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5日 星期三

公娼訴願又駁回 擬與市府對簿公堂 1998-07-27

【1998-07-27/聯合報/18版/綜合新聞】


   台北市廢除公娼後,公娼一面抗爭,一面向北市訴願委員會訴願,三月間遭駁回,公娼又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本月再遭駁回,公娼自救團體表示,未來不排除向行政法庭提起訴訟,和市府對簿公堂。

    市府在去年三月間市議會作成決議廢止「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後,同年九月四日發布廢止北市妓女許可證,九月六日生效,並經行政院准予備查在案,公娼不服市府的決定,隨即向北市訴願會提起訴願,但北市訴願會在今年三月廿五日決定駁回公娼所提訴願,公娼不服,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再訴願。

    公娼指出,市府依「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發給公娼業者妓女許可證,公娼的工作權自應受到保障,北市警察機關不應以法規的廢止為由,逕行宣告公娼所持有的許可證失效否則即違反法律不溯既往的基本法理,嚴重侵害公娼生存權及工作權。

    內政部訴願會開會後決定,北市警局發給公娼妓女許可證法源基礎既為「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所發給的妓女許可證係屬特許行為,後市府依市議會決議意旨,同時檢討管理娼妓辦法執行成效不理想,且已不合時宜,無保留必要而予以廢止,該辦法既經廢止,再訴願人等原所持許可證之合法性,即失所依附,市警局的公告和通知並無違失

    再訴願決定書指出,北市訴願會決定書中已敘明,市府宣布將廢止「台北市管理娼妓辦法」至正式廢止之日,已逾半年之久,且北市府各局處已提供各項因應措施,包括緊急生活補助、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職訓補助、就業協助、就業獎助金及無息貸款等支援措施,足供再訴願人轉業所需。


【1998-07-27/聯合報/18版/綜合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