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日 星期四

移植條例增訂「台大條款」

【聯合報 ╱ 記者施靜茹/台北報導】
2011.11.25 02:59 am

為避免再發生類似台大愛滋器官移植悲劇,立法院昨天審議「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台大條款」,要求移植前應提供捐贈者書面檢驗報告,給受移植者的醫療院所,否則開罰。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十一條,過去規定,醫師摘取器官移植,應建立完整醫療紀錄,不過實際上,十家移植醫院各行其事,才發生如台大愛滋器官移植事件。

新修訂的草案增列,器官捐贈者所在的醫療院所,應在受移植者醫療院所做手術前,提供捐贈者檢驗書面報告,未遵守規定將開罰。

台北振興醫院心臟醫學中心魏崢批評此法,就像「叫人走路,規定右腳先走一樣地無聊」,因為器官移植手術,總是狀況緊急,一方面要對腦死病患家屬勸募,另一方面又要向受贈者家屬說明,行政立法者不懂臨床實務。

另外,該修正草案第十條之一過去規定,醫療人員勸募潛在捐贈者器官,「應」主動向病人家屬
勸募;修法後,改成「得」主動向病人家屬勸募。在台灣一年有七千人等待器官捐贈,但一年僅一兩百人捐贈,使得病患不得不到中國大陸買器官,新法形同器官勸募倒退。

但衛生署醫事處長石崇良解釋,由「應」改成「得」,主要考量由法律硬性規定「自願行為」不太妥當,此條文宣示意義較大,且不勸募,也無罰則。

勸募器官是歡喜做、甘願受。」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長李伯璋說,只要醫療人員把它當成使命,法令字眼怎麼規定,都沒有差別。

李伯璋表示,器官登錄中心將推動「登錄 Double check 」新制度,要求協調師登錄後,須由主刀醫師再上網確認認證,同時也會與疾病管制局愛滋者資料庫連線確認。昨天初審也通過,未來器捐意願登錄在健保卡內,也賦予法律效力,可爭取器官移植的時間。
【 2011/11/25 聯合報】 @ http://udn.com/

評 :
1. 移植上相關程序之法制化,用以實現實質之移植安全!
2. 緊急醫療程序應有特別規定!或是自平常便應建立緊急醫療時之安全要求!
3. 捐贈器官的勸募,「強制」應辦理,已被改為得辦理,未來不難發生為省去麻煩,而不在勸募!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