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5日 星期一

淺說「地下經濟」

第 22 期 2001/9/3 -- 2001/9/9 財經專欄

鄭凱方  中華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目前台灣的經濟成長率迭創新低;雪上加霜的是,政府相關部門與經濟學界又有「加計地下經濟導致經濟成長率高估」的說法。

究竟地下經濟的範圍、規模如何?其與經濟成長率之間的關係又是如何?由既有的報導看來,部分政府單位與學界人士觀念不甚清楚。

地下經濟涵括在經濟成長內嗎?
經濟部某些官員表示,如果沒有地下經濟,經濟成長率會更難看;並批評新政府在統計上做文章。也有學者認為,很多經濟活動由於不在市場上交易,未被納入課稅的對象,國際上計算經濟成長率時,都是以地上經濟為主,因為較容易取得資料。然而,主管國民經濟統計的行政院主計處卻表示,經濟成長率的計算,除了色情與毒品之外,幾乎列入所有的地下經濟,如流動攤販、地下工廠主計處並認為,不列入地下經濟活動反而未能確實反應經濟情況。以上各家說法,究竟誰才是正確的呢?

翻開一般經濟學教科書,當討論到國民所得帳的缺失時,「地下經濟難以掌握」、「忽略未上市的生產活動」一定會映入眼簾。換言之,未能完全計入地下經濟的價值,是估計國民所得的缺失;若能納入,反而彌補了這個缺失。

未上市的生產活動,例如家庭主婦之家庭勞務、養育子女,自己動手修車子等,可以說是「廣義的」地下經濟。這部份因不涉及地下經濟逃漏稅的問題,不是地下經濟關心的議題。一般定義的地下經濟,主要著眼於法律或道德觀點:凡逃漏稅、違反管制、或違背善良風俗的經濟活動,均被視為地下經濟。與地上經濟活動不同之處,這些經濟行為雖也透過市場進行交易,但很難經由正常管道調查其規模;這也難怪一般人容易認為國民所得帳中並沒有包括地下經濟。

國民所得帳的計算原理
國民所得統計帳分別由生產面、需求面,以及要素所得面,估計全國總產值,且三者必須相。一般所謂的地下經濟活動,只要在任何一面被估算到,就可能被國民所得帳涵蓋著。例如進口走私,在海關統計中漏掉了;但隨著走私貨品的流向,經過交易,其所產生的附加價值卻可從民間消費面顯示出來。因此,一般人所秉持的「國民所得的統計未包含地下經濟」的觀念是錯誤的。

由此也可知,上文有關經濟部官員與經濟學者所謂的「加計地下經濟會導致經濟成長率高估」的質疑,是完全錯誤的;事實上,加計地下經濟不但不會高估經濟成長率,反而是經濟活動的真實呈現。

地下經濟涵蓋的範圍
地下經濟涵蓋項目多、範圍廣,不容易正確衡量產值。行政院主計處曾於1992、1999年估計過。主計處定義的地下經濟,包括所有非正式的交易活動,除了逃避稅負與政府管制的經濟行為外,還有企業或家庭部門不透過市場交易之自給經濟活動。如此,地下經濟乃區分為法所禁止、低報所得與不報稅等三大項目。其中「法所禁止」的地下經濟,包括走私、盜伐、盜採砂石、私宰、黑市金鈔等不合法的經濟活動(私宰自1987年取消屠宰稅後而消失;1989年解除外匯管制後,也不再估計黑市外幣交易)。

「低報所得」部分,包括「營利事業所得之低報」與「執行業務所得之低報所得」。其中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醫師、藥師、醫師檢驗師、助產士、建築師、代書人、經紀人、技師、著作人、工匠及歌唱演奏者等以技藝自立營生者。低報所得的定義,是稅捐機關核定所得與申報所得之差。

「不報稅」的地下經濟,包括自給自足或不上市之經濟活動、自建工程、攤販、地下工廠、地下遊覽車、民間互助會和其他各類服務業;「其他服務」的地下經濟,主要包括不報稅的業別,例如短期補習班、家庭教師、視聽中心、錄影帶出租店、地下舞廳、小鋼珠和褓姆等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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