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眼集》 |
大法官的美意 成空話 |
【記者吳志雲/特稿】 |
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經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後,時隔二年,面臨該條文即將失效之際,仍未完成完整的修法及相關配套措施,這無疑是行政、立法機關的共同怠惰,尤其是行政機關,完全忽視大法官對弱勢的性工作者,甚至性產業的詮釋,政府高官平日總是將弱勢者的人權和工作權和生存權掛在嘴邊,但投射在修法上,卻都只是空話。
大法官釋字第666號解釋中,雖然對於娼妓、嫖客是否該罰,沒有特定立場,並認為對性產業應該開放或限制,是立法的裁量範圍;不過,多位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都認為,性交易產業是職業的一種,應受保障,甚至還有大法官提及性自主權,娼妓除罪化已是趨勢。
但是,依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僅是授權地方政府設專區,這樣的立法,擺明是「推事」,把棘手的問題推給地方政府,但問題不但沒有解決,反而令嫖、娼問題更加「惡化」,完全不符大法官當初的釋憲意旨。
依各地方政府目前對娼、嫖的態度大多傾向不設專區,如此,再對照修法規定和警政署說法,若完成修法後,在沒有任何專區的情況下,等於是幾乎所有娼、嫖行為都要將遭到處罰,試問,這樣的結果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符合大有為政府對性產業應有的宏觀規劃嗎?
大法官在第666號解釋文還指出,行政機關可以對從娼者實施健康檢查、職業訓練等管理或輔導措施,提升娼妓的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不必再以性交易謀生…但依目前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態度觀察,大法官們的想法似乎都太天真浪漫了。
【2011-11-04/聯合晚報/A4版/財經焦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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