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
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 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 各級民意機關。
四 各級公立學校。
五 公營事業機構。
六 交通事業機構。
七 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依刑法規定:
第 10 條(第二項)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
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
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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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依以上各法及本人的專業法學綜觀解釋,所謂的公務人員指的乃係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此人員通說為經公務人員考試通過取得公務人員身份的常任事務官。這是最狹義性的公務人員定義。
而公職人員係指經選舉當選的立法委員、地方議員(民意代表)、鄉鎮(市)長、縣(市)長、村(里)長....為公職人員。
其他如經總統直接任命的行政院長、考試院長及委員或監察院長及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的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等,依一般政治學理而言是謂「政務人員」。
所謂的公務員其定義範圍最為廣義,依刑法第10條看來,像教師依教師法從事公務、郵局內人員依郵政法從事公務、公職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等都可被包括稱為公務員。但公務人員一詞之定義,必是謂最狹義的事務官。
請參查: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S002000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D0020010。
中華民國刑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C0000001。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S0080016&F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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