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http://blog.chinatimes.com/glenda/archive/2011/12/30/1100762.html
2011-12-30 15:50 |迴響:27|點閱:5316
前幾天看到一條新聞:高雄警方取締愛河畔流鶯,意外查獲高齡九十歲老先生涉嫌買春。老先生說,他喪偶多年,難免有生理上需求,每隔二、三個月就會搭車到愛河畔尋歡,「五、六十歲的流鶯,對我來說都是『幼齒』」。 員警說,老先生可能是高雄警方近年查獲年紀最大的嫖客,有員警打趣說,他「老當益壯」,令人稱羨;不過首次被抓進警局的老先生覺得自己「真見笑」,一直拜託員警不要通知他的家人。
想想看,這位先生活到九十歲,人生還有多少日子,還能有多少慾望和享樂,他沒了老伴,卻有生理需求,花錢買春有什麼錯?又妨害了誰?影響了誰的權益?政府連這種鳥事也要管,真叫吃飽太閒,變態,沒人性!
如果這位老先生是台灣目前已知年紀最大的嫖客,那麼我聽過年紀最大的流鶯是七十四歲。大約兩年前有這麼一位站壁的阿媽,她上報是因為撿到四千元,這大約是她接客十來次的總收入,但她沒有據為己有,趕緊送到派出所招領。她站壁的原因是雖然有兒子,卻養不起她,而兒子有房產,害她連低收入戶津貼也領不到。除了販賣原始的老肉,我實在也不知道她還有什麼辦法謀生過活。
現在這兩種老人家都變成政府罰款,警察拼業績的對象,這種政府還有人性嗎?
台灣過去罰娼不罰嫖,很戀態,很偽善,很歧視,很「性騒擾」。現在修法改為娼嫖專區內不罰,專區外都罰,更變態更偽善也更歧視。因為有錢人根本不會去專區內嫖,那太沒面子沒品味了,要嫖當然要去五星飯店找專業皮條客安排高檔女模女星之類的才夠看。只要頭腦清楚的人都早就想到這一點,只有我們的立委和警察想不到。
食色性也,嫖和吃一樣,自古至今階級差異就沒有消失過。有錢人不用吃路邊攤,高興的話可以把名廚請到家來做桌邊服務,這不是天經地義嗎?一般中產階級為了衛生省錢加穩定,長期在家開伙,偶而吃膩了才外出打打野食,窮到沒廚房的人只能吃泡麵或去路邊攤解決。沒有愛情的買賣婚姻和長期買春或賣淫何異?大概只差比較划算和安全而已。只要買賣雙方你情我願,誰也管不了誰。
所以政府過問人民床上的事已經很無聊很變態很沒人權概念,現在政府規定要專區內才能嫖,那也無妨,集中管理就像士林夜市進化到地下街,重點是,那就該趕快設專區啊!但性交易專區當然是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因為沒有人願意它出現在自家隔壁,地方政府當然不會自目自找麻煩,於是根本不會有專區,於是變成娼嫖都罰。這社會儘管男嫖女娼者眾,反正警察抓得到的娼和嫖都是弱勢和少數, 又打著道德的偽善大旗,誰怕誰啊!
邏輯上,政府既然規定性交易專區內不罰,那就有義務設專區,沒設是政府失職,政府失職在先,又罰處因自己失職而受害的鰥寡孤獨老人流鶯這些弱勢,不顧他們基本的生存和生理需求等人權,這不是土匪、無賴加變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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