是經濟部執業類別的一類,但娼妓從事性服務禁止打廣告,可於登記有案的場所設招牌。內政部官員表示,在定點式登記有案的場所,如專區內既有賓館或新設賓館,較易於管理。

內政部官員也說,性服務工作者定有消極條件,必須年滿二十歲,且具中華民國籍,外國人不能在專區內從事性交易。因此,性服務者應登記並申請證照、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主管機關對於染病者,可撤銷或廢止證照。

由於地方不設專區,新社維法對娼嫖都罰,內政部官員說,對地方是促使設專區的動力,地方政府應正視問題,「不管有多大困難,中央都願意協助地方」。

【2011/11/10 聯合報】@ http://udn.com/
評 :
1. 性交易管理行政的五大架構,「原理」不先弄清楚,主事者左支右黜!
2. 專區?相對集中之處所!
3.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人格權等須同時兼顧!
4. 不設招牌?但政府有責去做一定標識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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