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娼與公娼 1997-09-06


台北市長陳水扁決定禁止公娼撤銷從前給予娼妓的許可,不准她們再營業。公娼陳情請願,社會對此事也議論紛紜,贊成和反對者都能言之成理,勢不可能得出「眾議僉同」的結論如果想釐清這件事,不妨問一個根本的問題:市府禁公娼的本意是什麼?

照一般常識性的推想,市府不可能只是為了「禁公娼」而禁公娼而是為了全面「禁娼」,才先從「禁公娼」做起。但是市府能做到「禁娼」嗎?第一、台北市燈紅酒綠,賣淫的場所豈僅只在妓院,三溫暖、酒廊、地下舞廳、應召站,甚至廿四小時營業的理髮店,隨地都可尋芳;而在這些地方賣春者,無一是登記有案的妓女,連家庭主婦和女學生都來兼差;第二、色情行業背後多有黑道和艮代把持、撐腰,碰到這樣的後台,官員和警方取締得了嗎?第三、即使這些地方受到限制,但雅好此道或以此道交結權貴的富商巨賈,自有隱密的招待所、別墅可以利用,鶯鶯燕燕仍舊招之即來。

我們並非反對「禁公娼」,但「禁公娼」絕對無法達到「禁娼」的目的。要「禁娼」,需統合政治、教育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朝野先有共識,訂出辦法,並準備「長期抗戰」;僅憑即興之作,大概不會有什麼效果。

【1997-09-06/聯合報/02版/要聞】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