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性專區怎設? 空窗期多長? 新法問題多

2011-11-05 / 聯合報 /A3 版 / 焦點】
【本報記者黃驛淵】

立法院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未來「性專區內娼嫖不罰,專區外娼嫖皆罰」,表面上解決了「罰娼不罰嫖」違憲失效的「空窗期」,但設性專區沒有時間表,加上地方政府多表反對,新法實施後恐產生沒有專區的「空窗期」。

立法院通過「設置性專區」,等於承認社會上有性交易與情慾的需求。新法一方面讓性產業「部分開放」可在專區內合法化,一方面則在專區外「有效管理」採娼嫖皆罰,但目前各縣市幾乎都反對設專區,「部分開放、有效管理」恐淪為空談。
「部分開放」的最大問題在於,什麼地方設置性交易專區?中央把這個燙手山芋丟給地方,但各縣市不願配合,在沒有性交易專區的情況下,將形成全面禁止性交易及娼嫖皆罰。

而設置性專區沒訂時間表,等於「空窗期」沒底限,但證諸歷史及各國經驗,性交易不可能完全消失,若空窗期遙遙無期,不但可能助長非怯性交易的氾濫,也讓嫖、娼與仲介第三者不平等的剝削關係更加惡化。

檢視修法初衷,大法官解釋認為「罰娼不罰嫖」讓多數是弱勢女性的性工作者「窘困處境更加不利」,關切的是性交易過程弱勢群體的處境;但我國取締性交易常「抓小放大」、帶有階級歧視,例如處罰「站壁」拉客的流鶯、臨檢小旅館,卻鮮少鎖定高級飯店,等於加劇中高齡及弱勢性工作者的不利處境。

造成修法之後執行困難,立法怠惰要負最大責任。大法官兩年前就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藍綠卻在法律失效前兩天,才趕鴨子上架表決通過,立法品質當然令人搖頭。包括性專區如何設置?缺乏專區的「空窗期」有多長?以及執法能不能兼顧弱勢、平等原則?都是新法的挑戰。
【 2011-11-05 / 聯合報 /A3 版 / 焦點】
評 :
1. 空窗期?無法期?
2. 列為地方自治事項,卻有無相關罰則?
3. 地方不辦﹑中央依法便應接辦!
4. 本於歷史生成,
中央在限有﹑限存之「專區」,繼續容許娼妓業存在,問題便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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